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的「排头兵」:区块链存证的性质界定与审核路径

中物联区块链分会 阅读 24 2022-4-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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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如同电商与实体店一样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而区块链存证技术便是实现线上诉讼的一根定海神针,是在线诉讼的奠基石。

本文从区块链存证的双重属性、性质界定、审核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将科技框进法律的语言逻辑中,寻找区块链存证的审核路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8年中本聪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现金支付系统》,区块链技术逐渐由电脑极客向普罗大众传播开来。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诞生,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同月28日,全国第三家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也挂牌成立了。

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在线诉讼、立案、证据提交、庭审、判决、执行等都将在线进行,如此一来,杭、北、广将在线上诉讼领域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如同电商与实体店一样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憧憬不再是天方夜谭,它们正在一步步地孕育、发展、成熟。

而区块链存证技术便是实现线上诉讼的一根定海神针,是在线诉讼的奠基石。线上诉讼中的证据都将在线上进行,对于证据的“保真”要求特别高,而电子数据为人诟病之处也在于它易被篡改导致不真实,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大大下降。而区块链存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许多学者强调监督和规则的重要性,面对区块链金融模式的强势冲击,应借鉴沙箱监管模式等国外经验[1]。另有学者指出,应当吸纳技术所带的创新的同时,避免进入“技”定一切的社会物理学世界[2]。

然而,二者都忽视了区块链技术效率属性与法律公正属性的性质界定。本文从区块链存证的双重属性、性质界定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将科技框进法律的语言逻辑中,寻找区块链存证的审核路径。

01、区块链存证的双重属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区块链存证技术是人类探索互联网科技的最新成果。就区块链时代证据的变革而言,核心问题不在于如何看待区块链存证问题,关键在于探求区块链存证的科学规律,通过法律逻辑的缰绳将科技这只“神兽”驯服为司法所用,既要符合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又要全面审慎,科学地运用技术的最新成果。

1. 技术效率属性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性的特征,这也表现了区块链存证技术追求效率的属性。

① 去中心化

区块链存证在证据的保存上采用时间戳和工作量证明机制,即信息的写入和保存没有特定主体,而是由链上节点通过计算机运算能力去计算某个符合条件的哈希值(hash)并通过一定的时间序列来取得记账权并记账,进而将区块信息向全网广播,接受其他节点验证后最终接受成为有效区块。

数据也不是单独存储,而是分布式存储在与其他数据捆绑的区块中。传统的司法鉴定中心和公证机关则属于强中心化,证据经过这些机关鉴定公证之后,便可披上公信力的外衣,但鉴定和公证机关为中心并不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且鉴定机构仍属于民营机构,营利是最终目的,这种强中心化易导致伪造、篡改证据等问题。

如2018年9月19日原华政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闵银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与包庇罪,被上海青浦分局刑事拘留。

在线诉讼的「排头兵」:区块链存证的性质界定与审核路径

② 不可篡改

传统存证通过公证机关审查加盖公章的形式固定证据,只能对证据作形式审查。而区块链存证则将电子证据保存到链上,做分布式存储。链上的每一节都完整地保存了证据信息,它们之间是相互印证的关系。

通过公钥和私钥的非对称加密法保证用户的信息真实安全,私钥只有用户自己知道,无法通过验证码的方式找回,这也基于它的中心化。如此,法官面对的是一份已经经过验证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则该证据有效。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证据,通过PS技术、修改时间等技术处理可轻易改变真伪,区块链存证可缓解电子证据容易失真的困境

③ 可追溯性

区块链存证从电子数据生成时便开始介入,由于是去中心化的,链上的证据只能从前往后推,每一步都需要经过验证后才能继续下一步,这个过程俗称“挖矿”,挖矿也不是由人类操作,而是其他的计算机(挖矿机)进行计算机运算验证,并将实时完整地传送到审计、公证、鉴定、仲裁等机构的服务器,后续基于存证的执行、监督、查阅等都会记录在链上,未来任意时间都可以验证原始材料及流程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3]。

