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NFT侵权纠纷案宣判,有业内律师认为涉案平台与用户均需担责

区块链日报 阅读 24016 2022-5-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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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NFT侵权纠纷案宣判,有业内律师认为涉案平台与用户均需担责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这是我国首例NFT侵权纠纷审结并公开宣判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此次判决也意味着用户在“元宇宙”平台发布侵权NFT作品时,涉案平台同样需要担责。不过,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若当事人上诉,还有待二审法院审理后出具最终判决结果。

区块链日报记者就“是否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询问本案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截至发稿暂未获回应。

业内律师表示,本案的公开宣判对于规范NFT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以后同类型的案件也会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用户发布侵权作品,

平台需要担责

杭州互联网法院披露,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奇策公司”)发现,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Bigverse”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899元。

而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作品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马千里的微博水印。

另外,公开信息显示,“我不是胖虎”的创造者漫画家马千里在2020年与奇策公司签约。原告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这与法院披露的信息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区块链日报记者实测发现,在注册登录Bigverse平台并购买燃料次数后,用户即可自行上传作品铸造NFT。除此之外,根据法院信息,涉案平台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也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gas费。

首例NFT侵权纠纷案宣判,有业内律师认为涉案平台与用户均需担责

图注:购买燃料次数后,用户才可以在Bigverse上上传作品铸造NFT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NFT并非法外之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法专委委员钱梦蝶告诉记者,首例NFT侵权纠纷的出现,给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NFT交易平台均敲响了警钟,该领域并非法外之地,尽管目前对NFT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但NFT铸造及出售行为依然受司法约束。

针对部分玩家认为该案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我国NFT的合法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扬表示该想法较为片面。

他指出,基于大厂联盟链或是国产公链铸造,通过国内平台销售的NFT,在购买时以人民币出入金,这种情况符合“首案”的具体情况,可以参考该案的判决结果。

“但像CryptoPunks、BAYC等玩家真正推崇的、去中心化的NFT作品,通常都是通过OpenSea等海外平台,用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出入金。”刘扬表示,“首案”的判决对该类NFT侵权案件没有任何参考意义,“这类玩法仍有极大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导致民事行为无效”。

作为我国首例NFT侵权纠纷审结并公开宣判的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界定了NFT的性质,即是一项权益凭证。

此外,本案还明确了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以及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因NFT数字作品交易兼有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侵权NFT数字作品,应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本案的启示意义

事实上,我国的数字藏品发展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据中国科学网此前发布的报告指出,我国的数字藏品在2021年已是一个市值约1.5万亿的新兴市场。目前来看,数字藏品市场的销售额数据没有放缓的迹象。

另一边,今年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数量爆发已增长超过200家,而这一数字在去年仅不到50。

随着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到NFT市场,此前被忽视的侵权问题仍可能成为行业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被问及我国NFT市场在解决涉嫌侵权方面做得是否足够时,刘扬表示“目前还远远不够”。

“一是NFT的铸造人缺乏法律意识,肆意用别人的作品铸造自己的NFT;二是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为了实现交易繁荣,在一定程度下也纵容这种抄袭行为;三是场外传统的艺术家对于NFT的权益属性认识不够深刻,对是否存在被侵权并不明确,或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他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钱梦蝶律师指出,本案中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的用户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她认为,由于本案原告仅以平台作为被告起诉并未将用户列为被告,用户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没有判令用户承担相应责任。”但若原告将用户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至于本案被告NFT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要看NFT平台是否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或者较高的注意义务。”钱梦蝶补充道。

不过,刘扬表达了不一样的看法。他引用《民法典》新增的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表示本案被告应当和侵权NFT的实际铸造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不仅是国内,国外的NFT市场也不断出现有关NFT侵权的诉讼。例如今年2月Nike在纽约联邦法院对美国球鞋交易平台StockX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授权将Nike运动鞋的图片作为NFT并出售;法国奢侈时尚品牌Hermès在1月份起诉了一位制作“MetaBirkins”系列NFT的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Hermès声称后者抄袭了其旗下BIRKIN品牌。

那么在NFT市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下,平台和用户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钱梦蝶表示,对于用户来说,应该选择较为规范的平台;另外,对于知名作品铸成的NFT作品,购买者可以提前检索该作品原件的著作权人、涉诉情况来自行判断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同时明确了“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但在钱梦蝶看来,“NFT平台没有主动进行审查的义务,平台已经履行合理或较高的注意义务的,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对于用户来说,若平台自身具有事前审查措施,则用户购买侵权NFT的可能性则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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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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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互联网 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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