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系汇率制看数字人民币
数字人民币尽管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并且定位于流通中现金(M0),但会打上指定运营机构的“烙印”(比如数字签名)。数字人民币(eCNY)具有联系汇率制和间接型央行数字货币的特征。
关于数字人民币的阐述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数字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新格局”系列研讨会上阐述了关于数字人民币的设想,要点如下。
第一,数字人民币遵循双层运营原则。第一层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层是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和头部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第二,数字人民币不同于通常认为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CBDC不管是批发型还是零售型,都是中央银行的负债,而数字人民币不一定构成用户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索取权(Claim)。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第二层机构拥有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以及相关技术和系统。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第二层机构的监管以及发行准备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要求,支持数字人民币的价值(或为数字人民币的价值背书)。中国人民银行与第二层机构之间并非简单的批发和零售关系。
第四,第二层机构负责数字人民币用户的KYC(“了解你的用户”)、反洗钱等合规审查和数据隐私保护。数字人民币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备份。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在数字人民币中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管和保证数字人民币价值稳定,聚焦于支付和结算基础设施,促进不同支付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和切换便利(Switching Facility),以及准备好应急和紧急替代计划。
联系汇率制简介周小川在讲话中指出,数字人民币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香港的发钞制度,也就是联系汇率制。联系汇率制本质上是货币发行局制度。在此制度下,基础货币的流量和存量都有足额的外汇储备作为支撑。换言之,基础货币的变化必须与外汇储备(按固定汇率计算)的变化一致。货币发行局明确承诺会按照指定的固定汇率将本地货币兑换为储备货币。
香港自1983年10月17日至今实施联系汇率制,目标是将外汇市场上港币对美元的汇率保持在7.80港币兑1美元左右的水平。在香港,基础货币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负债证明书,用以支持发钞银行发行的纸币;
第二,香港特区政府发行的流通纸币和硬币;
第三,总结余,指持牌银行在香港金管局的结算余额(持牌银行相互之间以及与香港金管局之间的交易);
第四,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由香港金管局代表香港特区政府发行。香港的纸币大部分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银香港等3家发钞银行发行。发钞银行在发行纸币时,必须按7.80港币兑1美元的汇率向香港金管局提交等值美元,以购买负债证明书,作为发行纸币的支持。这些美元由外汇基金持有。反之,回收纸币时,香港金管局会赎回负债证明书,发钞银行则从外汇基金收回等值美元。香港特区政府经香港金管局发行的纸币和硬币,则由代理银行负责储存及向公众分发。香港金管局与代理银行之间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币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
2005年5月18日,香港金管局将港币对美元汇率浮动空间扩大到7.75港币至7.85港币兑1美元,并对联系汇率制做出三项改革:
第一,引入强方兑换保证,即在港币有升值压力时,承诺会在7.75港币兑1美元的汇率水平从持牌银行买入美元;
第二,将弱方兑换保证调整到7.85港币兑1美元,即在港币有贬值压力时,承诺会在7.85港币兑1美元的汇率水平出售美元给持牌银行;
第三,在强方及弱方兑换保证汇率所设定的兑换范围之内,可选择符合货币发行局制度的运作机制来进行市场操作。我国澳门地区也实施联系汇率制。澳门元与港币挂钩。大西洋银行和中银澳门为澳门元的发钞银行,发钞额度均为50%。发钞银行必须按以1.03澳门元兑1港币的固定汇率,向澳门金管局交付等值的港币换取无息负债证明书,作为发钞的法定储备。
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分类理解数字人民币的另一个角度是国际清算银行(BIS)今年3月研究报告《零售型CBDC的技术》提出的零售型CBDC分析框架。BIS提出零售型CBDC的两个关键维度:
第一,CBDC作为索取权的法律架构;
第二,中央银行和中介机构在支付中的角色。BIS提出了直接型、间接型和混合型CBDC的概念。直接型CBDC是用户对中央银行的索取权。中央银行处理零售支付,记录直接型CBDC的所有权信息,并根据交易情况予以更新。KYC可以由中央银行或中介机构实施。直接型CBDC在设计上最为简单,但对支付系统的可靠性、速度和效率等提出了很高要求。此外,由中央银行直接面对零售用户和场景,还可能影响用户体验和市场推广。间接型CBDC是用户对中介机构(BIS称为“CBDC银行”)的索取权,基于CBDC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储备资产发行。储备资产可以是“真正的CBDC”或其他类型的中央银行货币。CBDC银行实施KYC,处理零售支付。
中央银行只处理批发交易。间接型CBDC减轻了中央银行直接面对零售用户和场景的压力,对目前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格局影响较小,但中央银行需要“穿透”CBDC银行才能掌握用户持有的间接型CBDC信息。混合型CBDC是用户对中央银行的索取权。CBDC支付服务机构对用户实施KYC,处理零售支付。中央银行定期记录用户持有的混合型CBDC信息。混合型CBDC不进入支付服务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有很好的可迁移性。如果一家支付服务机构出问题,中央银行很容易将它的用户转到另一家支付服务机构中。
数字人民币具有双重特征我认为,数字人民币具有联系汇率制和间接型CBDC的特征。中国人民银行选择在资本和技术等方面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业银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牵头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指定运营机构将类似于联系汇率制下的发钞银行,或者间接型CBDC中的CBDC银行。数字人民币基于指定运营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发行。这部分存款准备金类似于联系汇率制下的外汇储备。用于支持数字人民币发行的存款准备金,不再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对指定运营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考核。指定运营机构可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备付证明书”或“安慰函”(周小川的表述)。这类“备付证明书”或“安慰函”将类似于香港金管局的负债证明书,具有相当于中央银行货币的地位。数字人民币尽管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并且定位于流通中现金(M0),但会打上指定运营机构的“烙印”(比如数字签名)。
不仅如此,指定运营机构拥有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数字人民币将类似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银香港等3家发钞银行发行的港币纸币,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纸币和硬币将类似香港特区政府经香港金管局发行的纸币和硬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与实物形式的人民币,将具有相同的价值特征和法偿性。人民币纸币和硬币是用户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索取权,而数字人民币不一定构成用户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索取权。因此,在人民币纸币和硬币中,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是批发和零售关系,而在数字人民币中,中国人民银行与指定运营机构超越了批发和零售关系。这个安排为指定运营机构牵头的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以及数字人民币推广应用提供了灵活性。指定运营机构需要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额度的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统筹管理数字人民币钱包。数字人民币零售支付由指定运营机构牵头处理。数字人民币涉及的批发支付环节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因此,数字人民币在支付和清结算环节类似于间接型CBDC。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就不用面向零售用户和场景提供实时全额结算,能有效缓解中国人民银行在数字人民币清结算中面临的压力。尽管数字人民币不一定构成用户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索取权,但不同指定运营机构兑出的数字人民币的互联互通对货币流通秩序至关重要。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三方面工作保证这一点。第一是价值特征的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指定运营机构的监管以及发行准备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要求,确保数字人民币价值稳定并相互等价。根据周小川行长的表述,“备付证明书”或“安慰函”对数字人民币的保障程度可以有差异。对保障程度略低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会对指定运营机构实施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等监管。第二是流通环节的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完善支付和清结算基础设施,使数字人民币能很容易地跨越不同指定运营机构和钱包而流通,用户也可以很容易地在不同指定运营机构和钱包之间切换数字人民币服务。第三是信用支持的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指定运营机构遭遇挤兑或提款出问题等极端情况,提供应急和紧急替代计划。根据周小川行长的表述,“根据不同的设计方案央行的责任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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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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