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市场监管与欧盟数字金融战略
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9月24日发布了新的数字金融战略。该战略的核心之一是加密资产市场监管草案(MiCA),旨在为欧盟数字资产提供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通过MiCA,欧盟委员会提出了针对实用型代币和稳定币(包括支付代币、资产支持型代币和重要的稳定币(包括全球稳定币)的定制监管。
引言
本文介绍MiCA的动机和背景,并提出一些批判性的思考,以考虑在未来的立法程序。MiCA是欧盟对2019年6月由Libra引发的政策讨论的回应,关于加密资产市场是否应该根据欧盟法律进行监管的问题,正朝着明确肯定的方向发展。这其中所选择的工具(法规)清楚地表明了监管意图的严重性,其目的实际上是填补一个主要的监管空白,并确保整个欧盟单一市场的加密资产的协调方法。
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是一个挑战
1、三种加密资产
鉴于加密资产可以以多种方式设计,并需要拥有多种权利,从公司的财务权益到纯粹的非金融权利,学术分析倾向于将加密资产分为以下三类。许多目前和即将出台的监管措施都遵循这三种类型。
实用代币(Utility tokens):实用型代币授予使用公司生态系统、商品或服务的某种访问或权利。实用型通证还可以向发行公司的持有人提供治理权,例如对功能结构更新进行投票的权利,或者塑造发行实体的未来。
证券/金融/投资代币(Security/financial/investment tokens):
证券/金融/投资代币与基础资产绑定,代表资产整体价值的部分所有权,尽管不是资产本身(如公司、房地产或收藏品)。它们提供未来利润的权利,通常在金融监管制度下被视为金融产品、证券、金融工具、衍生品或集体投资计划。
货币/支付代币(Currency/payment tokens):纯粹形式的货币/支付代币满足货币的经济标准,货币作为交换手段、价值储存和计算单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货币代币最近变得更加多样化,现在包括Libra这样的稳定币。
2、加密资产带来的风险
加密资产代币产品会产生各种风险,具体风险类型取决于相关代币的性质。
金融监管旨在应对这些与金融市场和体系相关的风险:金融稳定、市场完整性、客户/投资者保护和市场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关注点。
3、模棱两可和法律不确定性
鉴于需要对加密资产和代币发行的出现提供适当的监管回应,监管当局面临着找到允许他们进行干预的法律基础的问题。为此,欧盟不同主管部门对欧盟金融法核心概念的定义各不相同。在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基本上都适用相同的欧盟金融法)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对于某些代币类型的资格存在重大分歧:例如,根据国家和监管机构的不同,稳定币可能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可转让证券、衍生品、集体投资计划、账户单位、电子货币、商品和/或存款,这既取决于文书的确切设计,也取决于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细节。
MiCA定制的监管方法
1、公用事业代币发行人:披露
仅仅是事后执法和通过责任追究责任,似乎真的不足以确保市场的诚信和信心达到足够的水平。由于事后干预而收到各种版本的白皮书的客户可能会感到困惑。
只有由ESMA协调的公共当局事前审查才能确保MiCA的协调应用。我们建议澄清,主管当局必须进行事先审查。
2、支付代币发行方:监管
这部门主要由相关概念的定义、授权和运行条件、重要支付(ART、EMT)代币组成。
3、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
严格的责任规则将使加密托管成为一项高风险的业务,并使在欧盟/EEA地区建立资金充足的加密托管机构变得困难。因此,我们建议根据既定的不可抗力原则,限制托管人合理控制之外的损失赔偿责任。
改进的空间
1、范围
正如所指出的,MiCA依赖于投资代币(受欧盟关于金融工具的一般金融法律约束)、支付代币和实用代币之间的区别。因此,我们有必要优化分类方法和范围。
2、寻求一套欧盟金融法律体系
对于两层CBDC模型来说,货币体系中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合作和互动是关键。MiCA的编写并非出于公共目的,而是作为一种监管,针对试图模仿公共货币功能的私人行为者。因此,我们建议,根据各自央行规定的进一步规则,代表央行行事或在CBDC系统背景下与央行合作的私人实体不受MiCA约束。
3、监管合作:仅限区域稳定币?
因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引入与第三国监管合作的模式。尽管相互承认在欧盟金融法律的这一关键领域可能没什么吸引力,但至少在稳定币领域,EU/EEA国家的货币并不重要,欧盟中介机构不参与其中,或者,与欧洲货币有关的储备职能只授予欧洲央行或欧洲各中央银行,允许欧洲当局参与一个由其他(大型)第三国当局领导的监督学院,似乎是一个运作良好的相互监督合作的必要条件。
结论
MiCA是一个雄心勃勃的立法项目,响应紧急的政策需要。然而,对简单加密资产和支付代币的需求是完全不同的。
原则上,MiCA下的简单加密资产将主要是实用型代币(可能包含一些货币成分),其他代币将受现有欧盟法律的约束。对于这些类型的代币,投资者保护可能需要立法干预,并严格应用现有的欧盟金融法律和金融工具的定义,特别是提供替代方案。虽然MiCA显然填补了任何(人们认为的)空白,但它未能满足欧洲单一市场的第二个政策目标:欧盟金融法律概念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所有成员国的协调应用。MiCA路线显然很简单但其实际影响可能会让律师们富起来,让市场参与者愤怒多年。因此,我们建议授予ESMA一些指导方针的发行权限(作为负责金融工具的权威机构),以确保欧盟金融法律的统一适用。
另一方面,鉴于运作良好的支付基础设施位于所有金融系统的核心,支付代币的监管从金融稳定的角度来看是很合理的。在这方面,MiCA确实填补了空白,经常依靠现有的电子货币指令规则。虽然这种方法对于小型代币产品来说是合理的,但对于真正具有全球重要性的大型全球稳定币来说,它并没有提供一个合适的法律环境。我们建议加入类似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国际市场基础设施的合作机制。
更广泛地说,MiCA并不是独立的,而是我们所认为的一种雄心勃勃的、全面的方法的一部分。但是,如果MiCA要实现其各项目标,就必须按照这里概述的方式对其详细规定作进一步的实质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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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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