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比特币“丢失” 女子起诉受托公司败诉

百家号 閱讀 14240 2021-3-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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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首起比特币纠纷案结案

泉州网3月5日讯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娟美 文/图)牛年春节一过,比特币(一种虚拟货币)行情一浪高过一浪。上个月底,一个比特币最高价值约5.8万美元(约37万元人民币)。如果当初10个比特币没有被转走,泉州人阿婉(化名)如今也有望成为富人了。

昨日,记者了解到,泉州首起比特币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在阿婉比特币被转走的事情上,泉州某数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案情 签下托管协议不久 10个比特币被转走

阿婉是泉州市区人,很早之前就有比特币了。经他人介绍,2019年前后,阿婉认识了科技公司员工阿俊(化名)。

按照阿婉的说法,阿俊说公司有托管比特币的业务,稳定性强且收益较高。2019年11月29日,阿婉作为甲方,科技公司作为乙方,阿俊作为乙方的负责人,签订了《技术服务(托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比特币平台账号的10个比特币(当时价值约76万元人民币)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托管服务;乙方取得了甲方账户的全权授权(除提取权限外);甲方有了解和查看托管账户实时的数据状况、基线增减状况、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的权利……该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止。

阿婉称,协议签订后,自己完全不懂操作,经阿俊指导,才下载了APP并进行登录操作等。但阿俊未提醒阿婉要设置二步验证码,并向她索要了API密钥。之后,阿婉根据协议要求,将比特币账户完全交给科技公司托管。

几天后的12月2日16时许,阿婉登录账户时被提示密码不正确,无法登录。她与阿俊联系反映该情况,但科技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阿婉看不懂英文,请求科技公司帮忙跟客服申请,该公司直到2019年12月3日才表示,要向总部咨询,但未再有任何措施。而后,账户密码经重置后重新登录,阿婉才发现10个比特币已在12月2日4时21分,被转移至其他账户。

阿婉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她将10个比特币交给科技公司进行托管,但该公司未尽到提醒设置二步验证码等相关注意义务,在接到阿婉反馈账户登录有问题的时候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向BitMEX交易平台客服了解,持有API密钥可以转走比特币,阿婉有合理理由怀疑科技公司是在得知了API密钥后自行将比特币转走。科技公司作为受托方有义务密切关注阿婉的账户,并有义务保护账户内的资产安全,然而10个比特币无故被转走,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尽到合同约定或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与科技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20年5月份,阿婉作为原告,将科技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比特币10个(按照2019年12月2日BitMEX交易平台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价值为516869元)。

被告 履行的是技术服务 不存在违约和过错

对此,科技公司称,其完全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技术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和过错的情形,且公司并无权限提取阿婉账户内的比特币,因此应当驳回阿婉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技术服务(托管)合作协议》,合作目的是公司为阿婉在BitMEX平台开立的账号通过自动化软件系统提供技术托管服务,所产生的收益,给予公司一定的分成及服务报酬。科技公司还否认阿婉有将原始账号、密码告知公司,而是公司通过阿婉另行设立的没有提现权的API密钥、ID进行稳定增量技术服务。公司一直遵循合同约定,对账户进行增量技术服务。当年12月2日16时55分,阿婉告知阿俊称其账户登不进去,阿俊随即登录自己的账户,也提示密码有误。此后,他一直帮助阿婉进行密码重置以重新登录账户但未果,直至次日11时51分,阿婉至科技公司登录其绑定的邮箱账号后密码重置成功,重新登录账户后才发现账户里的比特币被转走。过后,阿俊帮助阿婉查询比特币被转走的相关情况未果,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公司一再表示,其不存在恶意侵占阿婉比特币的动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和过错,也没有实际控制阿婉的比特币,所拥有的API密钥亦是没有提现权的。

法院 非保管或维护账户安全 技术公司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9日,阿婉在BitMEX站上注册了账户,并将创建好的API密钥及ID发送给阿俊,API密钥系无提现权的密钥,阿婉于同日在账户中存入10个比特币。她的账户绑定的电子邮箱由其自行控制保管,后来确实发生这10个比特币被转走的事实。

法院认为,阿婉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阿婉委托公司对BitMEX账号进行技术托管服务,具体是指通过平台交易操作,使托管的比特币实现稳定增量,而非为阿婉保管或维护比特币账户安全,阿婉称公司对其开立的账户有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根据协议约定,阿婉的账户是由其本人注册的,账户安全应由其自行通过网站提示进行设置或加固,其自2019年11月29日注册账户以来,已有多次登录记录,网站均有对设置二步验证码作出提醒,并发送电子邮箱告知阿婉,然其未进行设置,应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阿婉主张科技公司有提醒其设置二步验证码的义务,同样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科技公司对阿婉托管的账户的安全性没有维护义务,也无提醒她设置二步验证码的合同义务,而阿婉又无法举证证明比特币因何故被提现,其关于因科技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账户存在安全漏洞,比特币因此被提现转走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阿婉对于账户的授权方式不包括提取权限,其交付给科技公司的API密钥亦无提现权,且提现流程必须经过阿婉绑定的电子邮箱进行确认,该电子邮箱由她自行保管,未告知给公司,公司不具备提现的客观条件,阿婉主张公司擅自转走讼争比特币,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婉败诉。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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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基于去中心化,采用点对点网络与共识主动性,开放源代码,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虚拟加密货币,由中本聪在2008年提出,2009年诞生。

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

法官提醒

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据悉,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该《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法官提醒,由于比特币系虚拟货币,投资者在投资新型金融产品时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

(墩良)

律师说法

比特币有虚拟财产属性已获法律认可

在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陈适平律师看来,比特币有虚拟财产属性已获法律认可,并有相关案例支持。

陈适平介绍,2019年7月份,全国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判决确认了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这是中国法院系统对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虚拟财产属性的首次认定。此外,2018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涉及以太坊的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原告某科技公司首次发行代币时向投资人募集了以太坊,后响应国家整治要求向投资人退还以太坊时,将20个以太坊错误汇入被告的钱包,被告拒不归还。法院认为国家并未否认以太坊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判决被告返还20个以太坊。

“这些法院判例,确认了合法拥有的数字货币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对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民法典》第127条也已明确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受到保护。”陈适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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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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