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今天听证 一文说清中国债权人维权之路
最近加密资产最大的新闻,就是国际头部加密资产交易所FTX依据美国《破产法》向特拉华州某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事。
飒姐团队已经接到了大量关于本案应当如何维权的法律咨询,经调查,FTX注册地在安提瓜和巴布达,目前总部已搬迁至巴哈马,但其主要营业地却在美国。这样一家具备“跨境”+“虚拟资产”要素的破产案注定牵涉颇多且超出一般律师及事务所的能力范围。飒姐团队本着普惠读者的理念,将美国破产程序及我国债权人可能的维权路径一一分析,以期帮助读者们在这个已经足够寒冷的“冬天”尽量挽回损失。
一、中国债权人,现阶段做什么?怎么做?
要明白中国债权人现阶段能做什么,首先搞清楚FTX破产案走到哪一步了?2022年11月11日和2022年11月14日两天,FTX Trading Ltd及其101个附属债务人(也就是其所有的关联公司等经营实体,以下除非特别说明,否则“债务人”即指FTX及旗下所有申请破产重整的关联公司)已经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整)向特拉华州联邦地区破产法院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通过特拉华州法院官方公开的信息,该案件目前的主要负责法官为John T. Dorsey,并即将于今天(当地时间2022年11月22日)上午11:00召开关于“第一天动议”的听证会(又称为“第一天听证会”)。
第一天听证会的动议事项并不复杂,主要是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由于FTX位于巴哈马的实体FTX Digital Markets已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第15章破产保护,因此FTX试图将相关案件从纽约转移到特拉华州法院。特拉华州法官John T. Dorsey需要听取案件移送的动议并作出相关裁定。
根据美国第11章破产重整程序规定,破产管理人(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应当征询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加入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的意愿,债权人委员会一般由7名最大的无担保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可协商谈判决定)。因此,中国债权人们的当务之急如下。
(一)入选债权人委员会
在FTX破产案中,绝大部分投资人都属于无担保债权人,想要成功维权,中国的无担保债权人们应彼此联合,积极争取入选债权人委员会。在债权人委员会中,中国债权人可以影响破产重组进程,并为无担保债争取更高的受偿比例发出声音。
另外,如中国的无担保债权人能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将能更好更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具体财务信息和真实经营状况,这些信息是维权成功的关键,对债权人们后续作出准确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保存证据
无论是虚拟财产破产案还是传统破产案,证据的保留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债权人来说,目前能留存的证据包括自己的账户数据、操作流程、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自己与FTX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任何对话记录、FTX及其关联公司的官方网站页面、App等。较为特殊的是,本案中大部分的客观证据都是以电子证据的形式留存,有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使用区块链存证或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留存,特别是聊天记录和FTX的网络平台等不由我们自身掌握且极易被篡改、灭失的证据。这些客观证据今后都是我们据以主张合法债权并实现债权的关键。
(三)及时委托专业美国律师做好债权登记
近期已经有很多客户来询问飒姐团队是否可以承接FTX破产案件的维权?无奈的是,虽然飒姐团队常年深耕虚拟资产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律师团队,但作为中国律师,我们无法在美国执业,信口开河帮大家维权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换言之,目前国内的绝大部分律师能做的,仅仅只是组织中国破产债权人,并做一些顾问咨询的工作而无法实际代理案件(即使是顾问咨询服务,实际上也存在较大限制,仅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的国内律师,无法为用户提供准确的美国法解读),因此,真正想要解决问题还是需要寻求美国专业破产律师的帮助。
飒姐团队劝告大家,必须尽早委托美国破产领域的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利,趁着今天刚刚召开“第一天听证会”,债权人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当下及时介入,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由于债权登记的时间有限,一旦拖延时间或委托的律师不熟悉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和操作程序,债权登记出现纰漏,将会面临无法维权的尴尬局面。虽然飒姐团队无法承接美国破产案件代理,但飒姐的团队所在的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全球版知名的国际法律服务机构,在美国特拉华州有专业的破产律师团队,有需要的伙伴可直接联系飒姐团队进行推荐。
二、FTX破产案今天听证:选择破产法院
事实上,此次听证的本质是“选择法院”(forum shopping)问题。“选择法院”,在美国破产司法领域并不新鲜,如前所述,美国作为一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拥有高度市场化的破产市场,为此匹配的破产法院相对独立于美国法院体系,其管辖规则相当宽松。这就给了破产程序参与各方更多的选择权,包括允许并鼓励其在合法的框架内“选择法院”。而破产程序的各参与方在“选择法院”上当然也有各自的“小九九”。
