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传伟:金融科技有三大趋势值得关注
春节前,从各地披露的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金融科技作为金融基础设施被反复提及。
在双循环的宏观战略背景下,中国金融业面临着很多新课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逐步模糊金融与科技之间的边界。
过去十年间,移动支付、普惠金融、小额贷款等领域的金融科技创新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性方面发挥了创新作用。但同时,金融科技创新也出现了侵犯消费者隐私、违规监管套利、垄断经营等违规行为。由此,未来如何建立一个既鼓励创新又能够控制风险的金融科技监管体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未来,金融科技新业态仍会层出不穷,建立一个新分析框架,从基础概念出发,更好地把握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和前沿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从早期的“互联网金融”到后来的“金融科技”,“金融+科技”的发展在中国已经走过了近十年时间。从学术角度,“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是非常相近的概念。金融科技译自英文Fintech,但Fintech的概念起源很难严格考证,有文献指Fintech来自上世纪90年代花旗银行的一个内部项目名称。
2016年后,中国业界和学术界倾向于用由Fintech译来的金融科技这一概念。但详细对比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内涵和外延,不难发现它们是非常接近的,这一点也为英文学术界所认可。从金融发展史看,科学技术只要有助于提高金融活动的效率和安全,就会被金融系统所吸收。从这个意义讲,金融科技有较长发展历程。
2015年后,区块链、央行数字货币、稳定币、数据要素和隐私保护、大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以及监管科技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可以预见的是,金融科技会继续纳入新的技术,出现新的问题。
金融科技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不可逆转的金融发展趋势,并逐渐走向金融发展主流甚至舞台中央。目前,全球对金融科技的定义也基本收敛到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清算银行的表述——技术驱动的金融服务创新,体现为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和产品等。
从早期的“包容开放”发展到后期的“强化监管”,金融创新发展离不开坚实的监管框架。在中国,金融创新如果没有监管引导和约束,容易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金融科技创新更是如此。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要尽量提前,不能鼓励“简易起步,容忍差错,逐步合规,赚钱后才追求稳健”,更不能坐等相关风险从“小到不值得关注”演变成“大到不容忽视”甚至“大到不能倒”。
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从三方面进行。第一,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核心目标是促进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第二,竞争监管,特别是针对大科技公司的金融科技业务。第三,数据隐私监管。此外,因为监管机构不一定能在事前准确判断金融科技创新方向并识别潜在风险,所以有必要引入监管沙箱。
要以监管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第一,加强功能监管。不管业务主体和技术形式如何,只要从事同类业务,就应该做到财务标准一致,监管标准一致,以防范监管套利。金融科技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在从事同样业务时,应该受到同等监管,否则会扭曲两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第二,金融逻辑强调服务实体经济,注重安全稳健。技术逻辑则往往强调颠覆性、去中心化和快速迭代。两种逻辑并非天然兼容。技术领域的一些竞争策略开始向金融领域渗透,要注意这些策略对金融市场公平竞争、风险定价和机构自身发展等的扭曲。第三,一些金融科技机构可能滥用普惠金融说法为自身业务添加正当性。普惠金融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要网开一面,应该在综核名实的基础上一视同仁地加以监管。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往往属于金融弱势群体,金融素养、金融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点。普惠还意味着涉众,出风险后对社会的外溢影响更大,更需从严监管。
技术对人类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冲击和挑战。金融科技在全球兴起有多方面原因。一是用户偏好改变。用户追求更加便捷、高效、友好并且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二是技术创新被不断应用到金融领域。信息处理技术和机制的进步——体现在信息记录、收集、分析算法和算力等方面——都会促进金融业发展。三是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大规模应用。
金融科技将对金融系统结构产生深远影响。一是金融去中介化。金融科技减少了用户对金融中介机构的需求。二是通过推动金融中介机构的合资、并购等,改变市场结构。三是改变金融领域的进入门槛。在银行领域,金融科技一方面可以帮助银行转型,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迭代和创新,发展出银行无法提供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四是突出用户第一原则,以用户为中心构建金融产品和服务。用户可以根据自己需求自主调用金融功能模块,掌握金融服务的主动权,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自助性。
金融科技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一是去中心化和多样化的金融系统可以缓解某个或某类金融机构出问题带来的冲击,不至于使整个金融系统陷入瘫痪。二是金融科技可以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三是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更好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四是有助于金融系统向家庭部门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而维护金融稳定。
最后,金融科技将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促进金融监管体系的升级。从微观层面来看,包括期限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营风险等。特别是,金融科技更易受到网络攻击。从宏观层面来看,一是传染风险。由于金融科技带来的信息传递极为迅速,单个金融科技企业的风险会在与之相关的金融系统中迅速传染。二是顺周期性。这在智能投顾、程序交易相关的金融科技企业中更为明显。但总的来说,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体系升级之间应该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
