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投资比特币的合法性探析
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个人之间从事的虚拟货币交易,如委托、借贷、抵押、转让等行为属于风险自担。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于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资产交易缺乏必要规范,法院往往无法做出有效认定;另一方面,大部分投资者对于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资产的认知水平有限,很难通过有利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但是,国家法律认可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资产为一种虚拟资产,为个人合法财产。当然随着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加密数字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将会保障交易市场的秩序和规范运作。
比特币的资产属性探究
1. 从会计角度的理解
但凡涉及经济业务,其实质都离不开从会计角度对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定性。根据中国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来看,比特币毫无疑问属于一项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资产指“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体来说,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资产是由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构成;
资产是公司、企业拥有或者能够加以控制的;
资产能给企业、公司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比特币并非凭空产生,个人或公司持有的比特币具有明确的来源,且其来源由于区块链特性可以实现严格的追溯。通常而言,比特币一般存在两个来源:挖矿或购买。从这一特性而言,比特币符合资产属性中的第一项:资产由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构成。
比特币在区块链网络上运行,但是其存储地址具有良好的匿名性及唯一性,需要通过个人持有的私钥进行管理,只要私钥密码不发生泄露,则任何人无法获知持有者信息,仅能查询某一特定存储地址拥有的比特币数量,而且从密码学角度来说,要破解私钥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由此,除非拥有者不小心泄露了其私钥密码,否则比特币只会为持有者拥有并加以控制。因此,比特币符合资产属性中的第二项要求:资产是公司、企业拥有或者能够加以控制的。
根据查询Wind可知,比特币最初交易价格为316.5美元一个,而在比特币投资领域有“上亿美元的一个披萨”一说,则是源于2010年5月,有一个程序员以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个披萨,以比特币当前接近19,000美元一个的价值计算,单个披萨价值接近1亿美元。从比特币特有的每4年产量减半、丢失的比特币即永远丢失以及总产量严格限定为2100万这三个经济特性来看,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通缩资产。若是比特币延续当前资产价值存储工具的定位,其价格长期将一直上涨,比特币将给拥有者带来长期的经济利益。从这一角度来说,比特币可以满足资产属性中的第三点:资产能给企业、公司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2. 从法律角度的理解
通过挖矿行为取得比特币,从法理上说,应当属于物权原始取得根据中的劳动生产。在承认数据权利的前提下,应该承认其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都为承认类似于以挖矿形式取得比特币的数据权利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预留了立法空间。
从法律属性而言,比特币具有以下特性:
比特币被特定主体控制与支配;
比特币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公示公信原则。
在传统物权法上,存在真实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可能性,因此需要通过登记、占有等公示方法,来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所有的数据和交易信息都在区块链上体现出来。区块链就是一本全网记录所有已发生的比特币交易的公开账本,比特币矿工通过每每十分钟创造一个区块对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记录,这些区块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线性地加到区块链上。在比特币网络上,所有者通过公钥进行交易,同时使用私钥行使权利,所有的数据和交易信息都被完整记录且不可修改。通过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比特币实现了所有的权属与交易信息透明、公开,不再需要传统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方式方法,即可实现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制度目的。
综上所述,从中国的法理角度来进行辨析,比特币也具有显著的资产属性。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法律体系是讲究层级或者位阶的。与其他行业或部门法律一样,适用于区块链的法律体系,也是由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同层级的法规体系构成的。
当前区块链领域的经济体系、技术均在快速发展和演进中,当前以传统金融监管等形式对区块链进行立法进行监管的条件尚未成熟。
但是回到基本法律范畴,区块链在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规方面皆有一些基础法律可以参照。当前民事法律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及网络财产、民事责任条款中;当前刑事法律则主要包括“洗钱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基于金融、网络安全、计算机技术的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方面,目前主要涉及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区块链等电子证据的认证进行了规定。
另外,在区块链快速演进过程中,主管部门出于权宜之计而出台了一些非规范性的通知、公告。如《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够不上法规,但也能从中窥探到主管部门政策掌控者的基本观点及立法趋势,对于研究相关法制及企业合规工作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司法实践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7年5月3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苏0506刑初66号判决书中,被告并以泄露被害人信息为由实施威胁,迫使其支付比特币合计20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限定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及人身权益,本案中将比特币纳入财物范畴并以价格认证意见书认定比特币价值,肯定了比特币的经济价值。
案例二:
2017年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8民初12967号判决书中认定,用户使用加密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交易比特币的,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并且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因此,在比特币交易中,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应当由投资者自担风险。
案例三:
2018年1月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0105民初627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合同双方约定比特币的兑换以及兑换后的后果承担的内容违反国家货币政策,并且认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以及外币的兑换服务等。
该观点明确指出比特币作为兑换物的行为,如以比特币定价、计价方式等违反国家货币政策,因此,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定价标准或兑换物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结算或作为等价物兑换,如产生纠纷,则双方的交易行为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
结论
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个人之间从事的虚拟货币交易,如委托、借贷、抵押、转让等行为属于风险自担。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于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资产交易缺乏必要规范,法院往往无法做出有效认定;另一方面,大部分投资者对于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资产的认知水平有限,很难通过有利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但是,国家法律认可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资产为一种虚拟资产,为个人合法财产。当然随着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加密数字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将会保障交易市场的秩序和规范运作。
Reference
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2. 挖矿指通过使用通过电子程序运行具有相当算力的电子设备,投入固定的时间,消耗一定的电力能源的行为。
3. 比特币私钥包含持有者特定身份信息,为一串256位的二进制随机数,从密码学角度而言,几乎没有破解的可能性。
4. 赵磊. 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J]. 法学, 2018, 000(004):15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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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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