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香港Web3的监管架构
导读:我们相信Web3在香港监管架构是有效的,可以推动金融与科技的高速融合,又能减少监管套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处分权。
境外Web3.0行业监管观察的第二站,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作为一直以来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Web3.0行业在香港的发展也是世界领先水平。根据香港金融发展局执行董事区景麟在2021年9月的分享,香港的加密交易所交易总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全球20%的顶级加密交易所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Web3.0行业中一些明星独角兽企业也将总部设立在香港,例如总部在香港的Animoca Brands在2022年初完成了一轮3.588亿美元的融资,投后估值达到50亿美元,而它自身也是近期Web3.0行业投资最多的投资人之一。
在监管方面,其实在《香港宣言》之前,香港就已经建立了一套虚拟资产的初步监管框架,在《香港宣言》之后的 2023 年,将建立一套虚拟资产的全面监管框架,“将更好更快地把香港打造成为全球虚拟资产管理中心,为香港经济带来全新活力。”
01、整体监管框架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是香港监管虚拟资产[1]相关活动的主要监管机构。目前,香港尚无专门针对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立法,而是通过香港证监会和香港金管局发布的多份声明和通知,逐步确立监管态度和要求。总体而言,香港目前的监管重点在于证券型虚拟资产,以及从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产品分销、投资基金、交易平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因为此类服务活动直接面对公众投资者,通过对其进行监管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整体而言,从Web3.0项目投融资的角度考虑:
1. 一家在香港设立的 Web3.0 企业,如果发行不具备证券属性的代币(token/coin)给投资人,目前尚无需在当地取得任何牌照或批准;
2. 如果该香港 Web3.0 企业拟发行代币,且该等代币构成当地法律下的证券,除非属于豁免情形(包括专业投资者、私募配售、小额发行、成熟投资者等),否则需要满足证券发行相关要求,包括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经香港证监会登记招股章程;
3. 对于常见的 Token Fund 的募集和管理活动或者对于设立或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无论涉及的是否为证券型虚拟资产,在当地将面临更多监管措施;
4. 和新加坡类似,如果该香港 Web3.0 企业发行的代币构成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s)或支付型代币(payment tokens),则可能需要在香港当地征税。
02、虚拟资产发行的监管
如果虚拟资产构成证券,向公众发出该等虚拟资产的发售要约,除非属于豁免情形,否则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如果虚拟资产构成股份或债权证,则要约文件还需要满足招股章程的要求并经香港证监会登记。
(一)虚拟资产可能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
如果拟在香港发行虚拟资产,发行人首先需要确认该等虚拟资产是否可能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包括股份、债权证、集体投资计划[2]的权益、期权、认购权等[3],虚拟资产本身并不当然构成证券,而是需要根据拟发行虚拟资产的特征及其条款和条件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证券属性。虚拟资产有可能会构成如下类型的证券:
股份:虚拟资产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所有者权益,则有可能被视为股份。举例来说,持有人可能被赋予股东权利,例如有权收取股息和有权在公司清盘时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
债权证:如虚拟资产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发行人的债务,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证。举例来说,发行人承诺于指定日期或赎回时向持有人偿还投资本金和支付利息;
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如发行虚拟资产所得的收益是用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从而使得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获得的回报,该等虚拟资产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比如代表基金权益的虚拟资产。
(二)发行要求和豁免
如果虚拟资产构成证券,在香港发行该等虚拟资产,一般需要满足如下要求,除非属于豁免情形。
1.香港证监会的认可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凡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发出关于订立收购、出售、认购或承销证券的协议的邀请,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此外集体投资计划本身也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因此,如果虚拟资产构成证券,则向公众发出上述邀请,需要满足上述认可要求,除非属于豁免情形。可能适用于虚拟资产的一些豁免情形[4]包括:
该等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只转让予“专业投资者”,包括:
机构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专业投资者”定义中的第(a)至(i)所指的人士,如交易所、结算所、中介人、财务机构、保险人、集体投资计划、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政府等;
法团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4、6及7条所指的信托法团、法团或合伙。信托法团需要持有港币4000万以上的总资产;法团或合伙需要持有港币800万以上的投资组合,或港币4000万以上的总资产;
个人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5条所指的个人,并持有港币800万以上的投资组合,如现金、存款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
该要约属于不需要满足招股章程合规及登记要求的豁免情形(见下文说明)。
2. 招股章程合规及登记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凡向公众作出发售股份或债权证的要约,则要约文件应作为该公司发出的招股章程,其内容应该符合相关规定,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登记。因此,如果虚拟资产构成股份或债权证,则向公众作出发售该等虚拟资产的要约,需要满足前述要求,除非属于豁免情形。可能适用于虚拟资产的一些豁免情形[5]如下:
私募配售:要约向不超过50名人士作出(仅需计算在香港的受要约人数);
小额发行:就该要约而须为有关股份或债权证支付的总对价,不得超过500万港币;
成熟投资者:就该要约而言,有关股份的最低面额或任何人须为有关股份支付的最低对价,不得少于50万港币;如属债权证,须认购或购买的最低本金不得少于50万港币;
向专业投资者(定义见上文)作出的要约;
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已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的已获认可的要约文件。
03、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
发牌规则:
◼ 持牌人必须遵守香港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新增或附带服务或对现有服务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 持牌人必须就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 持牌人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香港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香港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香港证监会;
◼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香港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 18 个月内呈交给香港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香港证监会。
04、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监管
原则上,如果虚拟资产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就该等虚拟资产提供《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定义见下文),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发牌或注册。特别的,鉴于虚拟资产作为一个投资类别,不论其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均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因此,为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香港监管机构目前对于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等活动,不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均需要获得发牌或注册,以及需要遵守特别监管规定。
1. 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
如前所述,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需要获得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
如果持牌人拟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应通知香港证监会;如果持牌人拟管理(i)已表明投资目标为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或(ii)有意将 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香港证监会也将通过施加发牌条件,对相关活动进行监管。为此,香港证监会已制订一套《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对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管,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
2.分销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
如前所述,在香港分销基金需要获得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此外,如果任何基金投资于虚拟资产,香港证监会也将通过施加发牌条件,对相关基金的分销活动进行监管。香港证监会已 在《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应达到的标准与操作方法提供指引。
3.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特别监管
中介人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服务,不论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都应遵从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金管局施加的特别监管规定,具体的监管规定参见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金管局联合发布的《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
05、总结
香港已经建立了一套围绕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初步监管框架,在《香港宣言》之后,会再建立一套围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持牌制度的监管框架,实现对所有虚拟资产的全面覆盖。同时,还须遵守打击洗钱及防范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规定。就尚在监管探索中的稳定币以及零售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投资的事宜,未来可能的形式是通过推出港元稳定币来链接零售投资者,建立港元稳定币的主导地位(猜测)。
正如《香港宣言》中提到的:“透过一致、明确和清晰的整全监管框架,有助奠定稳固的基础,以迎接由全球虚拟资产急速发展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Web3 在香港,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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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權歸屬原作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比特範的觀點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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