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互联网金融暂行办法近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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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9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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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金融办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空间内创新发展,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牢牢守住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办法》特别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明确为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小额借贷信息服务,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办法》还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办法》针对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等也提出了应当遵守的主要规则。例如,针对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办法》要求,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融资者或者融资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该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参与期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等。
《办法》同时表示,将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浙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建立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联席会议机制,跟踪分析全身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推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国家统一框架下,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办法》还提出,推进信用基础建设。
在风险处置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充分发挥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依法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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