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数字货币或将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数字货币的产权保护。
第6条 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第23条 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意见》的提出首次明确了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赋予产权保护的态度,也是最高法首次提及数字货币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的概念,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数字货币交易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普遍存在的法律定性争议。对身处币圈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件利好消息。改变数字货币法律保护不确定性的现状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越来越多的人投身数字货币领域,相应的交易体量也呈线性增长态势,与此同时,争议也相伴而来,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问题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
国际层面上,日本在2016年5月承认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货币,成为世界上首批承认数字货币为货币的国家之一。2018年,荷兰法院在一起破产案件中肯定了比特币的“可转让价值”,进而适用《财产法》进行法律认定。近两年来,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一些国家也逐渐通过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合法性。
就我国而言,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问题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我国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立法相对缺失,相关法律文件仅有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但两者均否认了数字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并禁止其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应当注意的是,两者并未否定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事实上赋予了数字货币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律保护框架的判决不在少数,就在今年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二审认可了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并从法律上给予保护,由此再次将数字货币的法律可保护性问题带到台前。但这种认定思路并未形成广泛的气候,不同地域不同法官对法律文件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数字货币依然有被视为“不合法物”的风险,进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这种司法认定上的分叉增加了数字货币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最高法《意见》的颁布,无疑将改变这种不确定性,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促进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并促进数字货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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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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