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长春: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流通性远超其他财产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表示,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同时数字人民币也是典型的消费物。“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有价值特征。价值特征是理解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的基础,使其与实物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并通过币串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
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
数字人民币由加密前置系统生产,并由分布在运营机构的加密前置机将用户的所有者标识及相关字段,添加至数字人民币的核心域,形成币串,发送到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
穆长春表示,实物人民币的价值多少并不是由作为载体的实物纸张决定的,同样,数字人民币的价值也并不在于币串本身,而在于被赋予的国家信用,是一种“抽象价值”,也是数字人民币货币职能实现的基础。数字人民币是一般等价物,以人民币“元、角、分”为基本计价单位,可以衡量司法管辖区内一切商品的价值,体现其价值尺度的特征。
他表示,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持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它进行财物交换、债务清偿等有价值交换的活动,体现其交换媒介的特征;同时,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由国家赋予,具有最强的公信力。用户通过对数字人民币的合法占有和控制,享有对应价值,实现价值贮藏的目的。此外,加密算法等技术增强了数字人民币的不可重复花费、不可非法复制伪造、交易不可篡改及抗抵赖等特性,保障了币串作为数字人民币价值载体的可靠性、安全性。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可通过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与交换媒介的统一,决定其本身不具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以所表示的货币单位来计算。因此,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时,将根据其代表的价值实现财物交换,完成债务清偿。
穆长春还表示,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同一人不能因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数字人民币不受“零点法则”影响
支付和结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支付是付款人向收款人进行资金给付的法律行为,支付完成意味着付款人付款义务的履行;而结算是收款人实际获得款项,强调债务得以清偿的法律结果。
一直以来,由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与账户所有人之间为债权关系,一旦有机构破产,根据“零点法则”,其从午夜到法院裁定宣布之前进行的支付都会受到影响,而这与结算最终性存在矛盾。因此,国际上普遍通过立法予以特别规定,排除“零点法则”在支付结算领域的适用,实现对结算最终性的确定性保障。
所谓“零点法则”,是指破产宣告从破产宣告之日的零时起开始生效的破产法规则,所产生的后果是当日凌晨至宣告破产时这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都是无效交易。
穆长春强调,数字人民币天然具有结算最终性,不受“零点法则”的影响,具有法律确定性。这是因为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用户享有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不属于运营机构资产,不计入运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同时,从数字人民币系统层面看,一旦支付指令通过有关系统验证,便具有无条件执行和不可撤销的特点,支付结算完成的时点即为所有权转移完成的时刻,保证了支付结算的最终性。
“因此,即便运营机构破产,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也不纳入破产财产,不受‘零点法则’影响。此外,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货币,央行是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使用央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可以更好的保障结算最终性。”穆长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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