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OTC交易的合规性探析

巴比特 阅读 18651 2020-11-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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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昨日刊登BSN理事长单志广和红枣科技总经理何亦凡署名文章《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文章中提到“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上述的交易过程中,大都会涉及到数字货币的OTC交易,本文旨在分析数字货币OTC交易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合规性。

简言之,所谓数字货币OTC交易是指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莱特币等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进行的场外交易。

01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

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常抓不懈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6.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等风险提示。

02

合规性探析

1.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如果数字货币OTC交易属于有组织的币币交易或场外交易,如一般由个人或组织担任的中介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并匹配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交易而属于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

2.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点对点的数字货币交易,通过对我国现行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进行研究,并无条文明确限制或者禁止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直接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相应记者答复时,有权机关将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既然比特币被定性被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自由参与,与比特币同类性质的其他主流虚拟数字货币按照同类解释,也应当允许普通民众自由参与,点对点自发直接交易。

综上,在我国现行法规政策下,那些有组织的数字货币OTC交易是受到限制或禁止的,但直接、自发、点对点的数字货币OTC交易并未被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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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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