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4年互联网金融:行动在前,政策在后

钛媒体 阅读 53 2014-12-23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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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4年互联网金融:行动在前,政策在后

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全面渗透金融业的一年:第三方支付发力移动支付市场,希望借移动互联的机会,争夺O2O的入口;P2P网贷平台数量急剧增长,同时不断爆出坏账、跑路的消息;股权众筹有野心代替传统创投,产品众筹让参与者的个性化需求得到了满足;数字加密货币的坚持者们依然在寻找创新的可能性,基于技术的各种二代币层出不穷。

从业者们在彼此的领域做得风生水起,却难以掩饰对政策的敏感,政府出了条例,甚至某个官员说了几句话,相关文章立马在朋友圈火了,转发、分享、讨论,不亦乐乎。详情且看BT传媒·钛媒体记者孙骋的解读:

行动在前,政策在后。这被众多互联网从业者认为是圈子的规则。互联网企业抢在政府出台政策之前发展壮大,行业到了一定规模,甚至可以倒逼政府制定合适的规则,待政策出台之后,再调整、改变自己。抢时间差,和政策保持微妙关系,进退往来、暧昧妥协。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因此成为自诞生以来最快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经济新词汇之一。

李克强总理11月1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

地方性支持条例也在出台, 8月7日,上海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在公司注册、投资、纳税、人才、征信、创新容忍度方面,上海的互联网金融20条都做了比较好的表率。不是一股脑儿撒资金,也并非用优惠措施拔苗助长。

其实互联网金融创业公并不需要硬的政策支持,更有意义的是软性容忍。创新是需要一定的灰色空间的,金融又是政策导向非常明显的行业,素以创新容忍度很重要。

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全面渗透金融业的一年,第三方支付发力移动支付市场,希望借移动互联的机会,争夺O2O的入口;P2P网贷平台数量急剧增长,同时不断爆出坏账、跑路的消息;股权众筹有野心代替传统创投,产品众筹让参与者的个性化需求得到了满足;数字加密货币的坚持者们依然在寻找创新的可能性,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各种二代币层出不穷。

从业者们在彼此的领域做得风生水起,却难以掩饰对政策的敏感,政府出了条例,甚至某个官员说了几句话,相关文章立马在朋友圈火了,转发、分享、讨论,不亦乐乎。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最先面世

12月10日,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

互联网保险此前暴露过一些问题,比如预期收益过高、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消费者保护不够,一些产品甚至具有博彩性质,这些问题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一致的。《暂行办法》针对这些问题做了反馈。

很重要的一条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可以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由此看来,保险机构总公司依然掌握着管理和运营的大权。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需要具备一些硬性的条件,比如平台需要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同时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等。

所以监管者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是包容和支持的,比如此前争议较大的跨地区经营问题,《暂行办法》并没有 “一刀切”,而是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允许保险公司间接实现一些保险产品的跨区域经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降低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将整体受益。

第三方支付遭遇限额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支付起步最早,发展最为成熟,按理说不会再碰红线,但是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这类新事物,还是遭遇了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或意见函,并且官方态度颇为强硬。

3月11日,央行下发《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对第三方支付做出限制,包括第三方支付转账、消费将被限制,如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单笔转账不能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等。

这被民间认为是,央行有意控制余额宝这类网络理财产品的发展规模,第三方支付规模和次数被限制,用户投入网络理财产品的资金规模也被限制。

3月13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出《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意见的函》,紧急叫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当时,央行相关人士表明这只是“暂停”,言下之意就是待厘清有关问题之后,还是会重新放开。

实际上,这个意见函的结局是不了了之,后来也没有更多声音,二维码支付依然存在,微信、支付宝、银联、银行系等等,目前都在布局二维码支付,一旦禁令正式解开,恶仗就要打响。

4月1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手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虽然20条规定都是针对商业银行而提出的,但条条指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算是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通知对交易限额作了要求,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

银行决定限额的多少、临时期限的长短,比如最早实施的招商银行,其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的招行“一卡通”大众版网上支付交易,单笔和单日累计支付额从5000元下调至500元,招商信用卡网上支付限额也将由客户自行设置交易额度更改为单笔交易不得超过500元。

红线照耀网贷前进

千呼万唤还没有使出来的网贷监管政策,在2014年,倒是有几次因为政府官员的声音,成为关注焦点。最有代表性的是4月21日,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表示,目前P2P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攀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他给P2P网贷平台业务边界划了四条“红线”: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这等于直接给P2P网贷下了定义。先把底线亮出来,画个圈,各个平台有怎样的创新动作,都得安分地在圈里玩。

2014年发声颇为活跃的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在7月透露对P2P的监管重点,提出平台要有行业门槛、资本金的约束,具备风控能力,资金要进行托管,不能汇集资金,明确收费机制,保护投资者信息,开展外部审计。

8月2日,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透露,对P2P的监管细则将于今年下半年或明年初推出,监管导向为“明定位”、“不碰钱”、“有门槛”、“重透明”、“强自律”。

什么是行业门槛?这意味着P2P平台要有资本金的约束,具备一定的技术平台的安全性、公司高管人员基本的资格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信息的把关能力。

门槛、实名、第三方托管等等监管思想一脉相承地出现在P2P监管的“十大原则”中,9月27日,王岩岫再次提出要求:

除了对之前要求的强调,“十大原则”的新观点是“坚持小额化,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的确,坚持小额化对投资者来说是降低风险最基本的办法

同时,P2P监管思路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数字加密货币禁令重重

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加密货币,现在面临重重禁令。

去年12月,央行联合四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2014年3月,央行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关闭十多家境内的比特币平台所有交易账户,最后期限是4月15号,被称为“ 415 大限”,同一天,上海张江IC咖啡馆,国内第一台比特币ATM面试,爱好者们依然热捧,热情并未减少。

央行从来不在公开场合提比特币,也从未直接和比特币平台接触。415大限后,国内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的CEO李启元接到招商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通知,被要求前往招商银行营业点销户,然而,他并未接到任何监管部门的通知。

比特币价格一路下跌,11月甚至跌破1800元/币,12月初,银联内部文件透露,银联目前已经成立专项工作组,着手打击比特币交易,利用比特币对接商户的支付收单行为首次被定义为违规。银联组织、风控、运营等各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整顿比特币市场:阻绝目前交易所的人民币充值渠道,联合国家监测认证机构调查比特币交易平台的金融安全。

国外的比特币支付公司,比如Bitpay,进入中国无望,中国创业公司要做自己的Bitpay,不仅要合规,还要摸准监管的心思。

股权众筹的”中国式”监管要来了

年末的互联网金融圈,股权众筹很抢风头。(见钛媒体前文报道《股权众筹的”中国式”监管要来了:违背互联网精神?》)

先是李克强总理11月1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旨在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

很快,证监会有了反应。12月18日, 证券业协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的备案登记和确认、平台准入、发行方式及范围、投资者范围等内容作了明确: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因为要求较为苛刻,这部管理办法被一些股权众筹从业者认为违背互联网精神。“单位或个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这些条件将普罗大众拒于众筹门外,不是普惠金融的特征,也违背了众筹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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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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