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巴塞尔协议:关于创新与危机的内生博弈
金融危机一直被视为经济体系最动荡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1772年的英国信贷危机,上世纪80年代初的拉美债务危机,还是2001年互联网泡沫的破裂,金融危机直接导致导致了经济衰退、高失业率和消费者信心水平低下。
然而,这些危机都没有像大型银行倒闭引发的经济衰退那样严重。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都以大型银行倒闭为特征,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创。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大银行的跨国经营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为了防止某个国家或者区域的金融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地蔓延,各国在都亟待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合作协同。而谈及银行业的全球监管,《巴塞尔协议》是绕不开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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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银行业
作为现代市场的基础设施,银行业是全球化程度最高的领域,跨境和跨国经营极为普遍,这些特征决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要以稳健为核心,同时强调国际合作与协同。
然而,在1971年金本位制的崩溃和1973年史密森尼协定的失败之后,许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并未持有足够的资本。但由于当时的国际金融体系已经深入一体化,这便成为了各国关注的焦点。一个国家发生的危机可能会迅速失控,并影响到其他国家。
我们知道,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在持有监管机构规定的存款准备金后,接受存款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因此,对任何银行来说,主要的回报驱动因素是利率差异(通过贷款获得的利息——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和通过财务活动获得的收入。但哪里有回报,哪里就有风险:贷款的风险是借款者不会还款,而投资的风险是市场价格会下跌。
20世纪70年代,两家老牌跨国银行相继因为外汇交易巨额亏损、不良资产迅速攀升而倒闭。
而在全球化、信息化的环境下,大型银行的倒闭不是一个独立事件,其将通过银行的网络传导至各个地区和行业,造成蝴蝶效应。为了解决银行倒闭风险问题,监管机构认为,提高银行资本金要求可以降低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但是,解决办法不能仅靠国内立法:一方面,提高的资本要求要求银行筹集更多股本,以维持与预先资本比率相同的贷款利率,这增加了业务成本。另一方面,单方面收紧资本化规则将不利于先行国的金融业,投资将流向要求较为宽松的国家,最终结果将是集中而非降低风险。这使得跨国资本的协调变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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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赛尔协议的演进
认识到这一协调问题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首脑很快就建设全球协调监管机制、进行风险管理达成了一致。
20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下设了一个常设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BCBS),由英、美、德、法等十个国家的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开始对全球的银行业进行协调监管。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了《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巴塞尔协议Ⅰ》)。最初,该协定只对10国集团的成员有约束力。然而,由于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面临着银行业的动荡,有190多个国家自愿主动遵守这些规范。
根据资产之间的风险差异,该协议要求到1992年底,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为8%。设立这一比率的根本目的是,在困难时期,银行自身应能够从资本中吸收合理数额的损失,储户的资金不应存在任何风险。
我们来理解一下这个比率:分子是银行的资本,它基本上是指银行账面上由银行发起人引入的资金(已缴资本)和准备金盈余(上一年利润的准备金,其他准备金)。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资本总额构成银行的资本部分。分母是银行的资产,并根据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银行承担的风险,进一步为资产提供了权重。每种资产分配的风险权重在巴塞尔协议中有不同规定。这就确保了那些投资或贷款给风险较低借款人的银行被要求持有较少的资本,因为其资产的风险较低,反之亦然。
然而,在金融行业中,过于简单化的做法并非一直都适用。《巴塞尔协议I》的一个关键局限便在于,最低资本要求仅由信用风险决定。它提供了一个局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忽略了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使其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银行的收益驱动因素基本保持不变,但风险驱动因素随着市场复杂性的增加、新产品的推出、产品的结构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增加。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颁布《巴塞尔协议Ⅱ》,重建衡量操作风险的标准,除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还包括经营风险,并通过制定监管规定的披露要求,形成资本管制、监管审查和市场纪律这三大支柱。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第二大支柱:监督审查过程。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其中包括如何处理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如何加强跨境交流与合作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向的指引。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银行开发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检测和管理风险。
第三大支柱: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希望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披露要求应便于市场参与者评价有关适用范围、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
然而2000年代后期,正当巴塞尔协议II全面实施之际,经济危机席卷了全球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流动性的紧张导致巴塞尔国家的大量银行倒闭,导致许多人质疑几十年来资本要求的发展在降低倒闭风险方面取得了什么成就。
其中最主要的批评是,允许银行使用内部风险模型可能刺激了它们产生过于乐观的风险描述,而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做出准确的信用评估。然而,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存在严重缺陷,但很难断定这些问题是否确实加剧了危机,或者它们是否有任何影响。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似乎在资本监管方面遇到了众所周知的“打鼹鼠”——解决了一个问题,却发现了另一个问题。
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协议III》,旨在建立一个全面的、国际性的资本金要求机制,理想情况下,该机制应避免前两次的缺陷。当时,银行业监管已成为趋势:监管机构有广泛的政治指令来制定审慎银行业标准。相应地,《巴塞尔协议III》对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要求银行持有更高质量的资本,并储备周期性资本缓冲,以应对危机。协议还调整了内部风险模型,以进行更有监管的风险评估,并附加了对最具系统重要性的全球银行的强化要求。从理论上讲,这些措施应该能够解决前两个框架失败的许多问题。
然而,不能忽视该协议与《巴塞尔协议I》和《巴塞尔协议II》之间的根本关系:资本金要求机制仍基于不精确的风险权重,仍允许建立内部风险模型,而且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信用评级。巴塞尔协议的第三次尝试仍处于实施阶段,尚未得到实质意义的检验,但在该进程开始30多年后,现在或许该问问,是否形式(而非功能)阻碍了该机制实现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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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危机
毋庸置疑,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普遍认同的监管原则,在过去三十年多年的演进过程中,围绕着风险资产的敏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巴塞尔协议也在不断完善和演进。
本世纪初以来,我国一直积极主动实施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要求,特别是在2009年加入巴塞尔委员会(BCBS)后,我国监管当局也积极参与到了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金融结构、法治环境以及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在国际监管规则落地中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也正因为此,巴塞尔协议允许各国监管当局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灵活的调整。
具体到中国来说,不仅银行体系机构众多且特点各不相同,区域经济发展也存在巨大差异。
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创新在全球也居于领先地位。持续的科技创新,以及现有银行机构和新进入者之间的竞争,将使更广泛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得以普及。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审慎的监管新型数字金融服务标准,具有肩负平衡金融稳定和包容性增长的双重使命。
此外,人们已逐渐认识到,尽管单个机构可能被视为强大,但整个体系可能正在产生失衡和脆弱性。如果没有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任何经济体将无法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关注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提高系统的弹性和平滑金融周期的振幅,也应该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
一直以来,金融创新、监管和为危机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博弈关系。创新带来野蛮生长,刺激市场繁荣;监管提供约束边界;危机则是繁荣泡沫化的结果。但就像金融市场的新陈代谢一样,当真正实现创新与风险的平衡,才能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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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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