NFT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业界简称“NFT” ),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ERC-721(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等1 标准协议所创设的链上财产权利凭证。近两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逐渐丰富,NFT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在国内,以数字藏品为代表的NFT产业迅速崛起,形成了艺术家、网络服务平台和消费者活跃参与的数字产业市场。NFT作为在技术驱动下形成的新兴产业形态,其产品在国内法中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制与保护等层面,尚存诸多争议。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客观全面理解NFT技术与数字经济逻辑的基础上,以适当前瞻性的视角,通过健全立法、完善监管,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发展政策等方式予以解决。
一、NFT的技术原理
NFT在区块链数字账本上体现为一种加密数据单位,该数据单位目前主要包含区块链地址、映射的财产编号和财产链接三类信息。包含上述非同质信息的数据单位显著区别于比特币、以太币等同质化通证。当NFT与某一财产形成映射关系时,即成为该财产在特定区块链上的唯一权利凭证,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NFT财产权利可以在链上所有节点达成共识,NFT财产权利的产生和流转可被完整回溯、不可篡改。当NFT与某一财产形成的映射关系被切断时,例如存储图片、音乐的链接失效,仅作为数据单位的NFT将失去价值。因此,只有NFT与特定财产相锚定时,才具有在法律层面进一步讨论的意义2。
基于上述技术原理,NFT具备了非同质化、去中心化和可交易性等特征3。非同质化体现在NFT所代表的财产具有特定性、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明显区别于其他同质化代币和法币。去中心化是指采用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NFT,自创设时起便不完全依托于某一特定平台而存在。当服务器无法提供服务时,NFT映射的数字作品、游戏道具等,可以通过其他链上节点的账本得到恢复,在其他场景中继续使用。NFT同时还具备所有权的部分特征,除占有、使用、收益外,权利人还可以行使转让、赠与、销毁等处分权能,故NFT还具有可交易性,并由此产生NFT市场。NFT的特征和作用使其在“物流服务、教育管理、电子政务、智慧司法等众多领域均有应用潜力,理论上还可以承载精细的数据开发利用收益分配机制,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被视为“元宇宙的底层价值架构”。4
二、NFT的分类与保护
NFT应纳入国内何种民事权利体系进行保护和规制,目前尚无定论。从形式上看,NFT存在于网络之中,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似可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位于民法典民事权利一节,根据立法本意,“该条首先是宣示条款,即在法律上宣示将数据、虚拟财产纳入权利客体的范围;该条也是一个引致条款,即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具体规则留待专门的特别法规定。”5 可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义,NFT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构造,现行法律均不能给出准确答案。司法层面,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胖虎打疫苗”案来看,当NFT映射财产为作品时,权利人选择以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权利作为其请求保护的依据,法院亦适用著作权法作出裁判6,故NFT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层面可以形成通路。但是对于NFT映射的其他财产,应当适用何种规范进行保护,尚无司法案件验证。笔者认为,NFT的保护与规制,须在区分NFT映射财产类别的基础上分别进行讨论,当NFT映射财产分别为作品、人格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等权利客体时,应当适用相对应的民事权利规范。
(一)作品NFT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7 当NFT映射财产为作品时,可以是线上创作的数字作品,例如Beeple 的《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无聊猿(Bored Ape Yacht Club),也可以是线下创作,通过数字化手段“复制”到线上的作品。线上创作的数字作品其本质仍然是知识产权类的智力成果,在网络虚拟财产尚无准确定义时,不宜直接列入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现阶段的NFT作品以美术作品居多,例如国内的各类国潮、动漫类数字藏品,部分平台也在陆续开发NFT音乐作品。NFT作品的价值取决于作品的独创性和稀缺性等因素。NFT作品的权利主体应为著作权人,NFT铸造、发行、流转等行为适用著作权法调整。
(二)肖像NFT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8 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肖像NFT目前已经陆续进入商业开发领域,基于NBA开发的球星卡NFT售价已高达数万美元。此外,肖像具有人身属性,权利人可以铸造包含情感因素、特定历史时刻的私人肖像NFT,以资纪念。肖像NFT的价值取决于肖像上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和商业利益。肖像NFT的权利主体为肖像权人,NFT的铸造、发行、流转等行为受人格权相关权利控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声音权益也可以参照适用。
(三)网络虚拟财产NFT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权利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属于物权客体。9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行使必须通过网络服务合同和软件授权使用合同相配合,属于债权客体。10 基于不同的分析视角,陆续形成了权利客体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权利说等观点。在司法领域,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缺乏具体法律规定,但是法院通常认为网络游戏账号、道具等属于虚拟财产的范围。11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NFT未来将构成元宇宙的底层架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端发展和应用场景不断创新,虚拟财产的类别也将越来越丰富。该类NFT映射的财产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NFT因种类不同,会表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其仍将受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权利的控制,虽然当前在立法层面尚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进一步规定,但是不影响网络虚拟财产NFT保护路径的确认。
(四)其他财产+NFT
