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都改名了,你还不知道元宇宙?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閱讀 23 2021-11-1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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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Facebook举办的Connect开发者大会上,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宣布Facebook更名为Meta,该词来源于 “元宇宙”(Metaverse)。同时,Facebook正式宣布,将会组建一个专门开发“元宇宙”的产品团队,该团队将会隶属于VR小组Reality Labs的一部分。扎克伯格表示,希望用5年的时间,将Facebook打造成元宇宙公司。他认为元宇宙是科技公司乃至整个科技行业的发展愿景,它可以被视为是继移动互联网之后的又一次变革。

“元宇宙”的概念源于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说《雪崩》。《雪崩》构建了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各自有一个现实世界的分身,可以按照自己设计的身份相互交往和生活。但仅以虚拟世界来简单概括“元宇宙”又不够全面。“元宇宙”应当是一个与现实世界互相联系,而又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

目前大部分为人熟知的元宇宙平台多为游戏平台,例如Roblox, Sandbox等,这是因为游戏产业是元宇宙概念最易被接受和应用的领域。但根据元宇宙的概念,元宇宙远不止游戏平台这一应用场景,而是泛指包含社交功能和经济系统的虚拟世界。

通过对元宇宙构思和概念的考察,可以从时空性、真实性、独立性、连接性四个方面去交叉定义元宇宙。从时空性来看,元宇宙是一个空间维度上虚拟而时间维度上真实的数字世界;从真实性来看,元宇宙中既有现实世界的数字化复制物,也有虚拟世界的创造物;从独立性来看,元宇宙是一个与外部真实世界既紧密相连,又高度独立的平行空间;从连接性来看,元宇宙是一个把网络、硬件终端和用户囊括进来的一个永续的、广覆盖的虚拟现实系统。

综上,元宇宙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更像是一个经典概念的重生,是在扩展现实(XR)、区块链、云计算、数字孪生等新技术下的概念具化。

(一)元宇宙的财产属性

元宇宙几乎具备了现实世界的大部分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甚至抵押融资等金融性质的活动。用户在元宇宙中生产虚拟内容,而这些虚拟内容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用户的虚拟财产。用户可以在元宇宙中互相交换特定虚拟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兑换成虚拟货币,甚至也可以通过元宇宙虚拟货币的升值获取利润。

以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为例,Roblox拥有自己的游戏货币。用户可以通过在Roblox平台开发游戏,销售游戏内道具等获得游戏货币,游戏货币在整个Roblox平台,不同的小游戏宇宙中流动,同时游戏货币与美元可以互换,为货币系统注入了更多的活力。

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获得通常是经过劳动(如游戏中花费时间练级、算力)、交易等渠道获得,具备财产的基本特征,从这个角度来说元宇宙可以被定义为虚拟财产。

(二)元宇宙的流通

众所周知,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一直持否定态度,近年来更是通过如《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虽然元宇宙并不等于虚拟货币,但近日大热的Sandbox(SAND)、Decentraland(MANA)、My Neighbor Alice(ALICE)等都是致力于元宇宙的虚拟货币。虽然游戏道具之类偏商品类的元宇宙产品我国确实没有出台政策文件予以规制。不过从整体政策导向来来,即便是商品类的元宇宙产品在交易过程中仍然要避免进行炒作、投机或融资,以免被控违法进行金融活动。

由于某些元宇宙产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也意味着其面临反洗钱监管以及税务监管。

反洗钱监管

虚拟财产由于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对此专门出台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针对新兴科技领域反洗钱措施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最主要一点是:

各国应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在其本国取得审批或登记注册,以便各国当局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管、监测。

世界各国为防止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也相继公布了一系列反洗钱制度。如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在2013年3月18日发布了针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的说明;新加坡金融监管局(The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则根据FATF建议,加快对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反洗钱的监管,针对不同对象和交易类型,制定不同的关于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措施。

税务监管

虚拟财产的课税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元宇宙产品同样面临该问题。在中国,元宇宙商品似乎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予以课税,“网络游戏虚拟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虽然有,但是执行难度非常之高。首先难在税收主体难以确定,且财产原值也没有相应标准可以确认,其次难在我国目前对于元宇宙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

元宇宙目前仍处于萌芽阶段,无论是底层技术还是应用场景,距离未来的成熟形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同时意味着元宇宙相关产业可拓展的空间巨大。现在虚拟财产、虚拟货币在元宇宙平台异常活跃,其构建的元宇宙经济系统的繁荣丝毫不亚于现实世界的经济系统。

但元宇宙经济系统并不是脱离现实独立存在的,更不应成为投机的工具,而应与现实衔接,并且受制于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则,这样才能健康发展。正如《2020-2021中国元宇宙产业白皮书》所倡导的一样,要以安全合规为前提发展元宇宙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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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Facebook 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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