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酵、顶级做市商退出、Bitwise抛售,解析瑞波何去何从?
美国证监会(SEC)已于23日凌晨发出公告,起诉瑞波 (Ripple)与两位执行高层,涉嫌贩卖13亿美元的未注册证券,至今瑞波币(XRP)不仅跌幅超过50%,后续效应也开始发酵,大型机构宣布停止为XRP做市,某些交易服务商也宣布停止交易瑞波币。
◢▏机构陆续退出XRP市场
Jump Trading、Galaxy Digital
Jump Trading是传统金融市场上顶尖的高频交易团队,Galaxy Digital则是著名加密投资机构,同时也是大型做市商。而据外媒报导,这两家顶级机构已退出XRP市场,Jump Trading声称不再为XRP提供流动性;Galaxy Digital则是停止交易,并依后续情况再评估。
Bitwise加密指数基金移除XRP
加密资产管理公司Bitwise的十大加密货币指数基金(10 Crypto Index Fund) 中,XRP占据3.8%,而Bitwise已在 22日清算持有的XRP仓位。
据官方公告,Bitwise是基于SEC公开的起诉内容所做出的决策,该公司声称,其加密基金不会对于在联邦或州证券法中可能被视为证券的资产进行投资,清算XRP的资金将再投入于其它资产。
OSL、CrossTower、Beaxy下架
CrossTower、Beaxy交易所位于美国,首个下架XRP的交易所OSL则是在香港,这三家交易所都同样仅暂停交易,出金正常,并声称在裁定XRP非证券后将恢复正常交易。
◢▏SEC 主席已递交辞呈
SEC主席Jay Clayton宣布在年底前卸任,而根据23日晚间发布的公开声明,昨天已经是他任期的最后一天。而Clayton赶在卸任前大动作起诉瑞波也引发了前SEC专员Joseph Grundfest的不满,他指出:
这样子的诉讼案是前所未见的,SEC高层与美国政权即将变动,未来政府当局以及国会对于监管的观点可能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急迫性的理由来立即执法,这将对无辜的XRP持有者造成重大伤害。
◢▏过去和解案例:EOS、Kik
创下41亿美元ICO募资纪录的加密货币EOS,以及另一个加密货币Kik,都曾与XRP一样,与SEC缠斗官司。
美国风险投资机构Notation的投资人Katherine Wu,具有法学背景,先前就曾跟对前两起个案评论,而她认为,XRP的案子与EOS不同,它比较像是Kik的案例:「非法进行 ICO (首次代币发行)」。
SEC最终与Kik达成和解,并支付五百万美元和解金,而且不被判定为证券,仍可继续交易。
◢▏币圈未见过的例子:针对个人指控
Katherine Wu认为,XRP的诉状中令人吃惊的是,以前从未针对个人进行控诉 (瑞波公司的共同创办人暨执行董事Christian Larsen,以及执行长Bradley Garlinghouse),显示他们与公司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她认为尽管在币圈,创造市场是很稀松平常的事。但Christian Larsen与Bradley Garlinghouse让XRP从一开始没有实际用例,到透过营销宣传、做市等方式,卖出XRP并为两人赚进超过七亿美元,这样的指控是真的很严重。
她表示,有些事情是币圈投资人真的必须要注意的。有两成的XRP会立即给予公司高层的,而且没有锁仓的规划,这在她看来是非常疯狂的。在传统的机构投资轮中,从没有看过这样的设置,但在币圈什么事情都有。
◢▏时代的终结?
如果XRP交易市场中没有充足的流动性资金,那么价差将逐渐扩大,投资者在进行大额交易时会变得更加困难。
瑞波事件进展至今,许多早对XRP不满的KOL纷纷加大了抨击力道,先前称XRP、XLM垃圾的Messari的创办人Ryan Selkis直接宣布了XRP死刑:
我已经把起诉书读了三遍,XRP持有者已经彻底完了,我预计1月中大概只剩0.1美元,虽然我认为最终XRP能脱离证券范畴,但会是一场硬仗,它的「按需流动性」(On-Demand Liquidity,ODL)、做市商、销售计划都已名存实亡。机构最终会采用比特币、稳定币,而XRP本质上不如两者,还扯上了年度最大诉讼,一切都结束了。
但也有影响力人士挺身护航瑞波,区块链开发商Blockstream策略长Samson Mow表示:
当然,所有仰赖XRP进行跨境交易的银行 (美国银行、渣打、桑坦德、国泰、MoneyNetint 以及 NIUM) 都会立即为瑞波进行辩护。
不过该推文下方随即有人引用SEC的起诉内容:
没有银行,且仅有15家公司与瑞波签署了可能会使用其ODL服务的协议,且大多都是瑞波自己掏腰包赞助的。
从诉状中的诉讼时效来看,早在2019年四月就没有给这个案件限定时间,也因此SEC有更充分的时间来打这场官司。瑞波的命运将会如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微信掃描關注公眾號,及時掌握新動向
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