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涉及区块链证据采信的四个规定

巴比特 阅读 53648 2021-1-2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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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共计36个条文,其中有4个条文与区块链证据适用有关,分别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现董律师就相关规定做出简要分析。

一、区块链证据的效力

条文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解读:

该条文为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对区块链证据效力的原则性规定:即经过"区块链技术存证+技术核验”,法院可以推定该区块链证据材料为真实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证据材料时,一般都会核查证据的三性,也即:真实性、合法性性和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着重点在于证据本身是真实的,也就是证据在产生时与现状是一致的,不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主要关注点在于证据的真实性,这个从下面几个规定也可以看出。

对于区块链技术形成证据的确认,我国之前司法解释也已经有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同时,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并非绝对承认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真实性,如果存在相反证据,也可以将该证据推翻。

二、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

条文内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律师解读:

该规定是区块链证据存疑时人民法院审查区块链证据的四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关于存证平台资质要求。即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平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完成了相关登记工作或者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等。这个规定比较详细的是网信办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个维度是关于存证平台的中立性问题。法院会审查当事人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益竞合等情况,存证平台在取证和存证过程中是否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了干预。

第三个维度是对存证平台信息系统的审查。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要求信息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i这行业标准所要求的清洁性、安全性与可用性。据了解,区块链行业标准目前存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发布的《区块链存在应用指南》等标准,区块链存证国家标准正在进行中。

第四个维度是存证技术和过程的规范适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和过程适用《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该规范为我国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行业标准,2020年5月29日开始实施,该规范已经把区块链技术列入相关技术实现方式,需要的朋友可以添加董律师微信(wwwfeid)索取。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要求区块链存证技术和过程在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均适用《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

三、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

条文内容: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律师解读:

最高院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第15条是对于上链证据的审查,目前电子数据在上链之后不可篡改的特性已得到各界认可。然而,在上链时,相关数据可能已经存在不真实性。对此,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中人民法院的思路是先让提供证据说明并说明理由,然后根据情况要求提供存证证据一方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做出合理说明:

(1)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

(2)上链存证数据的生成机制

(3)上链存证数据的存储过程

(4)上链存证数据的第三方公证、见证情况

(5)上链存证数据的关联印证数据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线办理案件意见稿原则上推定认可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但也会对相关证据上链时以及之前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且相关证据经过公证处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会增加证据真实性的认可度。

四、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

条文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律师解读:

该规定为区块链存证的鉴定补强。鉴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专业性,一般公众有可能使用了相关技术存证,但并不清楚相关原理及其运行机制。在当事人对存证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或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核对,以确认是否认可区块链技术存储证据的真实性。

通过以上四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经过近几年对区块链存储证据的不断认知,最高院已经形成了审查相关案件的基本思路。这同时也提醒从事区块链存证平台经营的企业,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完善运作流程,以确保存储证据增加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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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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