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央行新法严禁发币 代币首次入法 发币者危险了?
10月23日晚,中国央行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该法是中国第一次将涉及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代币”等纳入法律。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内容纳入法律是非常严谨的,尤其对于新兴事物而言,否则会可能跟不上时代变化。
因此,可以看出此次更新法律的核心,是对发行代币进行了严格禁止,这可能也是决策者长时间讨论后划下的红线,不过仍有一些模糊之处待后续解释。
意见稿有三处提及加密货币。
1:在解释说明中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2:第二十二条(代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第六十五条(制作发售代币责任) 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照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一个与2003年版本的对比,图片来自火小律。
此次法律是央行94禁令的延续。94禁令严禁1CO其实就是禁止发币行为,称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火伊婕律师认为,此次修法也是重申原有文件精神,并上升至法律层面,继续加强威慑力和强制力。《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主要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规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吴说区块链咨询了特约法律咨询顾问夏巍律师与火伊婕律师,综合观点如下:
第一,2013年针对比特币的规范性文件仍然生效,即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买卖与持有,仍然合法,去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及今年上海一中院的判决更是进一步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参考《解读上海法院判决: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受保护 但中国不认可平台》
第二,强调不得“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例如此前ZB交易所锚定人民币的QC、Tether锚定人民币的CNHT,按照这一定义是违法的。判断是否替代人民币的标准,即是否可能以类似“法币”的角色大规模的出现在市场上,供人们消费、交换等。人民币作为法币,最核心的要义是法偿性和强制性,即在我国境内一切债务关系,一方提供人民币支付,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其他任何一个非官方发行的币种不可能具备的特征。
第三,新法的原则并不会追溯以往。因为不是刑法,主体在海外的机构也没有管辖权。但如果负责人是中国公民,该法律有权力对该公民进行管辖。购买代币者一般不会追缴,主要追究发行人的责任。对于使用海外主体发币的组织等,若符合当地政策、法律等,理论上投资人,包括境内投资人是自行承担相关交易风险。还有2种例外情况,第1种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等恶意规避境内政策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第2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一些细节尚待立法机构解释,核心是发售什么类型的代币、票券算违法?是否只要不替代人民币的地位就不算违法?腾讯发行的Q币、央视最近发行的品牌币等又是否违法?
第五,无论如何,该法律对于国内机构发币进行了强有力的震慑,一些未发币的国内公链项目很可能会放缓步伐;一些负责人在国内的机构,可能也会暂停发币;这对于一些早期投资者和中国的加密货币创业者来说,恐怕不是个好消息。
第六,94禁令不仅禁止了发币,同时还禁止了交易平台,但此次发币仅涉及了发币,并没有明确指出禁止平台从事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加密货币的交易以及兑换,是否给未来留下了一个口子?
对于正规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而言,我国并未禁止,只是一直持谨慎劝阻的态度。原因是市面上形形色色的“披着合法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不少投资人并没有足够的识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
火律师强调,套用传统金融产品的销售原则,素来是“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也就是说,在卖方尽到了审慎义务和风险提示等义务时,相关的交易风险,是由买方自行承担的。作为一个合格的投资人,不能面对高收益诱惑时果断入市,而一旦遭受损失便指责相关交易违法从而想拿回本金。
参考火小律《虚拟货币 || 关于《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币圈需要知道的事》
微信扫描关注公众号,及时掌握新动向
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