与中国普通法院对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不同的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的原始管辖权由破产法院享有。这些破产法院散布各州,在形式上虽也属于联邦地区法院的一部分,但破产法官不同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其是由破产法院所在地的联邦巡回法院直接任命,任期为12年(据统计破产法官连任率约为92%)。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美国的破产法院具有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性质上更像我国的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债权人选择法院,主要看债务清偿率和法院对债权人意见的尊重程度。破产管理人选择法院,主要看:法院专业程度(专业程度影响是否承接大案,大案越多管理人报酬普遍越高)以及是否对管理人报酬打折程度大(这是由于破产案件往往难以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原因)。另外,破产企业本身也需要慎重选择破产法院,主要会考虑破产法院是否对破产企业管理层是否足够友善(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正是凭借法官的专业水准以及对破产企业管理层的友善,奠定了自己破产之都的江湖地位)。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江湖。不同破产法院的差异性给了破产程序参与方在规则内实现自身利益的可能。与美国刑事案件律师精挑陪审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案件走向一样,破产法中的选择法院门道也非常多,是最能体现破产程序参与方律师业务水平的环节之一。在诸如美国安然、世通和雷曼兄弟破产案等著名案例中,某些破产程序参与方就用过选择法院,来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从历史上看,特拉华破产法院凭借着法官的专业水准以及一碗水端平的处理态度,在1990年代是当之无愧的美国破产一哥,但随着21世纪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经济中心的相对迁移,特拉华州法院逐渐呈现“案多人少”的状况。美国南区破产法院在2000年后乘势而起逐渐发展成为与特拉华分庭抗礼的破产界“南山北斗”。作为判例法国家,FTX无论选择哪个法院管辖,都将使本案足以载入历史并直接推动涉及虚拟资产的相关法律发展。
三、FTX破产案下一步何去何从?
从破产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第7章)、城市(地区)实体重组(第9章)、破产重组(第11章)、农场、渔场债务调整(第12章)、个人债务调整(第13章)等不同类型的破产选择。FTX所选择的正是第11章破产重组。
一般来说,美国破产法用得比较多的就是第7章和第11章。其中第7章是破产清算,这种情况就是彻底变卖企业家产去清偿债务,此后企业不能再继续经营,某种意义上可以算是公司的“原地去世”。而第11章则是破产重组,也就是常言道的“我觉得我还能再抢救一下”,选择第11章的公司须是有“被拯救价值”的公司。在进入第11章的重组程序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出具重组方案,很多时候会进一步引入其他投资人(接盘侠),以获得盘活资产的现金流。
那么,要保证公司重组成功,就需要使其在重组过程中能实现继续经营才能在未来看见走出阴霾的希望。因此,法律要求此时所有债权人都不能实现债权,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其债权的担保抵押物也暂不能实现抵押权,以满足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理想情况下,债务人能通过重整方案为债权人提供大于、等于破产清算所能获得的偿付,而债务人则可免于被清算。
一般来说,第11章重整程序如下:
1. 拟申请破产重组的企业向联邦破产法院递交申请。
2. 提交后48小时内举行“第一天听证会”(FTX破产案延期了一天),讨论相关程序(例如法院选择)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
3. 申请14天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4. 申请30-60天后,举行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破产管理人接受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问询;
5. 申请120天后,制订破产重组计划完毕,提交债权人委员会审议,经债权人委员会批准和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开始执行;
6. 债权人委员会批准后14天,破产重整计划开始对债务人生效。债权人债权被冻结,禁止债权人采取措施实现债权,同时临时禁止对公司的任何法律诉讼。这一破产重整“金马甲”只能由法院解除。当然,以上程序仅是一般性程序,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FTX这种体量庞大且涉及跨境和虚拟资产的案件,基本上没个几年时间是掰扯不清的。
目前大家对FTX看法不一,许多人认为其本身就是一个骗局,根本就没有拯救价值,走破产重整仅是缓兵之计,巨大的债务黑洞使其本身就不存在清偿的可能(某著名投资机构已经用脚投票,清零跑路),但同时也不乏依然有部分人对其抱持一定信心。飒姐团队认为,FTX是否能被拯救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找到足够多的外部资金,同时与债权人委员会谈判达成共识(据悉在全球范围内可能存在10万-100万债权人)。
写在最后
近日,无论是香港还是中国大陆地区都在对Web3经济频繁释放利好信号,飒姐团队真诚地希望虚拟资产的寒冬尽快过去,但这需要所有人的一起努力。FTX暴雷事件某种程度上来说必将载入史册,这不单单是因为其相较数年前的“门头沟”暴雷时间规模更大波及更广,亦是由于其特殊个案的身份,很有可能一举奠定美国乃至世界虚拟资产企业破产的先例,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对虚拟资产企业破产给出更加科学和与时俱进的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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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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