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与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对市场结构和公共政策的启示
信息不对称等经济摩擦和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经济力量催生了金融中介;这些摩擦和力量也塑造了市场结构。虽然技术进步对金融业来说并不新鲜,但数字创新在系统连接性、计算能力和成本以及可用数据方面带来了重大改进。这些改进降低了交易成本,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进入者。由于技术增加了信息交流,降低了交易成本,金融服务的生产可以分类。专业的玩家已经将金融服务分开,允许消费者找到并组合他们喜欢的产品。然而,即使在数字化生产的时代,传统的经济力量仍然具有相关性。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存在于金融服务生产的许多方面,包括获取客户、融资、合规活动、数据和资本(包括信托资本)。尽管技术进步,消费者的搜索和组织成本仍然很大。这些力量鼓励重新捆绑,并赋予大型多产品提供商优势,包括技术(大技术)公司从邻近市场扩展到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问题,涉及竞争、监管范围和确保公平竞争环境。有关竞争、集中度和市场构成的潜在结果包括由几个大型供应商和许多利基参与者组成的“杠铃”结果。当局必须在金融监管、竞争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以权衡稳定和诚信、竞争和效率以及消费者保护和隐私。
引言
数字创新正在改变金融服务。世界各地出现了诸如移动货币、P2P或市场借贷、机器人咨询、保险技术(InsureTech)和加密资产等金融技术创新。在过去十年中,金融科技已经为零售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和便利。与此同时,人工智能(AI)、云服务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正在改变金融市场交易、监管和监管技术(Regtech和Suptech)等领域的批发市场。大量新公司纷纷涌现,应用新技术来满足客户需求,大多数现有公司都表示,数字化转型是一项战略重点。事实上,领先的银行正在迅速缩小内部流程和客户服务数字化方面的差距,以与金融科技公司和大型科技(big-tech)公司展开竞争。
这些发展有可能使市场更加多样化、更有竞争力、更有效率和包容性,但也可能提高集中度。创新带来了竞争和包容性的提高,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金融科技似乎已经蓬勃发展,尤其是在金融体系还不发达的市场。然而,中介与新技术相结合的潜在经济可能导致传统和新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集中。大型技术平台的垄断或反竞争行为已经受到严格审查。随着金融服务业向类似的技术驱动型结构发展,监管机构正在努力解决如何最好地监管一个日益以新的参与者和商业模式为特征的环境的问题;以及应对金融稳定、金融诚信、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包括数据隐私)方面的潜在挑战。
COVID-19大流行加速了数字化转型。特别是,随着经济体、金融服务提供者、企业和个人在疫情期和后疫情期中的引导,数字连接取代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以及在产生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的物理交互的需要将更加重要。例如,疫情已经加速了向数字支付的转变。它还加强了电子商务,这可能有利于大型科技公司及其金融活动。疫情爆发后,政策更为严格、社区流动性较低的国家,金融应用程序下载量增加幅度较大。最后,它可能会加快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推进。
本文探讨了数字创新对市场结构和相关政策的影响,包括金融和竞争监管。对监管部门的回应进行了多次调查。后退一步,研究银行业和金融中介的经济理论可以告诉我们,技术如何推动该行业的产业组织,以及如何为进一步的政策回应提供信息。这篇论文将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影响根植于创新如何使服务供应商能够应对金融中介的长期挑战,包括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不完全市场以及固定和可变的生产成本。本文描述了数字创新如何影响这些关键的金融经济摩擦,并改变金融服务的价值链和产业组织。推动这些变化的力量,以及行业结构的潜在结果,为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如何利用FinTech的优势,降低一些风险的启示,特别是在竞争和市场结构方面。重点是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业的经济和技术力量,该部门包括各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并由许多可能使用不同技术或具有不同经济结构的子市场组成;因此,可能在市场结构和竞争结果上出现分歧。
金融服务中的经济摩擦与经济力量
经济力量在金融公司部署的金融和实际资源中发挥作用。其中包括:
• 规模经济。在供应方面,传统金融公司有大量的固定成本投资需求,用于创建和维护后台系统和物流网络,以连接消费者。最低资本要求和监管合规运营也可能存在固定成本。与任何具有固定成本的行业一样,当一个较大的生产商能够将这些成本分摊到一个较大的客户群时,规模经济就出现了。规模还允许发展多样化的资产负债表,以更好地管理流动性和信贷风险。规模可以降低承担风险的边际成本,并允许更好的定价和/或服务于更广泛客户的能力。
• 范围经济。同样在供应方面,金融中介机构通过捆绑相互依赖的金融服务享受范围经济,这些服务可以通过相同的物理客户接口提供,并利用相同的资产负债表。交叉销售贷款产品和保险,同时提供资产和负债产品,可以产生协同效应并降低成本。需求方进一步加强了范围经济,因为许多客户更喜欢提供一套方便的产品。这也加强了机构对客户的把关人角色。
• 网络效应。在需求方面,网络效应(或“外部性”)在支付等金融服务中非常重要,当连接用户的数量增加时,网络对所有用户(包括付款人和受款人)的价值都会增加。为企业、供应商及其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可以更有效地将交易对手联系起来,以快速转移支付并提供营运资金。
