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礼有节:比特币基金会的回信

比特人 閱讀 36 2013-7-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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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称政府通过查看银行转账和信用记录,认为Bitcoin Foundation这个声称以推广Bitcoin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有可能在做一些出自私利目的金钱交易。以下是比特币基金会的回信。

比特币基金会的回信

尊敬的墨菲女士:

我们谨代表比特币基金会,回复贵方于2013年5月30日寄来的警告信。尽管该信要求我们在20天内给出一份书面回复,但你们于2013年6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延长比特币基金会给出回应的最终期限。这封信就是你们要求的书面回复,它解释了为什么比特币基金会不需要加州法律规定的资金转账商执照。鉴于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公众教育推广比特币,基金会也在下面详细说明为什么它相信比特币的销售不受加州资金转账法案的管理。

I. 比特币基金会介绍

比特币基金会是一个为比特币社区服务的协会,它专注于服务比特币企业、比特币科技、比特币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和社区所需的公众事务。比特币基金会的成员包括几乎所有比特币行业的大公司和企业家。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非盈利机构,寻求标准化比特币的使用,保护比特币协议的完整性,通过在比特币基础设施方面的科技投资、公众教育、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倡议来推广比特币。

基金会是一家专注于推广比特币的非盈利公司,成立于华盛顿特区,是一家国外注册公司,在西雅图和华盛顿处理业务(未设置办公室)。尽管基金会的个人成员或许住在加州,但基金会在加州没有任何办事处。基金会接受比特币方式的捐赠,有些捐款或许来自加州方面的基金会成员。比特币基金会不经营比特币交易所,也不出售比特币给消费者。

II. 比特币基金会并未在加州从事资金转账行业

加州资金转账法案规定:禁止无照企业在本州内“从事资金转账行业”或广告宣传资金转账业务、招揽资金转账业务、为资金转账提供可能。加州政府特别将下列任意行为定义成资金转账:

1. “出售或发行支付工具”

2. “出售或发行存储价值”

3. “为转账而接受资金”

如下所述,比特币基金会不从事任何这类受管理的活动。此外,即便它确实从事过这类活动,它也没有从事过任何属于金融机构部管辖的商业活动。这种结论可由下面的讨论证实,这些讨论将加州政府定义的每一项资金转账活动与比特币基金会的业务进行了评估。

A. 比特币基金会不在加州从事商业活动

首先有一个基本事实,根据法令确切的措辞,加州资金转账法令只管理“在本州(即加州)内的资金转账商业”。比特币基金会从未在加州从事隶属于金融机构部管辖的商业活动。基金会从立于华盛顿特区,在西雅图和华盛顿经营(未设办事处)。比特币基金会不为任何加州消费者提供直接的资金服务。只不过有些比特币基金会成员或许自身在加州经商。但是,接受捐赠并非资金转账活动,也不表示比特币基金会在加州营业。

B. 比特币基金会不销售或是发行支付工具。

比特币基金会不从事出售比特币给消费者的业务,也不经营任何比特币交易所。而且,即使它确实向消费者出售比特币,比特币基金会也不认为它应该作为支付工具出售者或发行者的身份接受管理,因为根据加州法律比特币不是一种支付工具。在加州,支付工具是指“支票、汇票、邮政汇票、旅行支票或任何为转账或付款的货币或金融价值,不管其是否能转让。”支付工具不包括信用卡代金券、信用证或任何由发行人或发行人代理提供的可赎回商品和服务的工具。“货币”的定义是“一种由美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授权或采用的交换媒介”。“金融价值”的定义是“一种交换媒介,不管其是否能用货币赎回”。术语“发行”和“发行人”在支付工具和存储价值的语义背景中有着不同的含义。至于支付工具,这些术语涉及到“遵守加州商业法典的支付工具制造者或出票人,具有支付的责任” 。

加州商业法典将“工具”定义为一种可转让的工具,典型的代表是“纸币”或“汇票”,取决于它是否涉及到“立约”或“定约”。涉及纸币和汇票的商业都必须出具一份书面的说明或保证。2001年7月7日,加州金融机构部发布了一封有关“ATM可访问卡片销售”的信件,解释了术语“支付工具”:

对于用于33059节的术语“其他工具”,我们的看法是指纸质工具,比如由加州统一商业法典第三部分管理的支票或汇票。就支付工具法规而言,我们的看法是,“工具”是一种书面的署名文档,本质上类似于支票或汇票,即便是不可转让的。因此,我们不把电子媒介,譬如说存储价值卡,视作支付工具。

