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柴雅欣报道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国家发改委网站近日发布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已审议通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去年以来,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持续加码,清退“挖矿”活动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此前也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意味着什么?在我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力争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何现实意义?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邓建鹏,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储能设备技术专委会秘书长郭云高。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它的产生背景是什么?
邓建鹏:简单来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需要网络节点运行、维护,将每一特定时间的交易信息打包上链,从而获得系统发行的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虚拟货币系统利用人的自利性(获取虚拟货币作为经济激励)实现利他(运维系统、提升系统安全)。运行这些网络节点的个人或机构被业界俗称为“矿工”,这些计算节点是“矿机”。“矿工”通过购买专用计算机设备竞争交易信息记录上链的权力,并向整个区块链系统播报,俗称为“挖矿”。
一段时间以来,“挖矿”产业大热,有何推动因素?
邓建鹏:2019年以来,比特币等一些虚拟货币价格大涨,“挖矿”成为有利可图甚至可以说暴利的行业。受财富效应吸引,“挖矿”产业受到部分资本竞相追逐,一些企业打着发展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旗号,纷纷布局虚拟货币“挖矿”业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也给予了这些“挖矿”企业财税、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20年下半年以来,因为产量减半效应,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快速上涨。与此同时,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业界称“DeFi”)推出各种声称具有高收益的“流动性挖矿”;出于对美联储因疫情原因增发天量美元引发美元贬值的担忧,欧美一些投资机构重仓主流虚拟货币;境外个别知名人士为特定虚拟货币“喊单”,这些因素共同助推了主流虚拟货币价格在2021年上半年进一步猛涨。这也引发国内不少“散户”迫不及待地跑步进场,金融风险高度聚集。
“挖矿”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郭云高: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高耗能产业,浪费电力资源,增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进而导致碳排放不合理增加,与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背道而驰。“挖矿”也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生产产值几乎没有价值,其产品兑换、交易环节的金融风险隐患也很大,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
总的来说,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存在与发展无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其无序盲目扩张给推动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高质量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我国加大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力度,监管持续升级,有何现实意义?“挖矿”正式被纳入淘汰类产业,意味着什么?
邓建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正式被纳入淘汰类产业,意味着我国进一步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政策,减少碳排放。这一方面有益于减少投机炒作,另一方面也有益于减少无金融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被“割韭菜”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郭云高:虚拟货币“挖矿”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这将释放无效、有害产能挤占的大量电力资源,让高效有益产能获得相对充裕的用电保障,有利于降低缺电程度,缩小限电范围,并有效降低无效用能需求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有利于促进储能等新型产业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服务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上网,实现低碳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与虚拟货币交易乱象,应注意哪些问题?工作着力点是什么?
邓建鹏:我认为当前有两大重点,一是清查国有单位等利用掌握的资源或其它便利条件直接或间接参与“挖矿”问题;二是虚拟货币成为一些洗钱和非法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要严厉打击借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规制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长效机制,应是未来政策制定的重点考虑方向。这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厘清区块链领域的“清”与“浊”,严格依法打击违规违法行为;二是面对前沿科技与区块链产业的飞速发展,监管方式应具有前瞻性,对未来虚拟货币乱象的新形式提前作出预判,进而研究和部署有效的监管手段。
总的来说,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对地方政府而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仔细甄别各类企业的业务特性,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对自然资源、社会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企业而言,在投资布局时,也要考虑这项业务能否真正促进相关产业的革新,从而共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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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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