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列表】C2C借币协议通用条款
本C2C借币协议通用条款(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数字资产借出方与借入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借出方在HUOBI GLOBAL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挂单,匹配到借入方,经借出方与借入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自愿签署,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总则
1、本协议在平台相关规则的基础上订立,如平台规则发生修改、变更或终止,则本协议相应条款自动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以与平台规则保持一致。
2、本协议由双方通过平台以电子协议形式签署,并自双方均在平台点击“同意”按钮后生效。
3、本协议作为通用条款,一经签署,对借出方与借入方均长期有效,且适用于任一方的任一次数字资产借出或借入情形。
第二条 借出方保证
1、借出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行使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借入方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均为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借出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或法院裁决、命令或者与之相抵触;
4、借出方对借出资产享有完整、合法且有效的所有权,该借出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为任何第三人所设定的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亦不存在任何信托或限制性使用条件或其他权利负担,未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第三方监管,也不享有诉讼、执行、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豁免。
第三条 借入方保证
1、借入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行使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借入方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均为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3、借入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借入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或法院裁决、命令或者与之相抵触;
4、借入方已遵守和履行对其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并已遵守了对其适用的所有授权和许可,未发生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且可能给本协议的合法性、效力、履行及可执行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保证依照约定用途使用借入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借币用途,也不得将借入的数字资产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6、保证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借入数字资产的币息、费用以及按时足额偿还借入资产。
第四条 借出数字资产的交付
1、借出数字资产由借出方交付借入方的前提条件:双方已确认同意本协议的条款。
2、借出数字资产的交付方式:由平台协助划转以完成交付。
第五条 借出数字资产的偿还
1、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借入方应当按照产品规则的约定在借币期限届满前向借出方偿还全部借币数字资产和约定的币息。
2、在借币期限届满前,借出方不得要求借入方提前进行偿还;但借入方可以通过平台设置方式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币资产,提前偿还部分数字资产币息依据产品规则进行结算。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借币期间,本协议项下数字资产非因借入方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增值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应获取的奖励、空投等增值或收益,应归属借出方所有;
2、双方因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均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可以依据对方申请而向对方提交自身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包括其在平台的注册UID账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等解决争议所必须的个人信息。
3、对于本协议以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因签署文件的签订、变更、履行、终止或解除而获悉对方的信息,另一方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或除根据法律程序或监管要求必须披露外,信息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或透露前述保密信息予媒体、公众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第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约定条款的,均视为违约。
2、任一方违约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足因此而造成对方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应补足差额;如违约情况不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应承担全额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现有财产的减少以及为寻求权利救济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司法鉴定费以及为此支出的合理差旅费。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在提出争议或索赔之前,您确认并同意先通过support@huobigroup.com联系本网站以非正式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将尝试尽快在内部解决您的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善意协商以解决争议(讨论内容应保密,并受适用规则保护而不被用作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2、您确认并同意,如果发生任何争议、争论、分歧或权利主张,包括本条款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由本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无法通过上述约定解决的,上述双方应根据届时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新加坡,仲裁的适用法律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确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仅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员应拥有对其自身管辖权进行裁决的排他性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就仲裁协议的存在、范围或有效性或任何索赔或反索赔的可仲裁性提出的任何异议。任何仲裁都将以英语进行。无论仲裁以何种方式进行,仲裁员都应出具一份合理的书面裁决,足以解释裁决和裁决所依据的基本结论和结论(如果有的话)。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强制执行。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所涉及事项的所有讨论、协商、协议、口头约定或其他安排。
2、如果双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或优先权之行使。
3、本协议项下各条款具有可分割性,任何条款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出现该等情况时,各方应友好协商达成替代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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