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伦理建构的内在张力及未来路径

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 閱讀 4920 2021-5-1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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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伦理建构的内在张力及未来路径

导读

金融科技伦理逐渐由幕后到前台,在现实中有望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重要作用的发挥,还在于明确自身相对于其它规范的定位及关系,明确自己的能与不能,在此基础上,建构面向未来,可堪大用的金融科技伦理体系。

从新旧世纪之交迄今,体现为线上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技术革命与金融业务创新水乳交融,一方面,在金融创新支持下,信息技术革命由线上到线下,由零售到批发,由虚拟到实体,不仅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度高质量发展,也极大延展了社会空间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也重塑了金融业务风貌,在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浪潮推动下,传统金融的对客服务、渠道平台、风险控制乃至业务经营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长尾客户开始享受数字普惠金融的好处,金融机构自身能力也获得长足发展。

然而“天下理无常是,事无常非”(《周易·系辞上》)。世异时移,受惠于技术革命与金融创新的金融科技随着时光流逝,其“镀金”光环逐渐消散,负面效应日益凸显。首先,基于所谓“马太效应”,金融科技的成果并不能为社会公众公平享有,比如,大型网络平台因涉足金融而赚的盆满钵满,社会边缘群体却因卷入“炒币”等而债台高筑;再者,金融科技除继承科技、金融母体的优点外,其“原罪”基因也如影随形,在科技,则有信息茧房、算法歧视、隐私安全,在金融,则有非持牌展业、超范围经营乃至脱实体空转。

随着技术对金融改造的深入,以上情形愈发引起社会关注与监管担忧,但在创新与资本“双轮驱动”之下,金融科技发展明显快于法制体系建设,后者的一些传统工具、手段也有与现实需要“脱节”之嫌。正是在如此背景之下,兼具柔性和规范的伦理逐渐走入公众视野,被寄予弥补传统手段不足,推动监管机制创新的期望。然而,伦理本就是非正式规范,其包容性强的另一面则是结构复杂,尤其是金融科技伦理,如要真正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之外的“第三极”作用,有必要直面内在张力,理清发展思路,围绕针对性和可行性建构未来实施路径。

金融科技伦理的特殊性

从字面意义理解,伦理即所谓“人伦道德之理”,属于道德规则的范畴,而与一般道德相比,伦理更强调对“关系”的规范。在东方儒教文明,伦理主要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如针对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的忠、孝、悌、忍、信等;在西方基督教文明,由于上帝这一彼岸超然实体的存在,在其名义之下,伦理不但涉足人与人关系,还包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技术等的方方面面。

虽然在调整的具体对象上存在分歧,但东西方伦理的重点都是关于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技术等关系的处理最终还是落脚于人与人关系的调整)。更有甚者,伦理不仅涉及外在的、与周遭环境关系的调整,更是由外而内引发人之所以为人的“应激性”思考,这在社会关系演变和重构进程中反映的尤其明显。总之,探索人与他人、人与自我的关系是伦理发展面临的基本问题和延续的基本脉络,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工业革命兴起之前的很长历史时期内,伦理只关注自我与社会,即使偶有天道(东方)和自然(西方)的论述,也不过处于从属和工具的地位。然而进入18世纪以来,蒸汽、电力、石油、信息等技术革命相继兴起,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期货交易等金融创新从无到有,在解放、发展生产力之余,也将人拖入“异化”的深渊。人和技术孰为目的、孰为手段成为道德批判和社会运动的焦点,科技伦理由此应运而生。

然而,饶是公众已对技术革命推动下的社会革新习以为常,金融科技带来的冲击,尤其是对后发国家带来的冲击依旧令人瞠目结舌。从其发展历史不难看出,金融科技不仅是技术引发的产业实践,更是技术与金融这两大生产和社会组织工具深度融合后激发的社会变革,对其观察和规范不仅要聚焦产业发展,更要着眼社会规范。从渠道变革开始,金融科技显著提高了金融作为一种服务的触达性与可得性,提升了服务的广度、深度乃至速度。然而,也正因为服务范围的扩大,金融科技也引发了服务适当性和发展持续性等问题,不仅使原有风险更复杂、更深刻,也酝酿了新的风险,不仅加深和造就了风险,也加剧了风险背后的伦理价值冲突,不仅引发了诸如安全与效率之类伦理之间的冲突,也带动了伦理体系间的新旧冲突,甚至冲击了伦理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内在张力之一:个人还是社会

如前所述,聚焦人的内在和外在是伦理发展的主线之一,毕竟,“人才是万物的尺度”( 普罗泰戈拉)。然而,人毕竟是社会性动物,伦理最直接处理的也是社会关系,解决的是社会问题,因此,伦理保护的究竟是作为个体的人的绝对权利(或“天赋人权”)抑或是作为人的社会的有序发展,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具体到金融科技领域,由于其风险形势的复杂性和后续影响的深刻性,为个人还是为社会的冲突更加明显。

