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NFT面纱:拿唯一性的编码锚定同一性的权益 NFT卖的到底是什么?

律动币圈 閱讀 3004 2023-4-2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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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NFT具备唯一性、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等特点,将其作为所有权证明,为众多内容创作者带来了便捷高效、可信赖的内容交易模式。NFT的唯一性也使得它具备稀缺性,因此被广泛应用在艺术作品、游戏、IP衍生等领域,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新型投资产品,引发了社会大众的购买热潮,但拿唯一性的编码,锚定同一性的权益,NFT到底卖的是什么?本文将从NFT的本质、财产属性等角度展开分析,探究NFT的法律属性。

Part 1. NFT的本质:编码本身or编码背后的权益?

NFT作为一种新鲜事物,看似新奇的背后,其本质并不复杂。无非是“用一系列的编码,去锚定被等额拆分的权益”。有人认为,NFT的厉害之处在于其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物,与区块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似乎,套上了“区块链”这个“伟光正”的大词,一切都变得高大上起来。然而,事实上,NFT与区块链技术的交集仅限于“锚定权益的编码”,这个编码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的,具有唯一性,仅此而已。这就好比,某工厂出厂了完全相同的一批次产品,并找到一个公司,将该批次的产品分别打上不同的编码。之后每个产品就变成了具有独特编码的独特作品,但产品功能并无差异。

所以,追本溯源:NFT到底是什么?是编码本身,还是编码背后的产品,这个问题似乎很少有人讨论。但,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NFT的价值:是因为编码本身有价值,还是编码背后代表的作品有价值?这样分析,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认为编码背后代表的作品有。毕竟,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一连串不同的数字编码,并不会耗费多少技术成本。而且,生成一个,跟生成无数个代码,对于区块链技术公司来说,似乎都是一样的代价。但是,如果认为编码背后代表的作品有价值,要如何去判断以弱IP、甚至本身无价值的作品所铸造的NFT的价值?要讨论这个问题,就必须从NFT拆分版权的故事开始说起。

揭开NFT面纱:拿唯一性的编码锚定同一性的权益 NFT卖的到底是什么?

Part 2. 将版权等额拆分来卖,这个故事并不性感!

区块链技术公司生产了一系列的编码,这些编码用在哪里?这个问题困扰了大部分所谓的币圈、Web3高端从业人员。在刘律师的观点里:截止到目前,这群人大概讲了以下几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是:共识决定价值。这些编码本身是稀缺的,如果这个编码得到了足够多的共识,把这个编码当成资产、甚至是黄金使,也未尝不可,这也就是比特币的故事;

第二个故事是:产出编码不难,难的是积累用户的共识。迄今为止,只有比特币、以太坊等极少数主流虚拟货币承载了全球范围内的共识,而且是通过POW投入电能物理挖矿的形式生成的。这就好比,黄金、白银等稀缺贵金属可以承载“货币”或“一般等价物”的财产属性;但其他金属就很难积累出这种财产属性的共识。于是,NFT的铸造者在编码技术上做了创新——“加权益”。没有积累起来共识的编码,人们会诟病它没有价值,但在编码上赋予权益,会不会让编码变得有价值呢?——这显然是可以的。

有人会说:在编码上赋予权益,是怎么个“骚操作”呢?这个在法律是让编码变成了“权益凭证”,编码背后是相应的合同关系。按照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人们买粮票换粮食或者买购物卡在超市消费;去美发店办卡,可以持卡消费。如果,在2017年有人告诉你:买了他们家发行的项目代币,也就是区块链技术公司生成的编码,意味着你持有他们家公司的股权,每年还可以分红;或者可以免费使用他们家的项目,这个故事够不够性感?这似乎是让编码被动的承载了一些权益,变得有价值了。但是,刘律师思索的是:要这么简单,直接跟项目方签股权转让协议就行了,为何还要多此一举采用权益凭证的形式?

果然,2017年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发了一个文件禁止了项目方发行所谓的“权益型代币”的行为,其原因在于:第一、项目方向老百姓公开卖所谓的权益,很可能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懂金融的朋友肯定知道,即使是私募基金的份额,也不能公开宣传、售卖;第二、项目方向老百姓卖的代币背后锚定的权益,绝大多数被证实就是一个骗局,项目方的白皮书基本都是虚假的承诺。

这就有了改良后的第三个故事:继编码被映射到股权、项目使用权上之后,经历过我们国家《94公告》、《924通知》之后,再讲原来的故事卖编码,老百姓就很难去相信这套故事,而且项目方在境内就会有较大的刑事风险,惹上牢狱之灾。于是,有一群人想到了作品的“版权”,甚至是“房地产”,但是,任项目方的胆子再大,也不敢把真实的境内的房产拆分,然后映射到区块链公司生产的编码上去炒作。那么,不敢拿真实房产,拿虚拟的房产或土地行不行呢?这就诞生了所谓的“元宇宙”,这就是21年至今,项目方继ICO之后讲的又一个“卖编码”的故事。