这证实了一种产品只有涉及到书面形式才称之为“工具”。比特币不是可书写或签名的支票或汇票,因此,它不是受加州资金转账法案管理的支付工具。

即使比特币被归类为“工具”,也不存在任何属于加州法律管理的比特币“发行人”,因为比特币没有扮演“支票出票人或汇票出票人”身份的实体,也没有本质上承担支付负责的实体。术语“支票出票人”是指在支票上签名或认证,承担支付负责的人。“汇票出票人”是指在汇票上签名或认证,承诺支付的人。比特币系统中没有“承担为特定比特币支付固定数量真实货币责任”的实体。因此,比特币系统不存在任何根据加州法律应该申请资金转账商执照的发行人。

最后,即使比特币基金会从事向消费者出售比特币的业务(前面已经解释过,这并非事实),它也不应该作为支付工具的出售者接受管理。因为,根据上面的陈述,比特币不是支付工具。因此,在加州向消费者出售比特币,不是一项受资金转账法案管理的活动。

C. 比特币基金会不出售或发行存储价值。

存储价值是一种有权向发行人要求偿付的金融价值,它存储在电子媒介或数字媒介中,由电子记录或数字记录认证,也就是说,存储价值是一种可赎回货币或金融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方式。如上所述,术语“金融价值”是指“一种交换媒介,不管是否能赎回货币。”存储价值不涉及到“信用卡代金券、信用证或任何由发行人或发行人代理提供的只能在发行人那儿赎回商品或服务的储藏价值,由适用法律需要能用其现金价值赎回现金的除外。”在存储价值中,“发行”或“发行人”涉及到“对存储价值持有人承担为存储价值支付义务的实体”。

比特币可以被描述为“一种交换媒介,不管是否能赎回货币”,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金融价值,但这种金融价值是不固定的——它随着市场的判断而变化。此外,比特币系统从未代表过负责偿付的发行人,因为比特币系统根本就没发行人。特别的是,因为没有负责为比特币持有人偿付固定真实货币价值的实体(包括比特币基金会),比特币系统不存在任何发行人。所以,比特币不是加州法律定义中的存储价值。因此,没有任何涉及比特币的实体应该做为存储价值的出售方或发行人服从管理,因为比特币并非存储价值。

D. 比特币基金会不因转账而接受资金。

加州资金转账商法案也要求从事“接收转账资金”的企业获得许可证。该术语包括“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在美国接受来自美国或美国境外转账的货币或金融价值”。比特币的销售或其他牵涉到接收货币和金融价值的其他交易不符合资金转账的这一定义。比特币不是一家向加州消费者销售比特币的企业,而且即使它是,这种销售也不应该需要许可证,因为根据法规,接收货币并发送金融价值的交易是不受管理的。

加州法律将资金转账定义为“为转账而接受货币或金融价值”。该条款用清晰的语言表示资金转账的产生是在:货币收到或发送完毕后,或是金融价值收到或发送完毕后。换句话说,从法令要求交易双方的货币是对等的——接受货币,然后发送货币;或是接受金融价值,然后发送金融价值。这很可能是因为资金转账法案的其他条款旨在管理这些交易——也就是,为某种支付工具或存储价值的发行或销售接受交易资金的交易。比特币不符合支付工具和存储价值的定义,并不意味着它自动归属于资金转账部分而接受管理。如上所述,因为缺乏交易双方的对等性,这种交易不接受法令该部分的管理。

这种结论已经被金融机构部2011年12月6日标题为“外汇交易服务不受资金转账法案管理”的意见书证实。根据意见书的主张,金融机构部判定接受美元然后发送比索(收取手续费)的活动不构成资金转账。这种外汇交易公司不为未来的转账而持有客户的资金,金融上对消费者也没有义务。根据这些事实,金融机构部判定这类公司不受资金转账法案管辖。比特币的销售也是如此:接受法定货币,然后发送比特币。此外,客户的法定货币也不是为了未来的转账而由销售方保管,仅仅是付给销售方,然后交付比特币,销售方金融上对购买者没有义务。比特币的销售原理上和比索的销售相同,应该不受加州法令的管理。

III. 结论

综上所述,比特币基金会认为它并未从事要求加州资金转账商执照的活动。此外,比特币基金会谦卑地主张,比特币的销售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受法律管辖的活动。因此,比特币基金会谦卑地请求贵方发布一份官方意见书或是行政裁决书,证明因为上述理由比特币基金会不需要获得资金转账商执照,确认撤消2013年5月30日签发的警告信。此外,因为上述理由,比特币基金会要求贵方发布一份意见书,确认比特币的销售不受加州资金转账商法案的管理。

我们欣赏贵方将加州法律施用于比特币基金会的主动对话意愿。我们乐意与贵方探讨这一事项,如果你们觉得必要的话,我们将提供更多根据我们分析得来的信息。比特币基金会乐意继续与贵方对话,探讨加州法律与比特币、比特币企业之间的联系。比特币基金会有一个重要的核心使命,那就是确保国家管理者理解比特币行业,也让比特币行业的参与者清楚地了解他们对国家法律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贵方仍有任何疑问或看法,欢迎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

J. Dax Hansen

翻译:比特人-潇湘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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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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