2. 法律公正属性

为电子证据的规范适用保驾护航。有关学者曾对483份有关互联网电子数据的判决文书进行分析,得出下图[4]:

在线诉讼的「排头兵」:区块链存证的性质界定与审核路径

电子证据的验证方式是指通过扣押等物理方式进行的,而远程收集和第三方调取的数量已经远远大于电子证据验证方式,因为没有实际扣押的方式,对这样的证据进行区块链存证意义重大,因为完全不需要扣押,通过区块链技术便可实现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存

对于电子证据的态度,“遵传统论”者认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并无不同,都是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材料。

“歧视论”认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上应作区分对待。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出现为电子证据的规范适用提供一种新思路,互联网的问题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解决,从而为电子证据的适用打开新大门。

只能保真,不能证真。区块链存证与定罪量刑的定案证据不能划等号,前文介绍了区块链存证的种种优点,可能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经过区块链存证处理过的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如同医生看了CT机器拍出来的CT片子就可以诊断开药一样,这都是错误的。

这是因为要考虑到区块链存证的法律属性,区块链上的证据只能保证链上证据是真实的,无法被篡改的,而不能证明这样的证据是初始真实的,是证据法三性中的真实性。

此“真实”非彼“真实性”。经过区块链处理的证据证明力未必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大,如果对方能够提出准确的证明推翻区块链证据,当然应予采纳。但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区块链存证的证据又比其他方式存证的证据的可靠性更大而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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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区块链存证的性质界定

传统电子数据在诞生伊始便引起法学界的轩然大波,科学技术对法律知识的冲击日益凸显,当法律人渐渐对电子数据达成共识并广泛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的时候,区块链存证技术已悄然登上案头,相比传统的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更加难以理解,接受难度也显著提高。

为此,需要对区块链存证的性质作一个明确地界定,方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区块链存证技术。

1. 黑箱理论还是技术中立

电子数据因为自身的高科技属性而让传统司法者有所顾虑,究竟是当作传统证据来看待还是制定新的审查判断方法单独规制,争议从未停止。而区块链存证技术更是让普通人难以理解,甚至产生质疑。

公民被告知经过区块链存证的证据因为技术加持所以都是真实有效的,这使人产生一种黑箱理论的问号。一般人肯定不会对区块链存证产生影响,但是否会存在漏洞而遭到黑客攻击?是否会被软件开发者所控制?

手机、电脑等网络设备可以轻易被控制,也只需敲敲代码,在另外一台计算机上便可远程操控手机、电脑等网络设备。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和人才必然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针对自己的核心利益难免可能会在技术上动手脚,法官易陷入“一切皆可造假”的哲学思辨中[5]。尽管司法机关也有一些懂互联网的人员,但与专业网络人士的博弈输赢一目了然,所以能否做到技术中立又将打上一个问号。

若想解释这种怀疑,要想证明溯源证据的有效性,必然要证明获取工具的有效性,以此为前提,又得证明获取工具内部组件的有效性,接着又要证明内部组件组成部分的有效,证明循环往复,显然这是不现实的。

为此,我们可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华泰一媒诉道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和北京法院移动端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诉北京京东伞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得出一些启示。

目前可采取的合理措施是首先对存证平台资质进行审查,存证平台必须独立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股权、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第三方存证平台需要通过国家的检验认证。

其次,审查电子数据生成和存储的可靠性。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和取证人员的不当操作都会导致生成和存储数据的可靠性降低,需要对取证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保证电子数据的“原汁原味”,未被清洁和修改,尽最大努力保障来源可靠。

区块链技术存在黑箱的可能性,但不能因噎废食,该技术仍是由“01”这种代码机械组成。因此需要仔细审查这些“01”代码是否正确,哈希值和、时间戳的使用是否符合操作,排除区块链存证中黑箱造成的不确定,经过以上检验的,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存的证据,应当属于技术中立而非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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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认性还是印证性

有学者认为,尽管区块链证明的证明力被杭州互联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认可,但它并没有创造一种新的证据类型[6]。

他们认为经区块链保存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待提高,在杭州互联网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中,尽管对区块链存证肯定适用,但“通过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取证工具“puppeteer”程序和“curl”程序的技术功能进行司法鉴定,确认“puppeteer”程序和“curl”程序具备网页截图和源代码调取的可行性[7],仍然使用国家公证的方式来说明链上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司法鉴定和区块链技术相互印证,来达到说服法官的效果。

区块链存储的证据究竟是确认性的证据还是印证性的证据?

