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公司千万别玩P2P网贷!
金融危机后,P2P网贷凭借着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借贷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开始在全球蓬勃兴起,尤其是形成了中、美、英三个主要市场。按行业成交量比较,中国高居全球首位。然而,英、美具有成熟的金融市场,经历一番变革后,运营模式及监管已开始趋于成熟,而在我国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尽管被炒得如火如荼,却始终难以摆脱“跑路”事件频发的恶魇。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若要防止“跑路”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去年4月,银监会对P2P行业划下“四条红线”,其中包括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和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要做到这两条就必需对客户资金进行托管。因而,去年9月底,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对P2P监管的“十条思路”时,更是直接表示客户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
所谓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指的是资金流不经过管理人(P2P企业)的银行账户,而是通过第三方托管人进行,由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资金第三方托管使得客户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保管权分离,尤其是在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避免管理人挪用客户资金或者未按照合约使用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说是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墙。按照这个标准,目前行业仅有部分平台进行了托管,一些平台所宣传的“托管”只停留于风险准备金上,有名无实。
按理说资产托管本来就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之一,并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从资金安全的角度和监管层面上看,由银行担任托管方是自然不够的了。但由于P2P行业的定位和监管尚未明确,资金托管面临着较大的政策风险,且因网贷交易具有“小额、分散、高频”的属性,银行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才能搭建起托管系统,因此银行在P2P托管业务上一直踌躇不前,真正去去做托管的寥寥无几。
这恰恰让第三方支付公司有了可乘之机。第三方支付与P2P网贷同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二者的属性较为贴近,支付公司能以比银行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实现资金托管。于是乎,在P2P客户资金托管上反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异军突起,成为了主力。尤其是汇付天下和易宝支付两家公司,汇付天下已接入500多家平台,易宝支付也接入了400多家,占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进入2015年后,商业银行与P2P平台在资金托管上的合作开始有加速的迹象,中信银行与宜信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民生银行也与积木盒子和人人贷等多家平台达成协议。然而,从市场效率的角度看,并不排除未来第三方支付公司继续为P2P平台做托管的可能。关键的是对第三方支付做托管出台相应的条例进行规范,对托管的资质、风险隔离、信息披露等要有严格的要求。
不过,有些第三方支付支付公司并不满足于仅仅从事托管业务,对P2P网贷有更深入地了解后,在潜在利润空间的诱惑下,干脆自己建立P2P网贷平台。据来自极客网的文章《深喉!智融会等P2P网贷平台涉第三方支付》,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对应的P2P平台存在着强关联关系的至少有13家。这还只是可以公开查询出来的,有更隐秘关联关系的应该还有不少。
第三方支付公司兼营P2P网贷,造成了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如果有多家P2P平台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会利用其对这些平台做托管所积累的大量数据,帮助其关联平台,甚而透露一些较为敏感的信息,造成对其他对接平台的不公平。
二来,第三方支付公司“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使得第三方托管名不副实。资金托管旨在使客户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保管权分离,在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托管方必须是独立于平台、投资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但支付公司与P2P平台存在强关联关系,还能算是第三方吗?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足够的激励监督平台对资金的使用,甚至在资金的安全保管上都可能无法实现,难以达到防止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的目的。
随着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成立,监管政策出台已为时不远,而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必是要求之一。如果由商业银行全盘接受P2P资金托管最好,但若第三方支付公司仍可以进行托管就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尤其是对于那些P2P平台与支付公司存在较强关联关系的,更应当严格限制和监督甚至禁止,才能真正达到托管的目的。当然,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只是监管的要点之一,准入门槛、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都应当有所限制,只有通过加强网贷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改变行业无标准、无门槛、无监管的“三无”状况,才能防范“跑路”事件的频繁发生,促进P2P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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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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