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数字人民币”
近日,央行正式官宣,数字人民币交易额突破875亿元,数字人民币APP已经支持深圳、成都、苏州等国内几十个城市的数字人民币支付应用。根据央行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超过808.51万个,开通的个人钱包2.61亿个,交易额突破875.65 亿元。
今年1月18日,海南自贸港某国企通过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向税务局成功缴纳1.043亿元税款,这是目前罕见的以数字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实践,也是截至目前全国最大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缴税业务,引发广泛关注。
未来已来,数字人民币正如春雨一般,细润无声的进入我们的生活、改变我们的生活。今天飒姐团队就和大家聊聊数字人民币的方方面面。
数字人民币是什么?
数字人民币,又称e-CNY,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数字人民币就是数字化的人民币,其同样是由国家信用进行背书的、具有强制性和法偿性的,可以作为一般支付工具使用的法定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说:“数字货币的功能和属性跟纸钞完全一样,只不过它的形态是数字化的。”
数字人民币的意义、定位和职能
数字人民币对我国的意义:当前,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驱动力。根据央行行长易纲观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和应用,有利于高效地满足公众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对法定货币的需求,提高零售支付的便捷性、安全性和防伪水平,助推我国数字经济加快发展。
数字人民币的定位:纸钞和硬币(即M0)的替代品,其与现金一样是法币,并保持了现钞的属性以及主要特征,满足了便携和匿名的需求,有国家信用背书,具有法偿性,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接受。
数字人民币的职能:
货币职能是指货币本质的具体体现,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
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数字人民币可以用来衡量和表现商品价值。
数字人民币具有流通手段的职能:数字人民币具有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出卖者可以把商品转化为数字人民币,然后再用数字人民币去购买商品。在这里,数字人民币发挥了交换媒介的作用,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
数字人民币具有贮藏手段的职能:贮藏手段指的是数字人民币退出流通领域,充当独立的价值形式和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而被储存起来的一种职能。数字人民币是具有法偿性的一般等价物,可用于购买商品,其能够执行贮藏手段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贮藏数字人民币与贮藏各种具有价值之物无甚区别。
数字人民币具有支付手段的职能:即指的是数字人民币在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工资和租金等活动时所执行的职能。(作为支付手段的数字人民币功能尚处在试点和开发中,未大规模普及应用)
数字人民币具有世界货币的职能:数字人民币的世界货币职能指的是其在世界市场上执行一般等价物的职能。传统观念认为,要作为世界货币,必须是足值的金和银,且必须脱去铸币的地域性外衣,以金块、银块的形状出现。而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数字人民币同样承担着作为世界货币的职能,在我国政府和央行的大力推动下,数字人民币的海外支付和结算将会更加便捷可靠。在未来,随着数字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也许除金银外,法定形式的数字货币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世界货币职能。
数字人民币的核心特征
双层运营:
当前,我国对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方式采取了双层运营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对公众发行和兑换央行数字货币,而是先把数字人民币兑换给指定的运营机构,比如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商业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同时,运营机构需要向人民银行缴纳100%准备金进行1∶1的兑换。
双层运营体系和纸钞发行的原理和基本逻辑是一样的,这是为了防止数字人民币对现有的金融体系产生大的影响,同时保障了实体经济的稳定。
据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介绍,双层运营模式的另一个好处就是不对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构成竞争,又能推动银行和其他机构在技术方面的创新:当货币生成请求符合校验规则时才发送相对应的额度凭证,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字人民币不超发。
双离线支付
数字人民币采用最新双离线支付技术,可保证设备在断网时依然可以进行正常支付,提高了数字人民币使用的便捷性,对老年群体和不喜欢使用互联网的群体更加友好。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介绍:“只要你我手机上都有DC/EP的数字钱包,那连网络都不需要,只要手机有电,两个手机碰一碰,就能把一个人数字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给另一个人。数字货币在支付的时候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不像现在用微信和支付宝都需要绑定银行卡。”
可控匿名
匿名,就是要满足合理的匿名支付和隐私保护的需求。目前的支付工具,无论是银行卡还是微信、支付宝,都是与银行账户体系绑定的,银行开户是实名制,无法满足匿名诉求。
而可控匿名的目的即保护用户隐私安全的同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数字人民币主要通过钱包分级分类和设置子钱包两种手段保障用户隐私安全。
在数字人民币钱包分级分类方面,数字人民币采用与银行账户松耦合技术,根据KYC程度的不同开立不同级别的数字钱包,满足公众不同支付需求。其中KYC强度最弱的钱包为匿名钱包,仅用手机号就可以开立,当然这类钱包的余额和每日交易限额也最低,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你进行大额支付,就需要升级钱包,钱包余额和支付限额会随着KYC强度的增强而提高。