其实行业对“puppeteer”程序和“curl”程序便已经达成共识,所以在该案中再对其进行国家公证难免有画蛇添足之感,但不排除诉讼策略的考量。

区块链存储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相互印证的,但在内部,证明区块链存证本身的问题上,技术自证才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路径,通过国家公证的方式公证电子数据,会造成电子数据“书证化”的结果,实质上仍然与目前公证的方式差别不大,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区块链存证[8]。不能体现电子数据的独特价值,对证据的实质证明力来说也并不会产生影响。

3. “代码”自律还是“法条”他律

20世纪90年代,密码朋克们便提出通过点对点的方式实现事物之间的交际,从而抛开第三方中介,达到一种极度自由的状态,这也是区块链的核心所在。

中本聪通过挖矿获得第一笔比特币,随着全网算力的不断增强,个人的普通计算机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便又发明了专门用来挖矿的矿机,当单个矿机无法满足算力要求时,又集合而成矿场,当挖矿难度越来越大,矿池应运而生,不知不觉中区块链又发展到集中模式,起码形式上逐渐向集中模式靠拢。

当前区块链存证由第三方平台负责,法院在使用链上证据时仅对平台资质进行审查,却未对区块链监管有详细规定。根据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利用区块链规避实质性法定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为监管对象,但是前文所述区块链已经形成一种动态发展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以连接区块链网络和现实世界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为监管对象更加方便有效[9]。

不过随着无许可区块链提供的服务愈发丰富,中介机构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国家法律法规可能直接以代码开发和矿工作为法律义务的承担主体,此举能否成行,至少现在还没有确切的答案[10]。

03、区块链存证的审核路径

根据现有的区块链存证的司法案例,法院的审核路径主要集中在第三方存证资格的审查、电子数据生成和存储可靠性的审查以及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对区块链存证的审核基本还停留在入门阶段,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丰富和案件复杂程度加深,这样的审核路径难免陷入粗糙的困境。针对区块链存证的审核路径,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 合理适用推定原则

法官通过对区块链存证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核,如果都符合则推定适用区块链上保存的证据。这在区块链存证的个案中都有所体现,虽然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科技原理我们不甚清楚,毕竟术业有专攻,但我们可以通过区块链存证的基本原理,检验输入值与输出值的正确性推定适用链上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也与前文所述区块链存证应当属于技术中立的性质不谋而合。

通过肯定或否定一事物而推定另一事物符合要求并采纳大大降低了证明难度,对于链上的证据而言,推定的方式不限于区块链基于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性等技术属性而适用区块链存证。

在法律适用方法上同样需要法官结合经验,合理适用推定原则。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之外,进一步明确抗辩中由哪一方具体承担区块链存证证据证明责任[11]。如果被告人承认不利于自己的电子数据,且能准确合理地说出符合案件事实的真相,则推定区块链上存储的证据无效。

如果从被告人处获得的链上证据对其不利,而又不能提出合理辩解,可以推定链上保存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经过加密处理和具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想要篡改十分困难,这些证据经过区块链验证后比未加密和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更加令人信服,在这些方面都要求法院合理适用推定原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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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和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实物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刑诉法规定对于非法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诉法当中的重要原则,能够直接决定个案的最终走向,尽管当前的区块链存证的案件还大多适用于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故而本文所指的非法证据是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即采用非法的手段或非法程序所获得的证据。

