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持有NFT,实际拥有什么权利?
KeyTakeaways
NFT不是作品本⾝,NFT也不是版权本⾝;持有者拥有NFT,并不必然拥有实物作品、数字作品副本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
⽤CC0对⼀个“赋权于⺠”的项⽬⼀⾔概之不⼀定是准确的表达;最终我们要回到创作者与持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去verify意思表⽰的原始⽂本
⼤众语境下的CC0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CC0,是web3.0时代对版权开源的新共识;在NFT世界,⽬前认为mfers的模式最为接近⼤家⼼中的CC0,但我们需要知道,mfers其实早已跳出旧框架,“在Web3 的新世界中做⼀场盛⼤的实验”
我们从CC0聊起,最终要谈的其实是NFT在法律上的确权和分权问题。然⽽最终我们发现,与其诉诸于成型的法律规则反⽽可能导致过度拟合,不如多审视不同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我们⼒所能及的规则创新
不过有⼀点是明确的,作为NFT持有者,您⼀定拥有“拥有那个唯⼀的NFT”的证明
利益相关:本⼈也是mfers持有者,符合躬⾝⼊局原则,欢迎⼤家⼀起讨论
前不久BAYC⺟公司YugaLabs收购了CryptoPunks和MeebitsIP和部分NFT的消息引发了圈内热议,⽽围绕项⽬⽅和持有⼈关于版权的分配问题的讨论中也反复提及“CC0”。
mfers肯定都还记得不久前的那个不眠之夜吧。sartoshi在《what are mfers》中提到, “赋予NFT以CC0许可,这样的好处在于创作者开放了作品的知识产权,⽽任何⼈都可以将其⽤于制作任何他们想得到的东西(⽐如⼆次创作成NFT、制作商品等)......我决定让mfers也做同样的事情,在Web3的新世界中做⼀场盛⼤的实验”。
⼀个重要的问题是,当我们谈到CC0的时候,真的是在使⽤它原本的含义吗?⼀个法律概念在传播的过程中,在具体的场景下其实已经发⽣了微妙的变化。
我们不妨去到事情的本源处看⼀看,看⼀看我们讨论的概念究竟指向何处。如果讨论已经存在偏离,是否会影响我们对问题本质的理解。
CC0:只有版权进入publicdomain,其他权利并没有被放弃
CC(“CreativeCommons”)其实是⼀个⾮营利性组织,于2001年在美国斯坦福⼤学创⽴,著作权 ⼈以⾃愿形式加⼊,其⽬标为 “直⾯⽇益增⻓的版权法的限制,促进参与性⽂化中的知识共享”。CC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励著作权⼈⾃愿加⼊,利⽤CC系列协议控制,以共享为原则和前提,著作权⼈在“保留或放弃部分权利”的前提下,将其作品开放给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即提供给公众使⽤,该协议可应⽤于⽂字、图⽚、⾳乐以及软件等。
CC0协议图标
CC0则具体指向⼀个协议⽂本,⽤来具体描述著作权⼈向公众表达⾃⼰究竟放弃了什么,放弃了多少。CC0是有标准⽂本的,⼤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去CC的官⽹看全⽂,我已经把链接附在⽂末。这⾥只和⼤家看⼏个重点内容。
(1)⾸先,CC0积极明确了著作权⼈放弃的权利是有范围的,是“版权及相关权利”,⽐如复制、 演绎、传播、表演、展⽰和翻译该作品的权利等。
(2)其次,CC0消极明确了,CC0是不涉及著作权⼈所拥有的商标权或专利权,上述权利不会因本声明⽽被放弃、让渡、授权或者受到其它影响。
可能写到这⼤家也就明⽩了,所谓CC0,是创作者⽤⼀种通⽤协议的⽅式告诉⼤家我放弃了版权,我放弃的版权进⼊了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所有⼈可以⾃由使⽤;但是商标权或专利权或者我没有提到的权利并不意味着CC0的声明的做出⽽必然放弃、进⼊公共领域。
著作权法中有⼀句话:“Informationwantstobe free”,信息天然是⾃由的,信息的本质决定了它天然能够⾃由流动。
如果不存在著作权法,创作者创作的作品⼀旦作为信息传播出去,靠其⼀ ⼰之⼒很难进⾏控制,任由他⼈仿制,创作者即⽆法靠创作获取报酬;⽽法律为了⿎励⽂化艺术创作、社会进步的需要,依靠⼈为制定的法律政策将 “流动的信息”变成“法律上的财产”——知识产权。
同时,为了避免过度保护⽽产⽣知识产权的垄断反过来阻碍社会进步,法律也⼀直在平衡权益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因此当满⾜⼀定条件时很多作品将⾃动进⼊public domain;同时,创作者主动放弃权利,将信息重新放回到⾃由流动的世界⾥,也是作品进⼊public domain的⼀种主要情形。
所以⼤家可能意识到,我们平时说的“CC0”,只能说⼤体意义是准确的,主要是忽略了CC0协议下创作者可能尚有保留的权利(商标权等)。⽽事实上,刻意保留的东西,才更是交易对⽅该关注的地⽅,它划定了权利的边界。
所以BAYC和mfers到底有没有像⼤家说的那样适⽤CC0呢,是否也有所保留呢?
