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CFTC胜诉 全球DAO第一案释放了什么?

金色财经 閱讀 49605 2023-6-1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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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CFTC”)对外宣布其在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Ooki DAO的诉讼案件中获得了胜诉判决,法院基本支持了CFTC的所有诉讼请求。如果Ooki DAO没有上诉,在该判决生效后其成员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并对判决中643,542美元的罚款承担责任。对于DAO本身而言,则即将面临被永久关闭和删除相关内容的命运。

飒姐团队认为,在CFTC Vs. Ooki DAO速战速决且争议重重的一案中,最主要的价值是开创出DAO作为美国法项下“适格被告”的先例,这昭示了美国加州法院在实质上将DAO认定为了一种“法律实体”予以对待。当然,这种对待并不意味着DAO成为了一种合法的“法人实体”,但并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当然,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未必就能参照既有民商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来进行安排,毕竟DAO的组织形态与运营模式等均与传统民商事主体相差甚远。

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详细说说美国DAO第一案。

一、美国DAO第一案简介

CFTC Vs. Ooki DAO虽然凭借美国DAO第一案的噱头赚足了眼球,但实际上其并不是一起孤立的诉讼案件,而是由一连串的“换皮”事件及该DAO创始成员自认为足以规避“无证驾驶”风险的措施而引发的。因此,飒姐团队提示大家,Web3从业者们在该起案件中更应当关注到的是:DAO是一种新型组织形态,而并非一种规避法律风险的工具。

Ooki DAO的前身是一个叫bZx的DeFi 协议,这个DeFi的主要用途是为链上提供虚拟资产质押实现杠杆交易,由从头寸建立到平仓的两种数字资产之间的价格差异决定最终盈利。由于bZx是一个DeFi协议,因此没有第三方中介机构来托管用户资产。

bZx最初是由bZeroX LLC及其创始人Tom Bean和Kyle Kistner在2019年开发并维护的,由于其实际上是一种更偏向中心化的运营模式且在经营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导致其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引起了CFTC的注意。随后,为了防范监管机关对bZx提起诉讼以及隔离个人风险,二位创始人在2021年8月决定成立bZx DAO,通过将bZx DeFi控制权从bZeroX LLC整体转移给bZx DAO的方式实现了“换皮”和转型。最终,bZx DAO于2021年11月正式更名为Ooki DAO。

但是,根据CFTC对外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Ooki DAO的主要经营业务、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与bZx时期不仅没有任何变化,甚至二位创始人还在社群中公开宣称“DAO可以有效防范监管机构的执法。”

老话说的好,不作死就不会死,闷声才能发大财。Ooki DAO的实控人如此高调以及故意对抗监管的结果,最终导致事情走到了今天这步田地。2022年9月22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今天发布了一项命令,同时对bZeroX LLC 及Tom Bean和Kyle Kistner提出指控,CFTC认为该组织:(1)非法提供数字资产商品交易;(2)从事只有注册期货佣金商户(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简称FCM)才能进行的活动;(3)未履行《银行保密法》要求的KYC等合规措措施。同时,CFTC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联邦民事执法诉讼,指控Ooki DAO同样违反了上述法律。CFTC诉请包括民事赔偿、罚款,以及涉及Ooki DAO后续运营的各项禁令。

二、DAO第一案对Web3从业者来说有何意义?

1.DAO无论合法与否,不影响其成为适格被告

一直以来, 美国的部分DAO支持者都认为这种新型的组织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享有一种特殊的“法律豁免权”,这是因为在美国判例法制度下,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和明确的立法,仅仅根据没有依据的法律理论或是空泛的消费者保护目的,法院作为一个肩负司法权威的中立裁判权行使主体,不能任意决定谁、以及如何对违法行为负责。

但是,话又说回来,一方面该种“法律豁免权”的相关主张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并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既非权利当然不能请求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如Ooki DAO这类以“法律豁免权”作为规避合规监管的主体在现实中广泛存在,这就导致一旦行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对这种堂而皇之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将会导致严重的“破窗效应”使得社会一般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损坏。

因此,飒姐团队认为从法理和社会价值理论出发,在当前对特定DAO组织进行穿透式、实质性的监管和执法、司法是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的。

在DAO第一案判定DAO组织是否为适格主体的裁定进路上,法官选择将DAO视为一种“非法人协会”(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UA组织”)的组织。所谓美国法项下的UA组织又可称为“非法人团体”“非注册社团”“非注册协会”等,实际上是一种不需要进行法人注册登记,也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协会。该种组织一般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未取得法人资格,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从司法的角度来说,无论UA组织是合法注册成立的还是自行成立,也无论改组是合法组织抑或非法组织,都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也不影响其承担法律责任。

在中国,可以类比UA组织的如:(1)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伙型联营组织;(3)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组织等。据此,北加州法官裁定将DAO视为一种法律上的UA组织,确认其为适格被告。

2.DAO不是风险“防火墙”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飒姐团队一直以来都强调,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只要是经济活跃的司法管辖区,在金融监管领域相关监管机构必然会采取强监管措施,进行穿透式监管和实质监管。不久前的CFTC、SEC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大规模诉讼(包括此次DAO第一案)就已经证明了,表面合规或虚假合规是没有意义的。

bZeroX LLC及其创始人Tom Bean和Kyle Kistner试图以DAO作为风险防火墙的想法实际上过于天真。“罪刑法定”固然是同行全球的基本司法裁判原则,但该等原则的效力仅限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对于法律规定不明或没有规定的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仅仅是考验了法官的审判功底、延长了诉讼进程以及增加了司法成本而已。换言之,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不代表“法律豁免权”的产生。

三、 写在最后

 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DAO第一案目前对于全行业来说最大的意义和价值仅仅只有“DAO是法律意义上的适格被告”这一点。诚然,在该起案件中,CFTC有通过“选择性造案”扩张监管权利之嫌,但至于后续CFTC及SEC能否据此为突破口,对涉及DAO、DeFi等链上项目进行监管和执法还是一个未知数,这本质上是一个监管冲突和社会利益平衡的问题。

同时,DAO中参与治理的成员是否需要承担DAO引发的民事侵权或其他纠纷的的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责任的分配规则如何确定?都需要进一步的司法实践予以确定,并不是以UA组织为判定进路确定其为“适格被告”后,在责任承担上就要机械的按照UA组织的相关判例处理,这里面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最后,飒姐团队提示,该DAO第一案未必盖棺定论,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我们并不清楚Ooki DAO是会选择继续“躺平”坐以待毙,还是通过上诉来奋起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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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CFTC 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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