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是镜花水月还是雪中送炭?
传闻中的“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正在由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牵头,有望在今年年初正式上线。由于有关政策的限制,P2P平台现阶段还无法接入央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尤其是在当前P2P行业出现频繁的平台跑路、金融诈骗、巨额坏账等负面问题的情况下,由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牵头筹建的“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几乎就有点雪中送炭的感觉了。
那么,一旦这个“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真能尽快上线,它对整个P2P行业会带来哪些好处呢?
首先,黑名单共享。
欺诈、逾期、坏账、弄虚作假等是当前P2P投资中所面临的最敏感和最要命的问题,而有广泛P2P平台参与度的黑名单共享,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和规避上述风险。可能也是P2P行业各方面利益相关者最为关切的。
其次,借贷两端征信信息的共享。
“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另一个最大的作用,显然就是让P2P平台们共享整个行业的借贷两端的征信信息了。由于目前P2P平台无法接入央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就不能直接查询借款人的个人及企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因此很多P2P平台不得不采用通过网上上传相关资料、网上视频对话验证、线下布网点和人员(部分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进行线下调查、面访、核实等方式来对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以及信用度等进行审查。这种传统的征信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大大增加了P2P平台的运营和交易成本!“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则在降低P2P平台运营成本、提高借款效率,提高风控水平等方面有明显裨益作用。
第三,防止借款方在过多平台进行大量借贷行为。
按照第三方网贷之家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年底,国内已经上线P2P平台共计1575家。P2P平台各自独立,相互运营数据和交易数据彼此并不开放,给很多借款人有机可乘。一些借款人为了能够更快地借到钱,或者受限于自身资质和部分平台的限制、单个平台达不到他想要筹集的资金额,便分别在多个P2P平台注册和提交借款项目。这种情况风险极高,实际上也是当前P2P坏账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至于那些从一开始就以欺诈骗钱为目的的恶意借款人,更是会利用这个漏洞频频作案。
所以,“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第三个明显作用,是通过第三方行业数据和信息共享的方式,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P2P平台和投资人对照、识别、剔除这类恶意或不负责任的借款行为。
第四,有助于投资人降低投资风险。
“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另一个意义在于,有了这个行业协会牵头的行业自律平台后,原则上,合法和满足一定条件的P2P平台都应该积极申请加入这个共享系统。从某种程度看,能不能入选“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也是判定一个P2P平台是否合法有效、风险可控、运营规范的参考之一。显然,那些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进入或者不愿进入“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P2P平台,普通投资人在选择该平台进行投资的时候,无疑就会多打一个问号。
第五,方便投资人的维权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4年一年,出现跑路、资金链断裂、倒闭等问题的P2P平台就多达275家。由于大量P2P平台规模不大,公司经营时间短,部分注册信息弄虚作假,又分布在全国各地,而P2P业务的网络特性导致其投资人遍布全国,导致一旦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该P2P平台的投资人维权的时候会非常困难和无助!有了“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共享数据和信息,法院在受理诈骗、跑路等侵权案件时,在数据调取、调查取证、违法规模和损害程度判定等方面都会比以往更加便捷有效。
第六,防范和降低挤兑风险。
有了“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P2P平台和参与P2P业务的借贷双方就有更多机会了解行业尤其是具体P2P平台的整体经营状况,相信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也会以共享系统为基础,定期向社会公布行业相关运营和交易数据,从而能帮助P2P投资人更冷静更理性的对某些突发性或者偶发性的事件作出更合理的判断。尤其“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身份是一个行业性质、半官方的第三方平台,相对而言,公信力也会更高。
第七,强化P2P行业自律程度。
自律程度提高的一个核心基础,就是P2P平台如何保证交易过程、业务数据、借贷两方的资料、平台运作状况等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那么,“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显然有助于在这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存在哪些短期难以规避的问题
说了“P2P网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一大堆好处,但至少以下几点是它短期内难以规避的问题:
一、现阶段,参与P2P行业的投资人的数量规模依然偏少,不足于建立覆盖更广泛人群的征信系统。按照网贷之家的统计,2014年,参与P2P借贷的投资人数虽然较2013年激增了364%,但总人数也仅为116万人。如果考虑到很多投资人基于分散风险等原因导致的大量一人多平台、多账号的情况,2014年全年实际参与P2P投资的人数顶多也就几十万人。这个数量级的人数,完全跟传统金融领域、电商领域的用户数量没法比,暂时也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概念。另外,这个信息共享系统对于新进入P2P的投资人显然不具有太多的研判和对比意义。
二、当前国内的P2P融资项目、交易量笔数还远未达到海量大数据的程度。目前多数P2P平台可供选择的投融资项目并不多,大量都是个位数,而一般的投资人一年内投资的项目数量也都是以个位数计算。加上P2P投资项目变现周期较长(国内目前平均平均借款期限为6个月),这也客观上导致投资人资金的周转率不高。这样数量级的项目标的和投资交易量笔数,难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给出高质量的参考信息。
三、各P2P平台的业务信息、数据采集及统计标准不一,可谓是五花八门,导致P2P征信和交易等核心业务数据的可比性、参照性大打折扣。由于缺乏行业规范和标准,加上P2P行业的年轻,这方面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四、各P2P平台在日常操作的业务规范性和管理水平方面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大量劣质和低质P2P平台的“垃圾数据”、“异常数据”甚至“虚假数据”会大大影响这个P2P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结果的可靠性。
五、通过P2P平台借款的企业绝大多数为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甚至是小微公司、个体户,其借款行为一般都是偶尔的一两次(而且一个企业如果大量、频繁的借款显然也是不正常行为),往往不具有长期性和频繁性。个人借款人也存在类似情况。因此,P2P平台的借款项目多为新企业、新个人需求,系统对借款端的所谓大数据分析、信用评级以及黑名单应用,实际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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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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