区块链存证中的电子数据当然包括非法证据的可能性。法院在审核链上电子数据时当然不能遗忘对其进行有关非法证据的审核。如果电子数据初始就是通过威胁、欺骗、利诱方式生成的。基于区块链相印证的特性,将会导致整条链上的电子数据不可使用。

若在民事诉讼中,若区块链的存记方式存在瑕疵或者存证程序不合法,则需要经过补正,未经补正,也不得适用。未进行取证环境清洁性审查的证据也需要予以排除,区块链技术的高度唯一性会导致蝴蝶效应,最终的证据与案件真实材料大相径庭。因此,审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区块链存证的广泛适用提供有力的公正性保障。

3. 积极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

前文论述了链上的存证方式属于技术中立,但链下的技术中立是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做到的。当事人采取了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提交给法官,但法官仍难以形成内心确信,该方当事人就必须为存证技术的可靠和操作过程的重要性承担进一步的证明责任。

例如,被告辩称,虽然原告采用时间戳技术保全了KTV点歌系统中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但每部作品均录制保存了片段,无法与原作品进行全面地对比[13]。

链下的技术中立需要通过专家辅助人来弥补,由一至两名具有区块链专业知识的人当庭就区块链存证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弥补链下说明不足的问题。并且,双方都有申请运用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对于己方和对方提供的区块链存证的证据进行专业解释和专业辩驳,提高庭审中关于技术争辩的活跃度。

此外,法院还可以设立专家辅助人基金,通过专家辅助人基金可以减少当事人申请专家的费用,法院领导下的专家人辅助基金制度跟传统的专家辅助人的区别就在于申请主体的不同,法院作为适用主体能够大大提高该项制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事实越辩越明,证据越辩越清,从而使得法官可以形成内心确认,针对区块链存证中的技术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结语

区块链技术如火如荼地发展,不仅在司法存证领域,在虚拟货币、数据共享平台、征信管理等方面均能发挥重要作用,对新技术应秉持中立、开放的态度,不能因为属于新兴司法技术就对其另眼相看或者歧视对待,刻意拔高认定标准或者排斥该新技术的使用,司法人要有大胆求新、探索的勇气。

同时,需要法律人结合自身专长,使用法律逻辑将科学技术纳入法律的世界中,为法律所用,这又需要司法人拥有求真务实的智慧。在线支付、在线购物、在线订餐、在线打车、在线办理各种业务等方式已经融合进千家万户的生活中,且不可逆转。

在线诉讼也悄然发展起来,区块链技术是完善电子数据司法应用、发展在线诉讼的排头兵。线上线下、链上链下“和而不同”,虚拟和现实究竟应该适用一个规则统一调度,抑或制定两种规则双管齐下,也将继续吸引人类求证探索。

参考文献:

[1] 陈志峰、钱景如.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机制探究——以构建“中国式沙箱监管”机制为制度进路[J].上海金融,2018(1): 62

[2] 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J].东方法学,2018(3):75

[3] 罗文华.归责与共识:从电子签名到区块链[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2):50

[4] 冯姣.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收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5):36

[5] 伊然.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鉴真现状与规则完善[J].法律适用.2022(2):117

[6]叶晓丹、陈俊杰.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收获杭州互联网法院确认. 载新浪网http://tech.sina.com.cn/i/2018-07-05/doc-ihevauxk6185478.shtml,2018年7月5日

[7] 张玉洁.区块链技术和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J].东方法学,2019(3):108

[8] 罗恬漩.民事证据证明视野下的区块链存证[J].法律科学.2020(6):68

[9] Wright and De Filippi,supra n.31

[10] See The Black Review 2016,supra n.6,at 44-45

[11] 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存证证据的认证分析及完善路径[J].人民司法(应用).2020(31):12

[12] 吴美满,庄明源.区块链存证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中的应用[J].人民检察,2018(22): 54

[13] 雷蕾.从时间戳到区块链: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电子存证的抗辩事由与司法审查[J].出版广角,2018(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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