在金融科技兴起之初,曾有观点乐观认为其只是改变了金融的外在形式,并不涉及内在逻辑的变化。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并且与先前科技引发的风险相比,金融科技风险的“外部性”特征尤其明显:首先,金融科技改变了原有风险的轻重缓急和特征风貌,比如,过去IT系统风险只是金融领域较为边缘的风险类型,且界限极为清晰,如今,由于和外部渠道、系统、平台的对接,IT风险也可能内外交织,一跃成为金融及监管机构最为关注的方面,并且由于金融业务电子化的持续,IT风险与业务风险的边界也日益模糊,防控难度也日益加深。其次,金融科技还催生了新的风险类型,比如,在传统线下展业阶段,金融机构获客、服务、风控、运营对客户数据的依赖并不深,更多是履行法律政策要求,数据更像是标签、过程物和副产品。金融业务全面触网之后,数据成为驱动业务成长的乳汁,并且在社会关注和监管趋严的整体态势下,围绕数据的采集、使用、储存、转让等都可能滋生风险。

除上述两者外,金融科技风险还存在网络效应强、传播速度快、发展日新月异、自我成长且难以防控(自伺服)等特征。从危害角度讲,金融科技风险不仅具体作用于单个个人,而且波及社会整体;从防控角度讲,也存在从保护个人权利入手抑或从保护社会公益入手的路径分歧,其背后折射的恰是个人和社会伦理价值的冲突。两者甚至彼此联动,对伦理价值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伦理规范建构的路径,反过来,伦理规范建构的路径也会强化与其正相关的伦理价值。

个人与社会作为金融科技伦理的基本价值,也会影响其它价值的博弈取舍诸如公平与发展。一方面,金融科技是前沿科技应用最为集中的领域,有利于技术落地与融合创新;另一方面,科技金融又为科技发展插上了融资翅膀,更激励了后者的快速迭代,因此,金融科技及其之上的数字经济也就成为陷入增长瓶颈的各国竞相发展的对象。

然而发展难免存在问题,在价值冲突的语境下,很难判断究竟是产业发展做大蛋糕抑或保障权利公平分配何者优先,也就遑论个人权利究竟是应该纳入宪法领域绝对保护抑或纳入商法领域作为可交易的要素,而上述伦理价值的内在冲突不解决,也就很难确定风险与安全的适当边界。

内在张力之二:先验还是经验

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伦理体系应是经验沉淀的产物,但从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来看,伦理体系又是先验观念的从属,并且从人的心理认可角度观察,公众也更青睐伦理是自由、正义等先验观念的道成肉身,而非日常琐碎的经验沉淀。甚至反映在立法层面,国家规范体系也越来越多地基于先验观念“创设”法律,而非基于经验沉淀“发现”法律。在现代伦理-法律体系中,个体精神、自由意志、各负其责等价值发挥了基础作用,但这些先验观念却在金融科技冲击下风雨飘摇,经验沉淀能否提供救赎也不无争议。

个体精神方面,本来,在现代社会规范体系中,个体是规范调整的基础单位和直接对象,即使是作为集体的企业、社会团体,也需拟制为与自然人相似的“法人”,作为单个主体出现在规范语境中。然而,金融科技基于数据积累和智能分类,将客户个体类型化为不同客群,予以制式对待(有客群而无客户),并且这种类型化还不是基于过去传统的血缘、文化关系,其商业逻辑有时甚至企业也不能讲清。另外,在金融科技业务视角之下,客户不过是不同类型数据的载体,绩效指标完成的工具,客户作为人的主体性进一步消解。

自由意志方面,在世界通行民商事规范中,自由意志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交互的基础,唯有具备自由意志,方可具备行为能力,也方可承担责任,成为伦理规范的对象。然而,金融之“利”加之科技之“器”,能够对普通金融消费者构成极强诱导,自由意志越过自身知识和经验边界,踩过的只能是掩映在所谓“一夜暴富”、“财商教育”的种种深坑。更有甚者,基于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相关企业甚至能预测客户准确的金融消费趋向和行为轨迹,在这种“上帝视角”之下,反复申明自由意志的可贵无异一纸笑谈。

责任能力方面,如前所述,责任能力与自由意志息息相关,所谓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无不建构于自由意志与风险负担的平衡。然而,金融科技在原本就复杂晦涩门槛较高的金融业务上添加了技术壁垒,技术在作为扩大服务群体工具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排斥了对技术不适应的客群,在专业壁垒之下如何能心平气和地履行责任。再者,金融科技风险的发生往往不能归因于某个个体,却又由所涉及的每个个体承担,比如之前的“原油宝”事件中,因为金融科技汇聚了较大客户群体,提升了交易进行速度,使得传统模式下原本不会发生的风险阴差阳错地发生,其责任承担从社会来说是妥当(最大平衡各方利益),在个体来说难免有失公平。