目前境外NFT的财产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例如基于以太坊应用的ENS域名12 NFT,用以保障加密资产项目和金额的保险NFT(yinsure . finance)。某些NFT还存在多重权利聚合的形态,例如音乐人发行的数字音乐作品NFT包含实体演唱会前排门票的优先购买权。NFT技术不仅可以应用于版权、肖像、虚拟财产等领域,理论上还可以应用于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实体资产,例如房产、车辆等。因此,尽管NFT从形式上看存在于网络之中,似为网络虚拟财产,但如果将使用NFT技术的财产均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一方面会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泛化,概念无法准确界定,另一方面会导致NFT所映射的各类财产的保护出现法律适用冲突。因此,在出现其他财产使用NFT技术时,仍然应当以该具体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适用相对应的民事权利规范。
三、关于NFT产业法治保障层面的一些展望
(一)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立法
网络虚拟财产是NFT的重要子集,目前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进行宣示性保护外,尚无进一步细化规定,即网络虚拟财产NFT的保护,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无论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角度,还是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角度,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应当提上国家立法日程。随着加持NFT技术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不断涌现,虚拟财产的归属、使用、链内和跨链流转、抵押、继承等法律相关问题也将接踵而来,短时间内监管和司法或许能够个案分别处理,但是如果在较长的时间维度内无法可依,必将造成监管领域内部、司法领域内部甚至监管与司法之间的处置冲突。因此,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立完善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体系,既是当前促进NFT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更是数字经济战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NFT监管机制
国内NFT产业发展目前主要存在投机性强、政策监管存在不确定性等风险。就监管部门而言,NFT市场的监管涉及文旅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信部、网信办、公安网监、科技部、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各地金融监管局、外管局等,呈现出多头治理的现状。从产业发展阶段来看,全球NFT产业尚处初级爆发阶段,虽然在2022年第一季度以后NFT市场交易量出现下滑13,但是NFT应用范围仍然呈扩张趋势。在国内,根据监管要求,NFT的发展必须明确与代币相“切割”,意味着我国NFT将遵循去金融化的健康发展路径。笔者认为,对于国内NFT的监管,一是要为产业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在筑牢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安全风险、洗钱风险等重大风险的底线后,应该鼓励NFT技术应用于新场景、新产品,以提升生产力水平。二是逐步改变现阶段多头治理的情况,建立国家层面区块链技术监管中心机构,减少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格局,减少产业发展羁绊。三是密切关注各国NFT监管动态,总结域外监管的利弊得失并为我所用,引入成熟的监管模型,对NFT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科学的行为评价。四是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例如明确数字藏品的定义,NFT交易平台是否应当遵守特定规则及其法律依据等。尽管这些规则的细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始终保持足够重视,随着产业的发展及时完善监管规则。
(三)统一NFT民事纠纷基本裁判思路
当前我国NFT产品主要是数字藏品,其他财产类别的NFT尚不多见,随着NFT产业政策和监管规则逐渐清晰,各类NFT产品或将陆续出现,纠纷亦将随之而来。准确理解NFT的技术原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是审理好涉NFT民事纠纷的前提。NFT本质上是在区块链上创设的财产权利凭证,涉NFT纠纷的法律关系识别,如前文分析,应当由NFT所映射的具体财产类别所决定。基于作品NFT署名、改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基于肖像NFT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载体上聚合多重权利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选择,确认需要审查的法律关系。有效识别NFT民事纠纷中的具体法律关系,对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于长远而言,科学公正的裁判反馈,也会为NFT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1. ERC-721是最早的标准协议,除ERC各类标准外,NEO、EOS、TRON、FLOW、Binance 和 COSMOS 等区块链上也有相应的 NFT 标准协议。
2. 后文所称NFT,均指NFT数据单元与特定财产相锚定的情况。
3. 参见廖晓丽、牟嫣然:《我国NFT项目风险和合规要点》,《中国律师》,2022年第4期。
4. 参见上海市法学会NFT课题组《NFT政策研究报告》,《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1卷(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文集)。
5.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
6.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
9. 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10. 参见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系位置》,《江汉论坛》2017年第1期。
11. 参见(2022)浙0802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019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
12. Ethereum Name Service,以太坊域名服务。
13. 根据Nonfungible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NFT交易量持续下滑,尤其是自3月以来,NFT交易量相较去年最高点时(2021年9-10月)缩水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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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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