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宇宙的未来发展及法律合规问题分析
关于元宇宙
“元宇宙”概念在最近热度不减,据Footprint早报,10月29日,Facebook将公司名称更改为“META”;10月20日,元宇宙平台Cryptovoxels现已支持Facebook账户登录。
元宇宙由英文单词metaverse翻译而来,是meta + universe的缩合词。第一次出现于美国著名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 年的小说《雪崩(Snow Crash)》中。
目前大家比较公认的最接近元宇宙的就是2018年上映、由斯皮尔博格执导的《头号玩家(Ready Player One)》中构建游戏——绿洲。
元宇宙赛道知名项目有 Roblox(2021年3月美国上市)、Axie Infinity、 Decentraland、Somnium Space、Sandbox、Cryptovoxels 等。
今年开始,国内各大机构纷纷对元宇宙摩拳擦掌,并已经在知识产权注册领域有所行动,如:
9月3日,腾讯开始申请注册“王者元宇宙”和“天美元宇宙”等商标,其中天美“ZPLAN”项目由腾讯副总裁姚晓光带队;
字节跳动投资的代码乾坤,9月底正式上线了元宇宙游戏《重启世界》,与腾讯代理的元宇宙游戏《罗布乐思》展开争夺;
10月12日,《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公司申请“盗笔元宇宙”及“南派元宇宙”商标;
10月15日,苏富比推出元宇宙专区将拍卖53件NFT艺术品;
11月2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正在申请注册“metaapp”商标,国际分类涉及网站服务、科学仪器。
同时,元宇宙相关的项目在今年也获得投资的青睐,如:
9月30日,元宇宙项目 Bloktopia 完成 420 万美元私募轮融资;
10月9日,元宇宙链游Cradles获12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
10月13日,GameFi 元宇宙项目 DeHorizon 完成 850 万美元融资;
10月15日,韩国科技巨头Naver向元宇宙音频技术公司Gaudio Lab投资952万美元;
10月22日,Meta4 Fund 推出专注投资 NFT 的基金,获 a16z 领投。
数据来源:Footprint Analytics - GameFi和元宇宙的融资数据 (自2021年1月)
元宇宙所涉法律问题
元宇宙适用场景最多的领域,是网络游戏、跟网络游戏相似的可元宇宙化的产业,以及有关的技术支持产业。
笔者调研了现有网络游戏领域常见的法律合规问题,总结了元宇宙领域的游戏可能涉及的以下六个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纠纷、数据保护和隐私、举证问题、纠纷管辖权问题、NFT法律性质分析、元宇宙有关的刑事犯罪等。
本文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详细阐述,其余法律问题请见连载。
知识产权的注册
每当出现一个全新的领域,业内各商家第一件事就是注册商标,尤其是头部玩家,一旦决定布局这块市场,决不能让他人抢注了去;如涉及其他专利,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尤其是容易被模仿的,商家也会第一时间进行注册。我国几大厂纷纷启动元宇宙相关商标注册,体现其敏锐的法律嗅觉。
知识产权的注册,由每个政府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登记注册,我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在中国,所有法人组织都必须经过登记,因此只有国家承认的组织或个人才能申请注册知识产权,被看好用于未来区块链管理的DAO组织在我国尚未被法律认可,因此知识产权无法登记在DAO组织名下。
但在美国怀俄明州,法律承认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认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转型为DAO,因此DAO组织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申请人,合法直接拥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主要分为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三种类型。侵害著作权案件占全部涉游戏知识产权案件的85%左右。此处以著作权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常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以下几类:
破解、复制源代码侵权即侵害游戏作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游戏公司对软件代码等数据管理不规范,导致源代码被员工复制,进而在短时间内被制作出相似的侵权游戏产品。类似案件可参考(2013)二中民初字第09903号《巨龙之怒》游戏侵害《王者之剑》著作权案件。
10月30日,CoinDesk发表分析文章《Facebook以其荒谬的更名再次窃取加密创意》,里面作者发表观点Facebook元宇宙与区块链行业最初提出的元宇宙愿景几乎无关,究其原因,就是CoinDesk作者认为元宇宙愿景中,应该是开放的,透明的,无需许可的;但facebook是封闭的、不透明的、需要许可的。
Meta旗下头戴式VR设备公司Oculus首席技术官亦公开表示,Meta可能不会完全向加密世界开放。
在元宇宙中,如果是类似Meta未来发展方向,其代码可能不会完全开源,因此存在破解、复制源代码侵权的风险。如果是完全开放源代码的情况下,就不存在破解、复制源代码的侵权情形。
网站擅自发布游戏
即游戏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小游戏等游戏软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站经营者往往以平台服务商身份提起抗辩,这类案件中,法院一般需查明游戏上传人,以便确定游戏网站是否为直接侵权人,并审核其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笔者设想元宇宙游戏案例,届时会存在许多个类似“Roblox”的平台,允许玩家发布小游戏供大家玩,一天,张三上传了一个“打麻将”小游戏给大家玩,获得虚拟世界玩家们的一致好评,但结果张三发布的这个小游戏不是自己创作的,也没有经过游戏原创作人允许,那么张三涉嫌侵害这个游戏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游戏中元素侵权
即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在游戏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人物形象、画面或其他元素。另外,实务中还经常发生个人起诉游戏侵害肖像权的案件,例如明星肖像被用作游戏角色等情况,如(2016)京0108民初5764号、6799号邓超、陈赫被某游戏侵犯肖像权案。
笔者设想元宇宙游戏的肖像侵权情形,某明星/名人的肖像被张三用来做成NFT形象,导致该明星/名人肖像权被侵犯。
游戏侵害作品改编权
即游戏基于其他小说、影视作品等人物形象、情节加以改编,侵害原作品作者的改编权案件。此类案件中原告通常还增加起诉不正当竞争案由,如(2014)海民(知)初字第26654号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被告改编金庸小说制作游戏产品,侵害了著作权人多部作品的改编权。
以元宇宙为例,某游戏平台以《倚天屠龙记》的故事为参考,设计了一款游戏,让虚拟世界的玩家可以化身为故事中的人物角色。那这个游戏平台可能侵害了《倚天屠龙记》作者的改编权。
游戏公司间互诉侵权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游戏公司间的作品抄袭纠纷,如IP+换皮引发的纠纷。经常涉及游戏公司间的商业诋毁诉讼。
在元宇宙游戏中,尤其是开源代码情形中,不同平台之间可能互相模仿参考,可能会引起平台之间的纠纷。因此,这会影响到一些商业平台去开放源代码的决心。
结论
知识产权纠纷在元宇宙领域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元宇宙是一个全新的场景与领域,但归根到底是人类在控制和掌握,因此人类历经成百上千年总结下来的朴素的民事原理始终适用,法律亦会跟着元宇宙实际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笔者期待,有一天,元宇宙里面也有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运营与管理,专门裁判元宇宙里面的案件,或许,这一天很远。就像几十年前,大家想不到今天会有互联网法院,坐在家里,开着视频,就可以进行庭审。未来的未来,又有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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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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