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中,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查规则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成果,是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的关键举措。《规则》首次构建了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在《规则》正式生效施行之际,为增进理论研讨,促进规范落地,本报特策划推出“在线诉讼”栏目,聚焦在线诉讼原则、规则、环节、程序、指引等选题。欢迎赐稿,敬请关注。
近年来,生产生活的数字化发展使得数字正义成为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源于网络空间的纠纷不断增加,而传统存证方式面临日益增长的电子数据存证需求,暴露出效率低、成本高、采信困难等短板。区块链存证技术因其在数据存储可靠性方面的优势而获得司法青睐。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存证手段进行了确认。但由于效力和审核规则不明,区块链存证领域出现过度夸大区块链证据效力、利用法院背书等乱象。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至十九条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并为及举证、认证提供了规范引领。
一、区块链存证的性质
《规则》中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这一表述,区块链存证的数据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电子数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区块链的定义,“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数据库,大量共同记账的主体作为节点构筑成区块链网络,任何一个服务器都可以加入这一网络成为节点,每个节点将一段时间内接收到的交易数据和代码存储到加盖时间戳的区块中,同时全网其他节点都会同步这个新加入的数据,以保证整个区块链网络存储数据的一致性。这种分布式记账方式在数据真实性方面远优于数据中心或中心化云存储产品。因此,区块链不仅是一种数据存储方式,也是一种证据保全方式。
区块链上存储的是用共识算法计算出的数据信息的哈希值,是数据摘要而非数据信息本身。哈希值也被称作是数据信息的“电子指纹”,具有唯一性与可识别性。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将当事人提交的链下保存的电子数据计算出哈希值,与链上存储的哈希值做对比,以验证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各地法院应用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即是通过存储及验证数据哈希值的方式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根据生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生成型存证和转化型存证。这两种不同存证方式所存储的电子数据在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规则》也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在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真实性审查规则中区分了上链前和上链后数据。生成型存证是数据在区块链系统生成并存储,其后发生的所有交易均被记录在链上,由权威时间源确保时间可信,形成一个完整的交易周期。区块链系统所存储的电子数据即是原始证据,是产生于虚拟空间的原始记录。转化型存证是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电子数据的外部特征,再备份至区块链上,如果质疑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须通过铺垫性证明,即对于上链存储前的取证过程提供相关过程性证据,以证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
二、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推定效力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驳倒的除外。该规定针对的是上链后的电子数据,赋予其推定真实的效力,且为可反驳的推定。该真实性推定效力规定主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在保障存储数据真实性方面所具有的以下优势:
第一,区块链技术赋予电子数据自我验真功能。验真是证据可采的先决条件,在英美证据规则中是指为证据具有可采性作铺垫性证明。验真要求举证方首先证明其出示的证据就是其所声称的那个证据,而自我验真是验真的一种特殊方式。就区块链技术而言,每一笔被记录的交易均被权威时间源加盖时间戳,过程不可逆,篡改会留痕,若要修改其中一个区块中的数据,需要将链式存储结构中的后序区块全部修改,操作难度极大。该技术特征使其本身可对交易过程进行客观、准确地记录,从而实现自我验真。但是,这一优势仅为生成于区块链上的数据所具有,经转化后存储于链上的数据仍存在传统电子证据的验真困境。
第二,保障电子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完整性。在以区块链为技术支撑的交易中,入链保存的数据从元数据到之后所有的交易信息都可以被查验,实现关联证据追溯。区块链以“块—链”结构按时间顺序存储数据,可在电子数据生成、收集、传输、存储的全部周期内对电子数据提供安全保障。在涉及智能合约的案件中,智能合约本身可以为法官提供一种图示化的展示,一种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线型交易流程图,从而能够完整呈现争议的前后因果。
第三,通过减少主观干预增强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对于证据客观性的追求,一方面要求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保持证据原生状态;另一方面要求这一原生状态的维持具有稳定性。生成区块链中的交易具有自动性特征,在公共区块链网络中产生的交易都被自动运算和记录,多笔交易打包成为一个区块,前序区块的哈希值嵌套进后序区块,整个过程无须人为因素的介入,能较为可靠地保证数据自形成时起的客观存在状态。
三、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
区块链技术虽已在货币领域存在十年有余,但在司法领域的扩展应用却是近几年才得以落地。由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功能限度,其所具有的防篡改优势并非绝对,存证主体的合法性、软硬件系统的可靠性、技术规范标准的适用性等仍会对上链存储的数据真实性产生影响。《规则》第十七条至十九条针对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三个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上链后存储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在这一情况下,法院应结合以下因素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判断:存证平台是否符合相关主体性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行为;存证平台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符合国标或行标的相应要求。上述判断要素,主要针对的是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平台系统与存证的规范性,属于相当专业的审查领域,通常需要借助于鉴定等技术手段。
2。当事人对上链前已存在的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要针对前文所述的转化型存证,例如证据原始形式为书证,持证一方将该书证通过翻拍的方式进行电子化,继而存储于区块链平台,对方当事人质疑上链前书证的真实性。对此,《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该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提出区块链存证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方法也提供了指引,包括过程性证据以及印证要求,以规范当事人举证行为,提高举证质效。
3。区块链存储数据真实性补强认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从理论上讲,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属于可以鉴定方式进行证明的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可以鉴定方式对区块链存证的数据真实性进行证明,且可以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鉴于区块链技术的科学性、复杂性,一旦上链存储数据真实性被质疑,专业鉴定往往是必要的。
四、未来规范进路
就区块链存证数据的采信而言,法律适用的统一仍有赖于技术标准的统一。目前区块链技术服务公司鱼龙混杂,缺少统一行业准入门槛;而在行业规范欠缺的现状下,法院在对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查时,仍需对其取证技术及过程进行必要审查。在技术标准成熟、统一的前提下,未来使区块链存证真正落地,还须探索数据通过区块链存储常态化,让区块链技术嵌入到各种互联网应用场景中,从而降低公民的法律风险。“诉前存证+司法验证”的证明机制可被扩展应用,事前就主动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接入平台的安全性要求、电子证据取证存证审查规则等前置入纠纷高发领域,规范相关经营主体的业务规则,以提高上链电子证据的合规性和证明力,实现电子证据的规范存证、安全调取、便捷认证,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这不仅考验着区块链产品的数据存储能力,也将给基于物理空间构建的审判规则、证据规则带来新的挑战。
微信掃描關注公眾號,及時掌握新動向
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