央行不能通过电信运营商查询用户用于开立数字人民币的手机号,来获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根据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因此,用手机号开立的钱包对于人民银行和各运营机构来说是完全匿名的,只有在有权机关严格依照程序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才能为有权机关提供相应的用户数据,进行数据验证和交叉比对,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信息支持。
在子钱包方面,基于银行账户的每一笔线上交易都会留下“数字足迹”,而其中最具关键的的就是各类金融信息、消费信息。一些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正是追踪并获取了大量用户的此类信息,才能进行用户画像,进行大数据推送。
为破解这一问题,在数字人民币的线上消费场景,用户支付信息将会被打包加密处理后,用子钱包的形式推送至电商平台,平台无法直接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甚至连提供服务的银行、线下收款的商户、收取转账的个人等都不会获取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数字人民币钱包之间的交易已通过技术和制度实现了匿名化处理。可以说,数字人民币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现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级最高的。
数字人民币的其他技术特征:
(1)高安全性:如果真的发生了盗用等行为,对于实名钱包,数字人民币可提供挂失功能;
(2)多终端选择:不愿意用或者没有能力用智能手机的人群,可以选择IC卡、功能机或者其他的硬件;
(3)点对点交付。通过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的方式,可以实现定点到人交付。民生资金,可以发放到群众的数字钱包上,从而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可能性;
数字人民币面临的主要风险
法律规范尚不完善
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针对的对象以传统人民币(纸币、硬币)为主,针对数字人民币的立法尚待完善。数字人民币在发行和使用、流通、监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
尽管微信钱包、支付宝等转账支付方式得到普及应用,但微信和支付宝并与数字人民币本质上完全不同。当前试点中的数字人民币仅限于零售支付,尚未用于结算,因此,数字人民币在普及推广过程中仍存在问题。例如在信息网络领域广泛存在的黑客网络攻击等问题,存在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
对此,我国的立法和相关研究必须尽快跟上,以保障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和应用。同时,完善和加强关于数字人民币的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树立数字人民币的权威。
技术安全存在风险
基于区块链技术诞生的数字人民币与传统实体货币相比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防伪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人民币就是绝对安全和万无一失的。
数字人民币是由我国国家信用背书的特殊的虚拟货币,因此其与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在技术上有相似之处。海外各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由于技术安全缺陷和漏洞而导致的用户虚拟货币被盗、丢失等案例屡见不鲜。
2014年初,总部位于日本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由于技术漏洞而遭受了大规模黑客攻击,损失了大约740000比特币,价值相当于4.6亿美元。虽然最终找回了20万枚比特币,但剩余的65万枚却未被找回。
因此,数字人民币虽然在技术上与传统虚拟货币不同,其可控匿名性也为数字货币的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我们不得不警惕各类网络攻击有可能对数字人民币产生的威胁。
可能被利用作为犯罪对象
当前数字人民币虽然刚刚进入推广试点不久,但已经进入犯罪分子的视野,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当前数字人民币主要具有洗钱、诈骗、造假等刑事犯罪风险。
被利用作为洗钱工具。2022年1月7日,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获破获一起利用数字人民币洗钱犯罪案件。专案民警辗转福建、广东两省,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查明涉案金额上亿元,破获涉及新疆、黑龙江、吉林、湖南、江苏、广东、山西等7省份的20余起冒充公检法类电信诈骗案件。
经查,该犯罪团伙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得手后,分别在福建宁德和广东揭阳的团伙成员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同上游犯罪人员沟通联系,按照对方要求,通过数字人民币的形式转移涉案赃款,随后通过境外虚拟币平台,以低买高卖虚拟币的方式从中非法牟利,涉案金额上亿元。
数字人民币造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表示:“当前央行已经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数字人民币也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因此,伪造数字人民币和数字人民币钱包,持有并使用伪造的数字货币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或“变造货币罪”等罪名。
在诈骗罪方面,犯罪分子有可能利用数字人民币诞生不久,民众对数字人民币认识不足等便利条件,以代为兑换、代为设立数字人民币钱包等手段作为骗取他人财物的噱头,从而构成诈骗罪。这种犯罪本质上就是传统电信诈骗的衍生和发展,数字人民币还常常在该种犯罪中充当资金流转的工具。
写在最后
数字人民币交易额突破875.65 亿元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严格来说,数字人民币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开通试点测试的城市地区仅有几十个,且各种功能还有待开发和加强,很多应用程序依旧只支持微信,支付宝支付。虽然数字人民币的成熟还需要时间,但未来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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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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