我们还是需要回归到⽂本,回到创作者或项⽬⽅的官⽅声明⽂本去看看。
BAYC:可以拿去商用,前提是你必须是NFT holder
事实上YugaLabs并没有照搬使⽤CC0协议模板,推测是找律师写了⼀ 套声明条款,看上去法⾔法语⾮常fancy。某种程度上他们最⼤程度的展现了⼀个成熟的项⽬⽅可以让渡于持有者的权利分配体系 是怎样的。
原⽂链接我也附在⽂后了,⼤家可以看⼀ 看,这个模板相信可以成为NFT届的标准协议样本之⼀。
(1)⾸先,BAYC肯定了你“拥有NFT”,⽽且 “拥有NFT的底层作品⽆聊猿”——这个⾮常⾮常⾮常重要,等会我们再讲为何重要。
(2)BAYC没有明确 “放弃”了任何权利,也没有提到任何权利进⼊public domain,BAYC只是提 到YugaLabs“授予”(授予(“grant”)可以理解为我没有放弃权利,但我许可你⽤)了持有⼈免费的⾃⽤和商⽤的权利,且仅限于真正的NFT持有⼈才有这个权利,⽽且前提也是持有⼈⼀直可以保持compliance才可以。
相信⼤家从⽂本⽐较上可以感受到CC0与BAYC声明的话语体系是有明显区别的。如果说CC0意味着作品的⼀部分权利进⼊了publicdomain,BAYC做得这件事情更像是“宠粉”,和持有⼈以外的⼈没什么关系。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BAYC肯定不是CC0,但他也往前⾛了很⼤⼀步了。
那么持有⼈能说⾃⼰有BAYC的版权吗?是的,有⼀部分,就是声明中⾥写的那些。
但是,如果持有⼈拥有的NFT的形象被其他⼈未经许可使⽤了,持有⼈有权去直接维权提起侵权之诉吗?我不知道,声明⾥没有提,除⾮BAYC在其他场合有其他声明,否则我只能暂时推测BAYC尚未将“维权”的权利授权给持有⼈。
可能有的同学这⾥有些疑惑,这种项⽬⽅的单⽅声明是否可以构成与持有⼈的“契约”?答案是⼤部分情形是可以构成的。⽽且⼀般这种声明的开头或结尾都会加上⼀句,“如果你参与mint或购买了......即视为同意本条款”“对本声明的同意视为双⽅达成契约关系”等等表述,措辞或许有区别,但基本意思是类似的(还记得你下载app时勾选的同意吗);
⽽即便不加这些法⾔法语,这种单⽅声明只要没有重⼤欺诈、违法等情形,⼀般也是有效的,法律⼀般不会轻易推翻⼀个⺠事⾏为的有效性。
(twitter上有NFT持有者分享了他如何在密歇根州的啤酒⼚使⽤⽆聊猿形象来⽣产啤酒)
mfers:任何人可以任意使用——可以,这很mfer
再让我们看看mfers是怎么做的吧 (终于!)。sartoshi也没有扯CC0的犊⼦,也没有搞fancy的声明,只在mint的⻚⾯撂下⼀句狠话:
⼏乎可以把“publicdomain”打在公屏上了。
简单直接,很彻底,没有附加条件,没有⺓蛾⼦也没有妖。
简单也没关系,如前所述,这丝毫不妨碍这句话构成了创作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契约”。越简单的表达,辐射越⼴,兜底效果越强。
我们可以理解到的是,sartoshi将他的数字作品上链成NFT以后,这个项⽬完全就是在public domain了,从这⼀点上我们可以说mfer是⼤家理解的那种“CC0”;
同时sartoshi并没有提到要保留商标权或任何其他权利,从这⼀点上mfer⽐传统法律意义上的“CC0”更加毫⽆保留;
mfers也没有限定只有持有者才可以使⽤,从这⼀点上绝对⽐BAYC开源的更彻底。
所以,也正因为是在public domain,sartoshi实际上也没有授权给任何⼈任何知识产权。
所以接下来mfers们想问的是,那么我们买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可太好了 (苦笑)。这就需要稍微call back⼀下,刚才提到BAYC的声明⾥说持有者own这own那,这其实算是⼀个并不精确但重要的表达。
法律还没有主动给出答案,各国律师也都在关注和讨论,NFT到底是什么。
当我们持有NFT,我们legally拥有的是什么权利?
