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货币合法化之路漫漫其修远兮

未知來源 閱讀 40 2016-8-1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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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货币合法化之路漫漫其修远兮 (1)

暴走时评:数字货币的中国合法之路还有很长一段要走,虽没有出台直接明确的规定性文件,事实上,已经有迹可循,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至《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报》,都开始出现“数字货币”一词,尽管留有一定的司法解释,但已经在法律与政府两座大山中出现一条“小径”,距离未来数字货币合法化的康庄大道已经不远了。

作者:Amber丁丁

数字货币风靡全球,各个国家政府和央行也纷纷开始关注其发展。并且对其底层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针对性的开展了一些探索性的摸索。例如,美国、英国、印度、荷兰、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央行与政府都已经开始进行探索,并与一些 区块链技术公司合作,一起探讨将怎样改变传统的的方式,极大的降低人力、物力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奖惩为各国央行与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虽然国内的数字货币起步要比国外慢了一年多,但是,其发展态势将一点不亚于国外发展。早前,由世界银行参与主办的区块链会议在美国华盛顿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来自全球90个国家的央行代表参会,并对其在过去一年中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探索进展进行了详细介绍,以及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与全球的同行进行讨论,此次,世界银行举办如此大规模的区块链会议,显示出全球对区块链的兴趣已不再局限于某个机构内部,并且将开始大规模的协同探索。

数字货币合法之路漫漫其修远兮

今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就数字货币发行的总体框架、货币演进中的国家数字货币、国家发行的加密货币等专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目前,市场上风靡的数字货币比特币属于私人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数字货币比特币以及其他私人货币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只要国家这一社会组织形态不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货币体系就将始终存在(20世纪70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提出)。

2013年由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并且,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因此,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6月24号,在首届大数据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对于“为什么央行的数字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发表了演讲,并且表示,央行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的本质完全不同,只有央行数字货币才具有国家信用支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数字货币技术将提升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和流通的控制力,使货币政策的运作和传导更有效,也能使货币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稳定与发展。

央行数字货币是将纸币电子化又超越电子货币的技术创新,但它的货币本质并没有改变。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可实现“点对点”支付结算,不需要借助第三方中心化机构,这将有助于我国建设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支付体系,提升支付结算效率。

可见,国内数字货币合法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将会针对“假币”

中国数字货币合法化之路漫漫其修远兮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报》显示,其中,对数字货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央行表示,数字货币前瞻性研究已经取得了成效。央行会以经济,便民和安全为原则,重点开展数字货币发行总体框架、业务运行体系、数字货币发行形式、数字货币与纸币并存期间安排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还会组织对数字货币的技术与标准、法律、配套环境、影响、国际经验和评估等方面进行研究,并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年报中并未具体说明数字货币的发行时间。但外界有观点认为,数字货币的发行将会减少假币的泛滥,减少民众的损失,但是由于现行纸币和纸币电子化的习惯已经养成,在短时间内,发行数字货币将会对老年人产生不便,可以理解年报中对发行时间的考虑。

2016年是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成为五种入篮货币之一的人民币SDR元年,可通过篮子货币主导超主权篮子的改革,如探索IMF尝试基于数字货币规则的创新,即eSDR。这也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发展的重要一步。以发行数字人民币对接eSDR国际货币计价和储备货币使用,可更好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

民法总则草案颁布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其中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正式发布也将解决部分问题。

据悉,草案中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的有两条。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早前,《宪法》和《民法通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但是,2004年《宪法》经修正后,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列入宪法,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虽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化,但是,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也就留有了一定的解释空间。

另外,《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中显示,对于消费者信息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监管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虽没提及数字货币,但是其中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可解释的范围。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直接提及,但是,区块链被应用在跨境支付中较为普遍,所以,对于数字货币支付保护也在一定的解释范围内。

中国人民银行也在围绕重点金融立法和金融深化改革中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加强金融法治的专题研究,完成《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思路》等研究报告。并且,完善《中央银行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对时下热点的泛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未相关决策和具体工作提供参考。

作者:Amber丁丁 | 来源:Chai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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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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