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没有50万别想玩众筹 对投资者要求高

未知来源 阅读 37 2014-12-22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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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酝酿将近一年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家股权众筹平台下发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这个“意见稿”一出台,可把很多有志于在众筹领域一显身手的“平民百姓”吓了一大跳:参与众筹的门槛,也太高了吧,咱还玩得起吗?

该意见稿对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提出的要求是,你需要有3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或者你的年薪至少50万元。

对投资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每个人出一点钱,一起弄个酒吧茶座玩玩。这几年,这种众筹创业的方式,在不少城市里流行着,在温州,也有不少项目就是通过众筹而“玩”起来的。

众筹降低了创业的门槛,让“?丝”也看到了当老板的希望。但是,“意见稿”如果最终被施行,那么,众多“?丝”的创业梦将胎死腹中。因为这个意见稿第十四条的“投资者范围”界定了以下这些人才具备众筹投资的资格。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上6个条件,必须满足一个,你才能投身于众筹这项伟大的事业之中。对照了半天,大多数“?丝”发现,竟然没有一个条件是为自己而设的。

对于这样“苛刻”的准入门槛,我市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说,如果这个意见稿最终被采用,那么事实上“众筹”将不复存在。试想,一个项目投资额为100万元的话,你要200个身家300万元以上的人一起参与去做,谁吃饱了撑的呢。该负责人叹息道:按照这个标准,我是一辈子都没资格玩众筹了。

记者了解到,温州目前几个已经运行的众筹项目,一般每股的投资金额都只有一两万元,投资者也并非完全出于盈利的心态,大多数人出于好玩,也没有规定参与者必须要有多少资产,投资之后,风险大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对众筹平台的要求也不低

该“意见稿”第五条对平台释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要想做这样一个平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市一证券公司负责人认为,按照该意见稿的解释,平台仅仅只是一个中介机构,只提供信息发布等内容,那么,平台的收入也就只能是佣金收入。这样,对平台做出如净资产要500万元以上的要求,似乎也有点过高,不利于民间机构踊跃从事该行业。

意见稿还“限制”了平台的许多行为。一、通过该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这个“意见稿”由证券业协会发布,意味着该协会将成为众筹行业的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或将“近水楼台先得月”,做众筹平台有先发优势。对此,我市一证券公司负责人认为,证券公司愿不愿意做,取决于细则出台后对佣金等方面的规定。如果佣金不高,估计券商的积极性也不会高。

业内吐槽众筹成了企业卖股权

对于这个意见稿,我市一些有志于在众筹领域有所发展的人士认为“有点扯”:这哪里还是众筹啊,这应该是企业卖股权吧!

大部分对众筹的理解是一伙人凑点钱,去做一个项目。但是参照“意见稿”,众筹变成了一个企业作为融资方,拿出部分股权卖给投资者,而且这个投资者必须身家300万元以上,另外还有许多更加苛刻的要求。

一证券人士说,一个企业缺少资金,拿出部分股权出让,这像是企业发行优先股。

而另一证券人士则认为,如果对投资者做过多的要求,这跟企业发私募债有点类似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多采访对象对这个意见稿进行吐槽,拿意见稿里的“众筹”跟资本市场上的不同品种进行比较,就是很少有人肯定“众筹就应该是这样子的”。

对于这种吐槽,我市一众筹平台的负责人说,其实这要看众筹是站在哪个角度来理解的。如果把众筹当做一种融资行为,即先有具体的项目,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拿出部分股权进行“众筹”,这就是众筹的融资功能,在这个层面上,对融资者或投资者提出高要求是可以理解并且很有必要的,否则恐怕跟非法集资扯不清边界了。

但是如果把众筹理解为一种投资,即当有一个人提出一个设想,想让大家一起参与去做,那么,对投资者提出更多的要求,就不太好了,门槛太高,很多好项目就无法通过众筹来完成了。

那么,众筹到底是融资工具还是投资工具呢?按照“意见稿”的第一句话“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理解,它更像是一种融资工具。

“散了散了。”我市一众筹平台相关负责人看了这个意见稿后表示,这不是我们要玩的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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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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