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系列(五):数字货币如何在元宇宙中发挥优势?
前言
元宇宙作为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运行模式和存在形态。元宇宙将物理世界映射到虚拟空间之中,并将虚拟空间发生的行为与现实物理世界产生映射,自然人在虚拟世界的交易行为造成的盈亏变化也将直接反应在现实世界中该自然人的财富增减。货币作为现实世界中的价值交换工具,在元宇宙空间中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货币的形式经历了从实物、金属货币、信用货币,再到数字货币的发展阶段,为免歧义,本文将数字货币概括的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展开。
自2008年比特币诞生以来,有不少拥护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发行可有效解决因国家垄断导致的通货膨胀等问题,但由于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在现实世界中尚且存在客观障碍,笔者仅就元宇宙下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问题展开讨论。
01、数字货币对元宇宙的价值
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即数字人民币,是指由人民银行发行,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数字货币的出现一定程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缓解贸易摩擦带来的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理想中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不可伪造性、可控匿名性、可传递性、公平性等诸多属性。数字人民的发行将与世界各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现钞、私人数字货币等形成竞争,构建安全高效的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并映射虚拟世界,将为布局元宇宙空间发展带来重大价值。元宇宙下发行数字人民币的价值体主要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数字人民币或将补足支付体系运行缺陷,为元宇宙空间数字人民币交易安全和货币监管奠基。现实世界中,由于现钞的支付功能存在局限性,央行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利给私人机构,由其提供补充的支付功能,但是这种权利让渡使得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同时现行监管措施又无法适配支付链条中产生的多元化风险,继而会造成隐私保护成本增加、支付信息安全等问题。数字人民币具备的发行成本低、可传递性、可控匿名性、可追踪性等特点不仅能在支付功能性上不足原有支付体系的缺陷,更能在技术监管层面实现飞跃,有助于及时发现交易异常、增加支付透明度、减轻央行对货币控制监管压力。若数字人民币在元宇宙空间得以推行,亦可因其发行成本低、支付功能强、安全系数高等作为先发优势吸引全球用户,提高用户量,使其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贸易流通的支付工具,并映射于现实世界中,增强人民币的全球影响力。
第二,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或将削弱美元霸权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为元宇宙空间规则制定提供契机。现实世界中,在世界范围内,美元被用作价值储存手段、计价单位和交换媒介,美国以此维持其强大的经济和地缘政治地位,例如,美国曾利用其美元霸权地位,在经济危机时,通过超发货币等量化宽松的政策,稀释本国债务、收割他国财富。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大国,若能抓住机遇,利用数字人民币发行的先发优势在元宇宙空间中占得先机,制定出与世界各国交换数字人民币的协议和机制,建立稳定的交易平台,或将帮助世界各国降低美国主导地位下对其金融体系和世界金融管道的控制,为我国在元宇宙空间规则的制定赢得更多的话语权。
第三,数字人民币元宇宙空间的发行或将稳固我国的货币控制力。现实世界中,数字人民币是基于法律授权央行向社会发行的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能力的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因元宇宙空间是现实世界一比一映射的虚拟世界,在该虚拟世界中若无对应的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或让渡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权,将极大影响央行对我国货币的控制力。
第四,数字人民币元宇宙空间的发行或将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数字人民币基于区块链上运行的底层技术打造,发行、流转、结算等全流程中伴生了包括资金信息、交易主体信息等宝贵的数据,数据作为元宇宙空间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数据安全将直接影响国家的网络空间安全。若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权力外流,导致伴生的数据信息外流,将引发系列数据安全问题,继而影响我国网络空间安全。
02、元宇宙下数字人民币面临法律问题
一、元宇宙下发行数字人民币可能引起垄断
一方面,央行作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机构在我国境内处于垄断地位,相较于境外数字货币交易所发行百花齐放,竞争对手的缺失可能使其在市场经验、技术力量等方面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也排挤了具备竞争性的其他机构同台竞争,限制了数字货币发展和创新。
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技术框架复杂,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多元化运用,都揭示出其海量并发交易的处理背后是庞大数据的高频密集处理,而央行的对于该等数据的收集使用是源于我国法律的授权。但是,在元宇宙场景下,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对象将不再限定于中国境内,而要面向元宇宙中所有单位成员且发行体量将进一步剧增,牵涉的数据量也会同步递增。
