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流水4000亿 执法机关如何处置没收的加密货币?
“没收虚拟货币”,究竟是怎么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怎么把这些虚拟货币变现的?这些变现方式是否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文将为大家讲解加密货币的司法执行。
虚拟货币离我们的日常生活不再遥远,越来越多的人从各种渠道了解并利用它。由于虚拟货币具有虚拟性、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它成为了洗钱、非法集资等许多犯罪的“秘密武器”。
最近,湖北荆门市有一起关注度很高的“跨境网络赌博案”,其中涉案人员就是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专案组与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对接,将相关涉案虚拟货币账户冻结,避免了账户中价值 1.6 亿美元(约人民币 10 亿余元)的涉案虚拟货币流入嫌疑人团伙手中。2022 年 10 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虚拟货币第一案」。
那么,人们不禁发出疑问,“没收虚拟货币”,究竟是怎么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怎么把这些虚拟货币变现的?这些变现方式是否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文将为大家讲解虚拟货币的司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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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传统的涉案财产执行方式
一般的刑事诉讼流程分三个阶段:公安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涉案财产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先由侦查机关(公安)经批准后,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强制性措施。警方侦察完,案件会移送到检察院这里,检察院会提起公诉并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随后,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如果涉案财产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则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流程如下图所示:
02、虚拟货币的执行困境
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办案人员很难按照上述常规流程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理。虚拟货币的执行困难主要有三点:
1. 难以实施扣押措施
与一般的财产不同,侦查机关想要扣押虚拟货币,首先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交出密钥(私钥助记词等)。犯罪嫌疑人同意将电子钱包中的虚拟货币转移到公安手里,公安再保管密钥和电子钱包。那么,一旦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就无法扣押这些虚拟财产。
2. 难以保管虚拟货币
我国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大部分都没有熟练掌握区块链技术,也没有专用账户和专业存管机构来存储虚拟货币。因此,存管人员很容易丢失没收来的虚拟货币。除此之外,这些没收来的虚拟货币也有可能受到不法分子或者黑客攻击,使其无法复原,造成巨大损失。
3. 处理方式可能违法
目前,我国对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各类交易服务都全面禁止,不允许在国内市场开展此类活动。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对案件查获的虚拟货币该怎么处理?如果司法机关将这些虚拟货币变现,也会面临违法风险。虽然司法执行机构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拍卖、变卖,但是司法机关查没虚拟货币后变现,其本质是一种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或者默许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与当下我国防范与打击虚拟货币炒作背景下的政策不符。
03、国内虚拟货币执行现状
由于我国对没收虚拟货币的执行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个司法机关对涉案的虚拟货币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他们处理方式的不同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变现”
各地机关处理虚拟货币的第一个分歧点在于——是否要将虚拟货币“变现”。有的地方机关会将虚拟货币变现,所得财产上缴国库;有的地方机关只没收这些虚拟货币,不变现。
然而,这些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所获取的虚拟货币大部分都是先从普通民众那里获得资金,再将这些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汇集。因此,直接没收缴获的虚拟货币,不将其变现成现流通货币,这些受害者的利益将会受到巨大损失,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
另外,如果直接将虚拟货币上缴国库,随后又投入公共财政支出,这在一定意义上等于变相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地位,这与我国政策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相违背。
“变现”,似乎成了司法机关没收涉案虚拟货币后不得不做的事。
2. 由谁“变现”
被没收的虚拟货币由谁处理,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另一种是由法院判决没收再上交地方财政。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各地通常做法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虚拟货币先行处置。因为一般财政部门无法处理这些虚拟货币,也需要司法机关变现,而大部分的司法机关又会找到公安部门进行变现。兜兜转转,最后还是公安机关“变现”。
3. 如何“变现”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虚拟货币变现的常用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相关部门直接出售
委托第三方出售
要求嫌疑人委托第三方出售
当前的主流做法是通过劝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第三方出售,获得的款项进行退赔或上交国库。
04、"变现"过程的法律风险
原本,通过第三方变现是司法机关解决虚拟货币执行问题的主要路径,但是随着2021年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条路似乎又被“堵死”了: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根据《通知》可知,执行机关一般选择的“第三方”存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这就使得我们司法机关的执行之路变得“难上加难”。即使能通过第三方来变现,第三方机构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而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涉案金额大部分又十分巨大,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司法成本极高。除此之外,第三方变现后资金的流向并不明朗,变现行为是否会助长其进行“炒币”等非法金融活动也未可知。
因此,通过第三方来将缴获的虚拟货币变现,并非良策。
05、总结
其实,虚拟货币的司法执行“难”问题,其根本在于我国立法的缺失。虚拟货币“变现”这件事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且冲突的,再加上程序性的规定不明确,使得在处理虚拟货币案件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各个机关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情况。虚拟货币已经成为犯罪之“矛”,铸造司法之“盾”也迫在眉睫。路漫漫其修远兮,随着Web3.0时代越来越多数字资产的诞生与流通,完善虚拟货币执行问题的相关制度规定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韩红兴、王然:《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的构建》,《犯罪研究》2023年第3期。
赵冠男:《论比特币的刑事没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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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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