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恶意抢注的数字人民币商标无效

数字法币研究社 阅读 28 2022-4-1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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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自2017年底开始数字货币研发工作,并于2018年3月9日首次公开提出其数字货币项目(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简称“DCEP”。自2019年年末起,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在多个城市展开。自2020年10月的深圳试点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用并对外公布e-CNY标识,作为数字人民币的英文缩写。“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工作,数字人民币已成为国家重要战略项目。

据悉,2018年3月9日以来,自然人胡志严在第36类,呼伦贝尔首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第42类和第43类,广州米盘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33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2类和第43类,大兴安岭星光大道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和第32类,福州旗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1类、第12类、第18类、第30类和第33类,时技科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第14类,江西颂颜商贸有限公司在第35类和第38类,广州趣家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和第42类共获准注册“DCEP”“ECNY”“PBCDCEP”等29件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认为,自然人胡志严等8位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公开提出其数字货币项目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DCEP”“ECNY”“PBCDCEP”等商标,明显具有“蹭热点”嫌疑,构成恶意抢注国家重要战略项目名称的情形,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自然人胡志严等8位申请人已注册的29件商标依法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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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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