为什么说卖NFT版权的故事,并不性感?翻看刘律师在NFT、元宇宙大火的时期的文章,你就会发现,刘律师一直在泼冷水,一直不看好这个故事。其本质原因在于:项目方在二级市场炒作锚定版权的编码,并不能大规模繁荣艺术品创作的市场,炒作带来的弊端远大于该种模式带来的艺术品繁荣发展。其本质跟ICO发行项目代币无异。经过一年多的时间,那时期如火如荼的项目方都濒临崩盘,也算是应验了我的猜想。

那么,刨除锚定权益本身,NFT与“空气币”何异?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发行炒作空气币的技术提供方,大多都以涉嫌帮信罪甚至非法集资罪论处。刘律师团队认为,对于NFT项目方发行空气项目与提供编码的区块链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发行空气币的项目方与技术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以电信诈骗场景为例,提供电话服务的运营商显然不构成诈骗犯的帮凶,仅提供电话服务,但为诈骗犯提供话术的人显然构成帮助犯。故,可以说区块链企业天然的对于NFT的发行与炒作具有强相关的帮助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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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如果NFT的价格,远超其锚定版权的价值,法律上还承认NFT财产属性吗?

“价值来源是权利的奠基石”,分析NFT相关权利问题,就要先理解其价值来源所在。我们需要了解:一些被炒到高价的NFT,是由于其所映射资产的价值,还是受NFT自身的稀缺性影响,抑或仅是出于对新概念的炒作?当人们重金买入某个NFT时,是拥有了何种权利?NFT所映射资产的价值是影响NFT价值的重要因素,对于映射有真实价值艺术品的NFT而言,其价值主要来源于NFT所映射对象的价值,但NFT本身的独特性也可能使之成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资产。换言之,NFT的价值来源包括NFT所映射的数字艺术品以及NFT编码的独立价值,但是考虑到区块链公司制作编码的技术便捷性以及可以批量生产的现状,编码的这部分独立价值显然不高。

抛开NFT与实体作品之间的映射关系,NFT可以作为数字资产纳入“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法定的民事权利客体,受财产权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类型,但该条款仅是宣示性规定。刘律师团队认为,NFT应当受到物权保护,NFT持有者对NFT这一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所有权,理由如下:

第一,一旦你购买了一枚NFT,它就被打上了与你相关的印记,你作为购买者和持有者,可以排他地支配NFT,其他主体无法支配你购买的NFT,这符合“一物一权”法理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第二,NFT的非同质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第三,NFT交易信息被区块链技术完整记录、不可篡改并全网公开,能够很好地解决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问题。将NFT作为物权客体并比照《民法典》关于动产的规则来保护,符合NFT的技术原理,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NFT的交换价值。

买卖NFT的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以下五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的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炒作NFT似乎不构成以上五种情形的任何一种,结合前述分析论证的“NFT应属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法定的民事权利客体”,我们认为,国内NFT藏品场外交易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NFT的买卖合同,通常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在达成合意后所形成。虽然有些平台会提示不得进行场外交易,但该规定为平台自身规则,而非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以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国内NFT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试想:NFT项目方承诺持有该编码意味着拥有某作品的版权,编码本身价值很低,但假设该NFT对应的实体作品版权市值1万块,被拆分成了100份,持有一份,理论上价值是100块。现如今,一份编码,也就是所谓的NFT市场价格炒到了一万,涨幅100倍,而真实的作品市场价格仍然是1万块,试问多出来的99万的价值是什么?该价值受到法律保护吗?如果这99万受到法律保护,是否意味着编码本身具有价值呢?

在这里,刘律师团队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买卖合同有效并不代表所有诉请都会被法院无条件支持。从目前场外交易NFT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NFT都出现了极高升值或溢价的情况。这些NFT的价格,往往是买卖双方自我的估价,并没有实质存在的价格标准,也没有官方平台指导价。而且,区块链公司在铸造NFT时,只需要付出很低的技术成本, 这些编码本身属于“弱价值”产品。因此,若是产生纠纷,法院是否会认可NFT升值的价格,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多出的“99万的价值”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如果NFT的场外交易价格远高于买入价格,不被认可的可能性是极高的。

揭开NFT面纱:拿唯一性的编码锚定同一性的权益 NFT卖的到底是什么?

写在最后

刘律师团队认为,当前NFT市场仍处于概念炒作阶段。虽然NFT的价值来源包括自身作为载体的独立价值以及所映射资产的价值,但是其作为载体的独立价值极低。NFT当前仍然存在诸多权利困境——NFT购买者获得的未必是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本身,而是指向数字资产的一串编码,购买编码的意义可能仅是证明自己是编码的所有权人。

当下,NFT的权利属性基石与面临的权利困境仍有待厘清,我们同时提醒对于看好NFT市场的投资者,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入场,防范法律风险,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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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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