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罗里达州“比特币并非金钱”的规定影响有限
暴走时评:美国迈阿密初级法院 于7 月 25 日驳回了一起比特币交易相关指控,法官认为比特币并非金钱,所以交易中不存在费用。这一案件被很多人用作先例,不过也有人认为,案件本身的裁判更多的侧重于犯罪意图,而非比特币,因此或许将这个案件作为法院对新技术的监管态度的参考来看会更为妥当。
翻译:spring_zqy
近期,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初级法庭驳回了一起向卧底警探出售比特币的案件。
这起案件已经被作为重要的先例,以供今后的案件参考,尤其是在那些颇具争议的把比特币认作“货币”或“金钱”的案件中。比特币行业拥护者也会在争论其立法改革与监管阐述中,用到这一案例。
但是,作为法律先例,Espinosa的价值可能也有限。这只是佛罗里达州初级法院法官根据州特定法规做的一个小决定而已。而并非上诉法院的决定,在其他州或者联邦法院,它并不能作为“先例”存在。其宣判意见一半是和证明犯罪意图有关,而关于比特币的很少。
最终,法院关于比特币是否是“金钱”或“货币”的分析,根据其他法院采取的方案而各不相同,而且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在其他情况中应用。
分析
无论是否算作先例,这起案件都清楚地展现了法院对待新技术的一套完备的法律原则与流程。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法院得出最终结论的方式。
路程对任何看过一两起案件的人来说都不陌生。也就是,寻找真相,运用法律,进行审判。
在第一个罪名中,被告的犯罪指控信息是没有钱财转移许可证,因为他将比特币出售给卧底警探。
法院驳回了这些控诉,原因如下:
1.法规并不适用于没有“中间人”的直接交易
2.比特币并非“支付工具”
3.被告并非“金钱转移者”,因为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前两条是标准的法定分析(“法律如此规定”,“所述行为如此”,“因此法律不适用”。)而第三条则阐述的更精确。
根据判例法,法院判其为合理的“金钱转移业务”,必然会产生费用。虽然被告从销售中获利,但法院认为加密币不算钱,所以就不产生费用。根据法院,关于费用定义的标准的,必须用法定货币支付才算。
为了支持这一结论,法院认为“比特币距离同金钱划等号,还有很久”。
不过这个观点并非所有法院都接受,而且这算是有点让人惊讶的结论了。(参考证监会同理发师之间的案例,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是货币,或者说是钱的一种形式”,从而根据联邦证券法律来决定其是否为证券)。
罪名
法院也驳回了另外两个洗钱罪名,根据可适用的佛罗里达法规,坚持被告没有这样的犯罪意图。卧底警探告诉被告其购买的比特币将用于非法行为中。而法院则表示这一点不符合佛罗里达法规关于洗钱的犯罪意图规定,法院还认为这条法规阐述得过于模糊,不能用于这起案件。
法院表示,任何东西都可以用于洗钱,包括比特币。现在只是缺少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而且(根据法院)“推销”这个次在法规的描述中也不够明确。
要知道,如果情况稍出现不同(或者说判定不同),那么结果就会不同。
如果说在知道第三方将用所售物进行犯罪(并有意助其为之)的情况下,再为了利益出售某物,这种情况是有问题的,主要还是看事实与管辖。
被告可能会被判为“事前从犯”。在其他情况里,其他法院已经拒绝了用比特币这个概念来保护犯罪被告,因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实在是太独特了。
先例并不明确
在这一点上,Espinosa和法院关于丝绸之路案件的判定观点是一致的,在那起案件里,被告也没有进行辩驳,不过法院表示比特币本身及其使用并不是问题,问题在如何使用。在这一案件中,似乎也是如此。法院只是觉得Espinosa先生并没有做错什么。Espinosa在今后会被证明为重要的或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吗?这一点现在要下定论还为时尚早。对目前来说,这个是展现法律适用及法官与律师所塑造的影响力的好范例。
作者:Stephen D Palley | 编译者:spring_zqy | 来源:Coinde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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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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