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是DDL吗?香港虚拟资产牌照疑问全解答!
从去年香港财政司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开始,香港的虚拟资产政策动向就一直牵动着金融科技从业者的神经,飒姐团队亦从去年开始发布过诸多有关香港虚拟资产政策的文章:
如在纯干货 | 一文看懂,香港虚拟资产监管规范全解析中,飒姐团队系统梳理了香港区块链行的监管框架,分析了香港与内地的区块链行业细分赛道及其互补性;
在今年四月初,飒姐团队发布文章:体系初显:HK监管Web3规范即将落地!简要分析了2023年2月20日香港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使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检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的主要议题,进一步梳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Web3各赛道出台的规范和指引,助力各位Web3 Builder们合规前行。
近期飒姐团队发现网络上部分媒体援引 “咨询文件”,宣传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2023年6月1日前已经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业务服务的,将有12个月的过渡期;以及认为持牌照的香港虚拟资产服务可以面向中国大陆客户等内容,以上内容或多或少都是“碎片化”的,有些结论极易引起误解,飒姐团队在此针对“咨询文件”的性质、过渡安排的具体内容、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可面向中国大陆客户三个方面的内容为Web3 builder们释明上述误解。
1、“咨询文件”是否有强制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去年刊宪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该条例规定2023年6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虚拟资产服务业务需领牌照。针对这项规定,香港证监会发布了“咨询文件”,指明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领牌照程序及其他细节,相当于是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中“虚拟资产服务业务需申领牌照”这一规定的落地。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法律体系下的“咨询文件”,相当于内地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法律效力。
该“咨询文件”亦在序言部分写明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邀请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士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本咨询文件讨论的各项建议或可能对这些建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宜提交书面意见。任何人士如代表任何机构就有关建议发表意见,应提供所代表的机构的详细资料”。
这份“咨询文件”的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按照惯例,香港证监会近期会在其官方网站刊明对于该“咨询文件”的回应以及咨询意见总结。截至目前,针对该“咨询文件”的回应以及咨询意见总结依然是“有待公布”状态。
简言之,目前“咨询文件”中的所有内容都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力,其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但必须注意,不能据此认定咨询文件中的“过渡安排”会发生改变,实际上“咨询文件”就过渡安排的内容并未向公众提出“问题”,与此相比,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应当面向零售投资者,“咨询文件”明确将其列入“问题3”中,即“如证监会尤有意允许零售投资者使用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那么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来看,你认为应要实施什么其他规定?”。因此“过渡安排”部分的内容虽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这部分可以理解为港府提前告知虚拟资产业务从业者相应的“过渡安排”,以便从业者提前布局。因此研读“咨询文件”中的“过渡安排”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2、“过渡期”是无条件的吗?
当前网络上有许多文章写明“2023年6月1日前已经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交易平台拥有12个月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以继续展业。甚至有部分从业者认为自己可以趁这个时间火速创设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获得“过渡期”这一红利。实际上这亦是对“咨询文件”中“过渡期”的常见误解。
“咨询文件”写明了过渡期的问题,“咨询文件”通过数个条款释明了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过渡安排的关键日期及实施细节等内容。过渡安排旨在为现时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够的时间,以便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领牌照或以有序的方式结业。
“咨询文件”对于享有过渡期的安排的平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必须是“2023年6月1日前已于香港营业并设有实质的业务”的平台,具体包括:1.已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牌照的平台运营者;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已于香港就非证券型代币展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以上两种情况的申请者还都必须符合现行《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所载列的条件。
在全面符合上述前置条件下,才可以享受“过渡期”安排,即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在尚未得到虚拟资产交易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营运。
换言之,“咨询文件”对于享受“过渡安排”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资格限制较多,不仅如此,香港证监会对于“在香港营业并设有实质业务”的判断亦非常严格。香港证监会会考虑下列因素:
1.该公司是否于香港成立为法团;
2.该公司与香港是否具有实体办公室;
3.该公司的香港员工对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权;
4.该公司的关键人员(例如虚拟交易系统运作的人员)是否驻于香港
5.中央交易平台的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大量的客户及交易活动。
其中第5点的要求基本上断绝了“火线开展业务”的情况,因为证监会会实质性的判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2023年6月1日前是否已经拥有大量的客户及交易活动,而这一条件对于“火线开展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言几乎不可能达成。
3、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以面向
内地客户吗?
2021年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后,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金融业务就被彻底清退出中国大陆地区。但实际上我国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持有虚拟货币,那么成为问题的就是,香港建立完毕整套虚拟资产监管体系后,中国大陆客户是否可以将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在香港交易掉呢?针对这一问题,部分文章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但实际上在本次的“咨询文件”中,香港证监会并没有提及该问题,因此尚不可过早得出肯定的结论。
不过就管辖问题而言,在香港合法持牌经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必担忧其本身会违反《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或有触犯我国《刑法》之风险。因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我国《刑法》并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之中。因此《刑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飒姐团队常提到的“属人管辖”原则亦被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七条之中,既然《刑法》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自然有关“属人管辖”的条款也不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在港合法持牌经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必担忧相关的行政及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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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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