连接、数据处理和存储方面的技术进步
在两个关键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技术进步,这两个领域促成了当前的技术金融浪潮:
• 增加连通性。互联网和移动技术迅速提高了企业之间以及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和进行远程交互的能力。通过几乎无处不在的移动和智能手机,技术增加了直接交付渠道的使用和效率,并承诺提供成本更低、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
•低成本计算和数据存储。随着数据存储成本的迅速下降,计算效率呈指数级上升。
数据、网络和新的商业模式
这些进步使得能够创建大量可捕获的数据、分析这些数据的新工具以及利用分析中的见解的新业务模型成为可能。连接性生成并捕获各种数据,更多活动的数字化以更高的速度生成更高的数据量。存储和处理能力允许对数据进行组织、验证和分析,包括通过AI等计算密集型技术,包括大量数据的机器学习应用程序。具有高容量、多样性、速度和准确性的数字“本机”数据被称为“大数据”。这些特征意味着,大数据不仅是由于活动的数字化(包括通过连接促进的活动)增加而出现的,但大数据也需要低成本的存储和高容量的计算能力才能发挥作用。大数据来自多种来源,包括手机的位置和使用数据、社交网络的联系信息、物流公司的配送信息以及零售店和支付网络的销售数据。大数据正广泛应用于传统金融服务和新型业务领域,以提高信用分析、流程效率、风险管理、产品设计、客户服务等领域。
对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缺口的影响
现有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和大型科技公司都在利用科技解决经济摩擦。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缩小信息差距(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降低成本:
• 减少信息不对称。经典的中介理论描述了银行如何解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的信息,例如利用消费者数据和分析,可以改善风险评估,减少对抵押品作为贷款信用指标的需求。大量数据的使用使人们能够向没有或有限传统信贷历史的个人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包容性。
• 实现金融服务的定制,以构建更完整的市场。数据和自动化有助于执行和监控复杂的合同,创造更完整的市场。这可以使金融服务更接近经典的Arrow-Debreu(1954)模型的程式化一般均衡。
• 降低生产金融服务的固定成本和边际成本。技术降低了许多传统有形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需求,这些基础设施为直接金融服务提供商带来了固定成本。
• 降低消费者的搜索和转换成本。连通性和在线搜索的进步意味着在下一个州或省或全球范围内寻找和使用一家金融服务提供商就像在同一个城市找到一家一样容易。
政策影响和新的权衡
对监管范围和监管实践的影响
金融服务提供商和商业模式日益多样化,往往需要扩大监管范围。支付、贷款和接受存款服务可由专业支付服务提供商(FinTechs)、电子商务平台(big techs)和其他非银行机构提供。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制定办法,确保公平竞争环境,并对许可证发放提出明确要求。无论市场参与者、基础技术或提供服务的方法如何,原则上应对类似活动和类似风险进行类似处理。然而,在实践中,纯粹以活动为基础的监管方法可能还不够。尤其是大型科技公司的进入可能需要更多而非更少的实体监管,例如,解决围绕竞争和运营弹性的风险。扩大监管范围可确保活动得到适当和可比的监管和监督。这可能延伸到金融安全网的周边。鉴于金融的分类和金融服务融入非金融活动,数据报告的范围可能需要进一步扩大。作为金融科技发展政策响应的一部分,监管机构可能需要考虑采用有针对性的Regtech和Suptech解决方案。
对竞争政策的影响
金融服务提供的集中风险可能会增加。尤其是数字平台提供商可能会很快占据主导地位。就其本身而言,这不必对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即使少数主导参与者减少了协调障碍,并可能增加串通的风险。只要转换成本保持在较低水平,即使在杠铃市场结构中,市场也可以保持竞争性并带来有益的结果。但另一方面,大数据的集中可能导致数据垄断。大型企业的数据驱动优势会增加转换成本,并有效锁定某些客户,而滥用客户锁定的事后补救措施可能会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部门监管机构对切换能力或互操作性要求的事前补救措施更为合适。
金融监管政策权衡的新维度
因此,数字创新可能导致三类政策目标之间的复杂权衡。也就是:(1)金融稳定和市场完整(2)效率和竞争;以及(3)数据隐私和消费者保护。
一些当局正在采取有希望的政策措施,以缓解这种权衡。欧盟、英国、美国和中国等国最近围绕大型科技企业采取的基于实体的措施,可以采取更为事前的方式来应对风险,防止反竞争行为,并在此过程中促进公平竞争环境。数据隐私保护和数据移动要求可以支持消费者保护,也可能促进竞争。不过,什么样的数据应该被允许在金融服务中使用,以及什么时候可以放松隐私规则以维护稳定,还需要一场社会辩论。
为了有效地介入这一新领域,并平衡必要的政策目标,当局将需要合作。在国内一级,各国央行和其他金融部门监管机构需要与行业监管机构(如电信和其他可能提供金融服务的公用事业机构)以及竞争和数据保护机构合作。在国际一级,当局正在共同努力,分享新加入者和现任者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门知识,并协调政策。考虑到反信任和数据治理决策的跨境溢出效应,以及通过协调网络犯罪预防、数据保护和互操作性等领域的标准来提高服务效率的潜力,这一点变得越来越重要。合作有助于确保国家间监管的一致性和同行学习,最终提高各国人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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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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