从个人角度来说,我认为适应金融科技所带来的新的金融变革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积极拥抱金融科技创新,培养金融科技能力。金融科技可以在金融资讯、支付、消费信贷、理财和保险等方面带来很大便利。金融服务的线上化是大势所趋,而且在新冠疫情中加速,将渗透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远的将来,掌握金融科技能力的重要性,将不亚于掌握办公软件技能。
第二,学习一些金融科技知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是了解金融科技监管和对从业资质的要求,提高对打着金融科技旗号的不合法不合规金融活动的辨别能力,防止被其伤害。其次是了解金融科技产品的条款和风险内涵,特别是利率、费率和隐私保护等方面。要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收益背后必有高风险,不能盲目被高收益所吸引。在线上金融服务中,要保护好个人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在申请互联网消费信贷时,要清楚借贷成本和还款义务,并保护好个人征信资质。最后是如果遇到权益受损情况,要知道如何合法合规维护权益。
第三,养成健康的金融价值观和金融科技使用习惯。比如,互联网消费信贷主要为平滑消费,不应成为个人加杠杆的工具,不能强化消费主义弊端,不能侵蚀“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和勤奋节俭等价值观念。再比如,在线理财应匹配自己的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不能盲目进行高风险、高杠杆以及自己不理解的投资。
再说隐私保护。这是全球趋势,自2019年底,中国陆续颁布的一系列举措,将对采用大数据等方式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金融科技生态形成良性推动作用。但与欧盟和美国相比,中国在隐私保护上力度仍显不足,有很多工作可以做。
第一,通过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隐私保护的意识。隐私保护涉及的面非常广也非常分散,只靠政府立法和监管是不够的,必须有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参与,才能推动相关实践往良性方向发展。
第二,要重点监管好大科技公司对个人隐私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首先,要防止大科技公司因为对数据的渴求,而导致过度采集客户数据、侵犯客户隐私的问题。其次,要注意数据垄断问题。一些大科技公司事实上拥有用户数据的所有权,用户很难将自己的数据开放给或迁移到大科技公司的竞争对手,从而造成数据的非竞争性使用。最后,要监管好生物识别技术(特别是人脸识别)的使用,防止滥用。应该说,这方面是各国隐私保护立法和监管的前沿。
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草案提出了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措施。这两部法案既限制平台企业对用户数据的使用,也更积极支持用户维护对自己数据的主权。
第三,要辩证理解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的有效使用。隐私涉及个人与他人、私有与公开的边界,是个人尊严、自主和自由的重要方面。隐私不排斥共享个人信息,而是要有效控制共享过程。这样,隐私保护就与数据要素市场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
关于金融科技,从长期看,金融科技发展将主要围绕三个方向展开:
第一,支付与清结算。支付与清结算是金融的基本功能之一。支付与清结算是一系列技术和制度安排的集合,是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支付与清结算基础设施决定了资金如何融通,金融资源如何配置,金融风险如何转移,以及金融政策如何传导。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将对支付与清结算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信息处理。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评估、定价和监控等的核心都是信息处理。提供信息并解决激励问题属于金融的基本功能。数据要素市场,隐私保护,以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将显著影响金融信息处理。
第三,资源配置。聚集资源和股权细分,跨越时间和空间转移资源,以及管理风险都属于金融的基本功能,可以纳入资源配置的范畴。金融科技会影响资源配置方式,直观体现为对金融活动的组织形式的影响。比如,金融脱媒或去中介化。
从中短期看,我认为金融科技有三大趋势值得关注:
第一,支付现代化,体现为央行数字货币、稳定币和非银行支付等。支付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是:1.改进批发支付系统;2.为零售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3.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特别是无接触支付需求;4.在现金使用减少的情况下提供安全、低成本支付工具;5.促进零售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6.促进金融普惠;7.保护用户数据隐私;8.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降低跨境支付成本;9.有效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监管。
第二,如何在隐私保护的情况下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使用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是理解金融科技中很多前沿问题的关键。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起来后,会产生对新的数据分析算法的需求,同时算法需要有可解释性,并缓解算法歧视问题。数据要素市场的结构将影响金融市场的分工关系。
第三,如何监管大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需要讨论大科技公司基于支付账户衍生出的投资理财、消费信贷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享有的网络效应和平台效应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对隐私保护的影响。从全球看,对大科技公司的监管正在收紧,特别是针对其涉足的金融业务。这个监管趋势一方面会升级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另一方面会改变金融市场竞争和隐私保护格局,形成新的金融科技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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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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