总之,因为个体精神、自由意志、责任能力这些先验观念的削弱,被寄予厚望的金融科技伦理在左支右绌之间其实很难发挥实质作用,并且从伦理的另一来源经验积淀来说,其提供的解决路径也因更强调社会而非个体而与先验经验背道而驰,两者之间的张力将贯穿金融科技伦理构建始终,并对路径选择构成重要影响。

内在张力之三:道德评价与行为约束

金融科技伦理在近年来迅速“走红”并进入高层及公众视野,其原因固然主要在于触目惊心的现实风险及未来趋向,另一方面也在于现有规范体系面临金融科技风险时所暴露的不足,需要更灵敏、更柔性的规范体系进行“补位”。但吊诡之处在于,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展开是进入文明时代数千年历史选择的结果,曾经的竞争失利者能否再挑重担,殊值观察。

从立法“缺陷”反观伦理建设,一般认为,金融科技立法的问题在于滞后,这种滞后不仅体现为规范内容的滞后,也体现为工作推进的滞后。然而实际上,立法程序的复杂、漫长只是表象,其背后是为节省治理成本而采取的“先成熟后规范”的策略,更进一步的,这种表面看大费周章的流程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吸纳各方意见,有助于提升法律规范本身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伦理体系则缺乏上述流程的支撑,因此快则快矣,但却也无法充分整合共识,进而影响其执行与效率,并且缺乏时间打磨的规范,其立法技术也是堪虞。

更何况伦理还存在自身作为道德评价标准和行为约束规范角色的冲突。作为道德评价标准,其覆盖越广,反应越快,含纳要素越多则越有效,这样便能在热点事件出现的当下就为公众提供判断的标尺;然而作为行为约束规范,其关键不在于评价而在于执行,为了执行的效力和效率,其要求是简单、明确、稳定,不能因公众一时一事的情绪变化而变化。并且在打破平衡之后,伦理越是成功作为道德评价标准,就越是不能成功作为行为约束规范,反之亦然。

另外从道德评价到行为约束也存在鸿沟,伦理由形而上到形而下,必须有赖于运行机制的支撑,并且,如果伦理越强调其与法律、政策、自律的区别,就越需要独立的机制以理清边界。在古代中国,伦理曾长期附着于法律,不但伦理理念直接载入法典,法学家的伦理观念甚至可以正式影响司法结果,但这样也就没有独立的伦理运行机制。在中世纪西方,教会于王权之外异军突起,形成了有别于国家立法的宗教伦理,并在现实中发挥左右百姓具体权利和诸侯政治走向的作用,其成功也自然在于一以贯之的成熟稳定的运行机制。由此可见,金融科技伦理道德也需食人间烟火,成为长牙的老虎。

未来之路:

建立学习型、适应型金融科技伦理体系

整体而言,虽然有别于部分人的美好期待,但包括金融科技伦理在内的科技伦理都在经历由关注个体权利保护到关注公益规范治理,由强调绝对理念、天赋人权到强调相对权利、利益平衡,由高高在上道德到社会管理工具,由柔性到刚性的过程。金融科技伦理逐渐由幕后到前台,在现实中有望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重要作用的发挥,首先在于明确自身相对于其它规范的定位及关系,明确自己的能与不能,在此基础上,建构面向未来,可堪大用的金融科技伦理体系还需关注以下两点。

一方面,在体制上,伦理体系作为传统的、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政策体系的补充,在保障可执行性的前提下,需要尽可能的柔和与丰富。柔和的意义在于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地提供对新技术、新业务的评价标准并随其更新而快速迭代,搭建从思想理论到国家立法的桥梁,为行业发展注入确定性,也为社会节省治理成本;丰富的意义既在于形式的丰富,构建多层次的道德指南,并与国家立法、标准制定、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乃至企业自我约束逐一对应,又在于内容的丰富,致力于实现对金融科技的无死角全覆盖,使新的社会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之时能够接受伦理的有效指导。

另一方面,在技术上,技术带来的金融、经济乃至社会问题也需要技术来回应解决,并且唯有通过技术才能构建自己特有、现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如果说法律执行靠的是国家权力,信条执行靠的是教徒信仰,金融科技伦理执行则靠的是技术支撑。一则,在有配套规范的前提下,监管科技不仅也可以,而且更方便首先基于伦理体系开展,这样既具有较小的试错成本,又有利于为行政监管适用监管科技及监管科技本身发展储备经验;二则,部分本身就带有安全价值取向的前沿技术如区块链等天然适用于建构伦理执行机制,并且由于伦理本身就是柔和的共识凝聚,比政府行为更适应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设计,区块链的自执行机制也能有效弥补伦理规范在执行上的不足,两者彼此成就甚至可能擦出金融科技下半场最耀眼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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