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就业形态”:概念、趋势与政策建议
过去几年中,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在我国广泛应用,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模式、新业态对我国就业增长贡献巨大。平台经济带动出现的新就业形态成为我国新增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也增加了劳动者收入,提升了就业质量。
2020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新就业形态在此次新冠疫情中为稳定群众生活、支持疫情防控等做出了重要贡献。“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已经连续五年进入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体现了国家对于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重视。
“新就业形态”是什么
新就业形态随着数字技术发展而兴起,目前主要表现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从生产力的角度,“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的工作模式。在疫情中脱颖而出的“新就业形态”,主要是指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即由互联网平台凭借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进行劳动者与服务消费需求大规模、大范围的组织、调配、任务分派等活动,实现劳动者和消费者直接对接的就业形态。简言之,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
近年来,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已在主要工业国有了广泛发展,对人民生产生活意义重大。比如,疫情期间外卖骑手解决老百姓买菜、吃饭的难题,网约车平台组织了医护人员接送车队,还有灵活包月的共享设计师、线上接单的“到家老师”、线上教育培训老师、网络主播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跳出传统的劳动岗位,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成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
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内驱力:新技术与新组织模式
新就业形态背后的新技术与新的组织模式成为劳动力市场创新的推动力量。从20世纪8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开始,到今天数字经济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驱动力量,劳动力市场在这样的趋势下也在不断调整变化,适应技术与组织形态的不断变革。特别从2014年左右开始,随着人类社会整体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数字技术不仅可以组织线上的劳务交易,也开始延伸到线下的劳务交易中。平台可以连接分散化的服务需求和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劳动者获得工作和收入的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效率极大提升。
新就业形态正是顺应了信息技术革命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劳动力市场变化和劳动者就业偏好变化的趋势。目前无数普通的劳动者,正在努力适应着快速变革的世界,尝试利用新的技术、平台、基础设施和政策机遇,创建新的商业模式、扩展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提升个人的市场价值。
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态势良好,社会效应显著
目前,我国的新就业形态在就业人数规模、服务类型多样化、渗透率方面都处于世界前列。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增速下行环境下,城镇新增就业规模每年都保持在1300万人以上[1],即使受到新冠疫情冲击,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规模也达到1100万以上[2],保持较高水平,新就业形态在其中发挥了较大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参与共享经济的平台从业者人数,2015-2020年增加3400万人,年均增长率9%[3]。可以看到,新就业形态群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以及未来劳动力市场不容忽视的就业群体,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蕴含着巨大的发展动力和潜力。
总体上看,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态势良好,得到广大从业者与社会公众的认可,推动了社会福利总水平提高,提升了经济发展水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收入更高、工作时间安排更为自由,就业质量相比非正规就业也有了较大提升。社会公众可以以更便利、更低成本方式享受类别更加丰富的服务。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服务规范性增强,消费者与服务者信任程度提高。特别是一些传统意义的劳动弱势群体借助新就业形态重返劳动力市场,一些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劳动者通过参与新就业形态摆脱了贫困。
保障短板:新业态遇上老问题
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也存在“短板”,主要是其打破了旧有行业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对传统就业群体、管理手段、劳动法律体系、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形成一定冲击。这些短板的形成,既有来源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的固有问题,也有传统的政策体系不适合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问题。
近些年来,新就业形态中出现的一些劳动争议或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但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需要区分哪些是中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固有的问题,哪些是由新就业形态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些学者宣称外卖骑手没有社保,这样的说法也得到社会媒体的支持。该问题可以更准确地被表述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没有社保”这样的描述并不准确。灵活就业群体参保率低是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的现象,并不是新就业形态出现带来的。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城乡劳动力市场差距,庞大的缺乏保障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等劳动力市场固有问题需要在长期中逐步解决。
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将长期并存
传统就业形态不会因新就业形态的出现而消亡,也不会被新就业形态所替代。一些学者担心新就业形态会取代传统就业形态。这里要区分对这种“取代”的理解是组织模式角度的,还是劳动关系角度的。
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就业形态各有其技术基础,在生产模式、激励模式、收入分配模式都存在差异。从组织模式角度,新就业形态会在一些行业中替代传统就业形态,但其范围不会扩散到全部行业。可以说,在很长时间内,传统就业形态仍然是劳动力市场的主流。从劳动关系角度看,目前的制度设计仍然是以劳动认定二分法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和平台之间到底是否属于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目前在学术界和政策制定部门仍存在争议。
建议:需处理好长期政策和短期政策的关系
我国的政策设计者已经关注到新就业形态的长期趋势,并努力推动政策出台,支持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在政策设计中,需要处理好长期政策和短期政策的关系。
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是长期的历史趋势。新就业形态对工业时代以来形成的制度体系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且无发达国家的经验可循。协调现有政策体系和新就业形态之间的关系需要长期的探索中完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思考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长期方向,建立长期的政策框架。根据政策框架,在大范围政策讨论的基础上逐步补充完善。在方法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在试点中暴露和发现问题后再逐步推广。政府应建立与平台企业长期协同治理关系,引导和规范平台用工行为。
由于我国大部分劳动保障制度,如最低工资、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休息休假、工伤事故赔偿等,都是以企业与劳动者已建立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应考虑劳动者和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或者新设立劳动者类别作为各项政策的抓手,或者在原有的劳动关系框架下逐步理顺劳动保障相关制度。工会等群团组织,要适应平台组织方式,根据平台新的组织方式建立自身新的组织与运营模式,继续发挥好联系纽带的作用。
对于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的短期问题,也应在实践推进过程中逐步解决。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平台从业者工伤与职业伤害中的作用,政府提供设计和引导,使有需求的平台从业者可以享受更加高效的职业伤害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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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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