如果我们想象⼀下NFT是如何⽣成的并进⾏逻辑推演,我们会发现从⼀个实物作品创作出来,到购买者持有NFT,可能存在“三个分离”。
(i)原版实物作品和数字复制品的分离
(ii)底层作品和NFT的分离
(iii)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分离
我们先在美术作品范畴(暂不考虑⾳乐、电影、实物凭证类,因为那些更加复杂)设想⼀下,创作者 ⼩sar在纸上或电⼦画板上⼿⼯创作了⼀个名为《⼩m》(原版)的画作。
接下来⼩sar选择将其原作复制并存储为⼀个数字作品并存储,我们叫它《⼩m》(数字)。
这时第⼀个分离完成了,《⼩m》(数字)作为《⼩m》(原版)在数字世界⾥的映射⽽存在着。
接下来,⼩sar将《⼩m》(数字)通过密码学⼿段将⽣成的哈希值在链上进⾏映射,形成独⼀⽆⼆的⼀个数字证明,即NFT本体——此时《⼩m》 (数字)相对于NFT来说,就成为了被映射的那个底层作品。⽽NFT则成为了底层作品在链上的密码学表达。第⼆个分离也完成了。
购买NFT的你会问:我买到了《⼩m》(原版)了吗?没有;我买到了《⼩m》(数字)了吗?emm...也没有⸺除⾮创作者还做出声明,承诺购买NFT的同时,可以交付给你(原版)和/或(数字),只要他实际做了这样的意思表⽰。
但如果他没有承诺,那...你就只买到了NFT。
虽然我们可以复制⼏乎任何数字作品,但是被第⼀次铸造在电⼦世界的那个NFT只有⼀个——⽽“拥 有”这件事需要能够被证明,当“拥有”这件事被记录在区块链上,有智能合约来保证,就有了任何 ⼈没办法复制的所有权的证明。
那所谓的第三个分离“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分离”⼜该如何理解呢?
在知识产权法中,获得对物质载体所有权,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如⼩sar在 创作了《⼩m》(原版)后,拿到街上瞎显摆的时候不⼩⼼被⼩偷偷⾛了,⼩偷只是侵犯了⼩sar对画作的所有权,并不能说⼩偷偷⾛画就拥有了⼩sar的知识产权。
同样地,作品NFT化后,NFT就是该作品在区块链上的物质载体,作品通过依附于NFT⽽存在于区块链之上,⽽持有⼈持有NFT,并不当然享有该NFT所指向作品的知识产权(似乎有点难理解,反正就 记得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是俩回事!)。所以第三个分离,是两个法律概念本⾝的分离。
——轮回到本⽂主题,持有NFT的所有权,并不必然拥有指向其作品的知识产权,关键还是要回到每⼀个项⽬的场景中,去看创作者和购买者达成的契约关系究竟是什么,是CC0?BAYC模式?mfers的publicdomain模式?还是有更为细致的权利划分?
法律规则vs.web3共识
我相信你⼀定感受到了别扭。在web3.0的世界中,NFT基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在品牌连接消费者的⽅式上书写了全新的故事。勇敢者们采⽤⼀种难以⽤现⾏物权、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直接完美嵌套的规则,却让我们在法律世界中缺少了那个可以给我们安全感的抓⼿。
这同样可以部分归因于法律的滞后性。但这滞后性恰恰是法律⼈前辈们留下的古⽼智慧,这使⺠法体系像是⼀双谦抑温和的⼤⼿,他并不会积极的主动出击,他尊重当事⼈双⽅的合意,保持对⾃由意志⾜够的尊重;他也像是那个被⼤家笑话保守的⻓者,却依然刻意地将脚步放慢到总是⽐时代慢那么⼀ 两步,他只想保证底层规则的⻓治久安,⽽不是追逐⼀时的合理性。
如果法律给我们预留了创新的空间,如果⽐特世界给我们再造共识的机会,“法⽆禁⽌即⾃由”,⽆论是BAYC还是mfers,在版权规则上都⾛出了规则创新的⼀⼩步,这或许是web3.0的⼀⼤步。
mfers这样完全publicdomain项⽬的出现,使得所有⼈都不必然对数字作品拥有特定权利,质疑的声⾳在问,没有owner的情形下,是否会发⽣有⼈通过现⾏法律制度 “套利”的⾏为呢?
当然会,实际上在⾮web3的世界也⼀直在发⽣同样的事情,知产流氓伴随着当代商业发展⼀直存在,世界上最伟⼤的公司们也都经历过或正在忍受知识产权诉讼带来的困扰。但你依然可以看到前仆后继地在进⾏着各种各样的尝试的⼈和组织。
⽬前围绕CC0、围绕publicdomain各种讨论中的⾮共识,或许来源于更深处的共识。也感谢sartoshi⽤⼀个看似“⾮共识”的⼤胆操作,重新找回之前可能被⼈们忽略或忘记的“共识”。
所以,我们是否选择⾜够勇敢?
毕竟,我们所做的,“不会⽐⼤地之于春天更为艰难”。
⽽你看,村⼝的海棠,已经含苞待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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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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