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证监会跨出历史性一步,亚洲首家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有望“诞生”
日前,中国香港证监会原则性批准了BC科技集团旗下的OSL公司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的申请,若香港证监会完成该牌照的最后审批,则意味着亚洲第一个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在中国香港诞生。
BC科技集团行政总裁Hugh Madden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在中国香港证监会的最终批核之前,我们还有一些条件需要满足,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我们将会不遗余力地为这个目标努力,但对具体的牌照获批时间暂时无须揣测。”
香港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博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香港对数字资产的态度一直都是比较积极的,跑在了亚洲的前列,这对于保持其国际资本市场的地位非常重要。此次中国香港证监会原则性批准了首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意义非常重大,可以说是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对未来整个亚洲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
监管发牌将打破“旧规则”数字资产不再遥不可及
据了解,BC科技集团是中国香港首家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的数字资产上市公司,其公司旗下OSL是亚洲领先的数字资产及金融科技公司,并为亚洲最大的数字资产平台,提供经纪服务、数字资产托管服务、电子交易平台和为机构级客户及专业投资者而设软件即服务(SaaS)。
“一旦我们满足香港证监会所需的条件,获批的牌照将允许OSL为包括证券型代币(STO)在内的数字资产提供经纪和自动化交易服务。接下来我们将会全情投入,致力于成为亚洲和全球数字资产机构市场的领导者。”BC科技集团行政总裁Hugh Madden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Hugh Madden认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获得中国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原则上批准通知书,这突显了中国香港的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安全性、合规性、风险管理和内控的信心。虚拟资产交易牌照的原则上批准通知书,给机构级的投资者注入了一支强心针,将吸引更多的对数字资产交易感兴趣的投资者参与市场。
OSL总裁Wayne Trench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香港证监会早在 2017年就已经开始尝试为专业和机构交易商建立开发数字资产的生态系统,这足以证明香港证监会在数字资产交易上表现出的远见。最近全球对数字资产监管的进展,新兴的数字货币试验以及日益增长的无现金社会,证明了数字资产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是触手可及的现实。中国香港和OSL已整装待发,迎接未来几个月乃至数年间机构对于数字资产投资的急速增长。”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就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其中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声明》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并表示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于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同时考虑在适宜时机发出牌照,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密切监察。但如果证监会认为由于无法充分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不能确保投资者会得到保障,则不会发出牌照。
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表示将向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从事属于受监管活动的主体审批和颁发牌照。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细则来看,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纳了一套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严格监管标准,借此处理涉及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市场操纵、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利益冲突和接纳虚拟资产进行买卖方面的主要监管关注事项。证监会将仅会向能够符合预期标准的平台批出牌照。
在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运营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而此次OSL平台原则性获批的正是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框架下的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申请。
“该牌照的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将大大推进大中华区地区乃至全球数字资产和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将加速数字资产交易发展的进程。”Hugh Madden对记者表示
STO将成为数字资产交易主要品类
《证券日报》记者独家获悉,对于即将获批牌照的OSL交易平台来说,将来其最主要的交易品类是STO(证券类通证发行)。
STO指在确定的监管框架下,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通证公开发行。STO是现实中的某种金融资产或权益,比如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信托份额,以及黄金珠宝等实物资产,转变为链上加密数字权益凭证,是现实世界各种资产、权益,服务的数字化。
郑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券类通证本质上是一种区块链通证形态的证券,持有者不局限于投资者和经营者,还可以包括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作为一种证券,其发行(STO,即证券类通证发行)和流通,都要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在监管之下进行。
“但是,证券类通证和股票、债券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郑磊进一步对记者分析,“例如,证券类通证不像股票、债券存在一个中央清算公司,而是放在区块链的电子账户里。其安全性由区块链技术而不是由一个中心化的机构保证,而且存储和流通的成本比股票、债券低,给用户或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收益。并且,证券类通证参与利润分红的周期更灵活,甚至可以做到每天分配收益。”
郑磊认为,采用区块链通证进行资产化,比现有资产证券化的做法更有优势。不采用区块链的资产证券化,过程费时长,工作量大,因而成本很高。由于信息不对称,一般资产证券化需要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等众多外部中介机构参与,而且很多时候需要采取增信措施,在各个环节欠缺足够的透明度。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同样的资产发行证券类通证,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将资产转换为区块链系统上的证券类通证之后,资产的透明度和流动性大大提高,在很多环节采用智能合约,可以自动交易、分配收益、计算资产价格,极大降低了融资时间和成本,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给投资者带来了更高收益。
多省市出台涉及“数字资产交易”相关政策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份,国内多省集中出台了涉及与“数字资产交易”的相关政策。
比如,海南省工信厅在发布《海南省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探索资产数字化、数字资产确权保护、数字资产全球化流动、数字资产交易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模式,推动数字资产相关业态在海南先行先试。再比如同时期,成都市发布的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加快推进区块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设立数字资产交易中心,扎实推进法定数字货币试点。
那么内地对于数字资产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是否符合监管的要求?这是很多投资者的疑问。
北京路宁律师事务所丁飞鹏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道, “数字资产”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无论是虚拟物品资产化,还是资产数字化,都可以用法律上的“物权”来帮助理解,可以理解为“商品”。“数字资产”更多是指非货币性质的虚拟物品。
他对记者分析表示:“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提到的‘数字资产’是不包括加密数字币的,因为数字币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加密数字币的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劵、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他进一步对记者强调:“真正从事区块链技术的人是乐于拥抱监管的,只有那些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在违法犯罪的人才会惧怕监管。我国对加密数字币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绝不会放松。”
郑磊对记者表示,无论是实用类通证还是证券类通证,都是一种基于技术的数字资产,由于网络存在的外部性,确实需要加强监管。尽管一些金融科技领先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了STO方面的实践,但目前STO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这方面的监管仍存在过于保守的问题,还没有跟上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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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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