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窃取比特币构不构成盗窃罪?

链新 閱讀 25 2022-11-2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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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窃取比特币构不构成盗窃罪?

虚拟币定性存在争议,盗窃虚拟币相关的两种罪名量刑差一倍,刑期可从10年减至4年。

近期,《中国检察官》发布了《刑事检察 |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一文。该文认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如果是窃取他人比特币私钥将比特币转移的行为,则无法认定构成犯罪。

文章发布后,不少媒体转载,引发争议。

行业分析人士表示,虚拟货币的定性在国内颇具争议,但窃取比特币不构成犯罪,可能会带来抢劫比特币、敲诈勒索犯罪索要比特币、以比特币的形式行贿等行为无法定罪等问题,还可能增加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活动。

1、盗窃罪改判信息系统罪,量刑从十年减至四年

11月21日,《中国检察官》公众号发布了《刑事检察 |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下称《定性》)一文。

据“中国检察官”公众号显示,《中国检察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

《定性》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等人。文章指出,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当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定性》还认为,在2021年9月之后,窃取他人比特币私钥将比特币转移的行为,无法以侵犯财产犯罪予以规制,则无法认定构成犯罪。

关于虚拟货币如何定性,盗窃虚拟货币如何定罪,国内一直存在争议,不同地方法院,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层级法院都存在不同定性。

《定性》提到,在一宗非法窃取比特币的案子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予以改判,认为“当前,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体现其财物属性的兑换、买卖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国法秩序认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故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能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类似的改判,在辽宁省也出现过。

2021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赵峰(化名)利用偷存的账号密码,登录被害人的App账号,转走价值达53万元的虚拟货币,一审法院认为,赵峰被判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审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的事实部分进行了确认,但认为“原判对上诉人赵峰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并改判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根据《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盗窃罪则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各地既有判定为盗窃罪的,也有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但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较多,占比超过2/3。

对于盗窃比特币该如何定罪,《人民法院报》曾于今年6月、7月发布多篇文章进行分析,均认为应判定为盗窃罪。

在其刊载的《盗窃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定性》一文中,作者表示,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价值不影响其财产属性,盗窃虚拟货币可能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等,应当择一重处,即应按照处刑较重的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2、比特币盗窃案判例争议

自比特币面世以来,国内对其定性出现过多次变化,这对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判决有着重要影响。

2016年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胡军(化名)利用非法获取的邮箱数据库找到受害者的火币网密码,利用自动交易软件窃取受害者虚拟货币价值达5.9万元,而受害者损失24万元,法院判胡军犯盗窃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而2017年9月后,国内对盗窃虚拟货币则几乎都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判罚。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发售、流通进行融资行为的非法性,禁止交易平台上所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定价、中介等服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分析,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件判决可分为三个阶段:2017年9月以前,几乎都以盗窃罪定罪定罪处罚;2017年9月至2020年,司法机关对于盗币案件的认识相对比较统一,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2020年以来,则出现较大的争议。

《链新》检索裁判文书网数据发现,2017-2019年,国内对盗窃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件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2020年开始,不同地方法院,甚至同一地方不同层级法院都出现了不同的判罚。

刘扬表示,2020年以来,随着虚拟货币不断出圈,越来越多的人实际确认了其真金白银的现实属性,特别对于有盗币后变现行为的。法院也往往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2020年下半年,虚拟货币迎来牛市。从2020年6月至年底,比特币从不到1万美元/枚涨至近3万美元/枚,涨幅超过300%,2021年1月-3月,比特币价格再翻一番,涨至超过6万美元/枚。

202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就曾引发争议。

判决书显示,王悦(化名)等人入侵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盗取虚拟货币价值约5000万元,共变现约200万元人民币,法院否定了辩护人提出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裁定王悦犯盗窃罪,并以变现金额200万元认定为盗窃的犯罪所得,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违规平台,与该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属于两个范畴的问题。即便是非法占有的财产,在经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之前,该占有亦是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涉案平台的法律属性,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3、虚拟货币被盗,应当报警处理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定性,一直颇有争议。

《定性》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对于个人之间进行的点对点虚拟币交易,《定性》则认为,会衍生出“个人黑中介”等“地下交易”,产生交易炒作、滋生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与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具有同等危害性,应认为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应作为刑法上的财产予以保护。

对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表示,《刑法》存在的必要性是多维度的,不只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还要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事实上,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实际上具有使用、交换价值的违禁品,刑法也并不否定其财产属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表示,从辩方角度出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期相较于盗窃罪会更短,更有利于被告人。但站在中立的角度来讲,针对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虚拟数字货币,特别是包括USDT在内的稳定币,基于其随时可以和法币兑换,确有真金白银的现实属性,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刘扬表示,定性为盗窃罪解决了“数据说”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抢劫比特币、敲诈勒索犯罪索要比特币、以比特币的形式行贿等如何定性的问题。

目前,国内刑法中并没有抢劫、敲诈勒索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相应的罪名。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魏富海表示,《定性》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讨论,并不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但这种实务类文章,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魏富海建议,虽然虚拟币存在诸多争议,但如果用户虚拟货币被盗,一定要找警方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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