在这种前提下,数据垄断问题将不再是单一国家内部的法律问题,而会扩大至全球范围,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可能在元宇宙空间中适用本国法律对涉嫌数据垄断的行为进行管制,届时,央行作为发币主体,可能无可避免的面临全新的法律问题,例如,2020年12月欧盟发布数字服务法草案,要求部分覆盖受众广、社会风险强的数据平台设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一旦央行在元宇宙空间下,与元宇宙空间中欧盟成员数据往来发生纠纷,该成员援引欧盟法律,将央行解释为巨型数据平台,要求对其进行外部审计,显然后果是无法预计的。
二、元宇宙下数字人民币跨境合规风险问题
利用数字人民币在元宇宙空间中搭建新支付体系,错位拓宽人民币发展空间或许是一个新契机,但是元宇宙的建立终将映射现实世界,元宇宙中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也会面临合规性考验。现实世界里,央行作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机构,管辖权范围原则上应该限制在我国境内,但是当元宇宙空间里数字人民币广泛运用于境外虚拟空间时,我国可能会面临国内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和管辖权冲突等问题。
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可能会根据本国法律对我国数字人民币跨境产生的数据进行扩大管辖,例如,美国法中规定,在美国境内使用数字货币而产生的数据应由其管辖,若根据本条法律的规定,制定国内法,则会扩大美国的管辖权,继而损害我国的货币主权地位。
三、数字人民币元宇宙交易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
元宇宙空间下数字人民币在链上的流转,涉及到的民事权利变更和货币的转移暂无法律保护,数字人民币的盗窃、遗失等问题的法律保护也亟待解决,现行法律可能无法解决元宇宙空间中的各交易节点的安全问题。
另外,元宇宙空间下海量获取数据的授权,以及数据索取的边界等问题的尚无明确规定,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个人隐私泄漏等问题,且单个个体在隐私权利维权上对大数据技术侵权等行为的举证能力较弱,个人隐私权保护在元宇宙空间下将面临新的难题。
03、元宇宙下数字人民币的立法建议制定元宇宙空间数据治理统一立法
元宇宙下发行数字人民币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撑,且该发行权的授权法律制度需要元宇宙空间内各组成国成员的认同。一方面,国家层面在元宇宙空间发行数字法币,其伴生的运营平台对于数据的大量收集和使用是否构成数据垄断问题,需要元宇宙空间成员共同制定法律。根据欧洲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以及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58条都提出了对大型基础性数据平台的“守门人”职责,对于巨型数据平台的认定,一般是依据经济价值和平台影响力。这些巨型数据平台通常缺乏竞争对手,其独特叠加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效应使得用户产生路径依赖,若其无序扩张、垄断竞争,将破坏公平竞争。
但是当国家和政府成为了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其背后承载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应会远超私人企业平台,这种前提下,制定出各国认同的数据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在公平、有序竞争的基础上,发行元宇宙空间数字法币,对于未来元宇宙空间货币体系的治理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促进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国际协作立法。正如上文中所述,若推动数字人民币在元宇宙空间中全球通行必须以我国数字人民币发行机关及相关机构的数据依据所在国法律进行公开为前提,这必然会造成数据安全和隐私权保护成为核心问题。通过国内和国际立法,对元宇宙空间中数据使用和隐私保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清单式承诺,在确保境内相关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数据的前提下,建构数据跨境流通统一的国际安全协议和监管标准或许有助于化解元宇宙货币体系构建与数据安全的矛盾。
制定关于数字货币的专门法律
一方面,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庞杂,需要专门立法。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专门团队,开始对数字货币发行框架、关键技术、发行流通环境等问题进行专项研究。2020年10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19条中提及人民币包括实物和数字形式。2021年7月,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组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阐明了人民银行在数字人民币研发上的基本立场。但是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与传统纸币截然不同,其中涉及的央行、运营机构、参与机构、用户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数字人民币依托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法律属性等问题需通过进一步立法明确。
另一方面,私人数字货币亦需要专门法律规制。在元宇宙的情境下,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将映射到虚拟世界之中,但是目前各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流通使用在法律上存在极大差异,例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数字代币在境内的发行,但日本等国却允许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作为金融支付手段,另外,今年三月,俄罗斯也宣布考虑接受比特币支付原油和天然气。
在元宇宙空间下,私人数字货币合法性是绕不开的议题,若随着虚拟世界不断发展,私人数字货币逐渐演化成元宇宙空间一种主流的支付结算方式,则必然会投射在现实中,影响我国现行关于数字代币的法律政策,因此需要通过先行立法将跨国家、跨空间范围内的私人数字货币差异性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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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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