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通证经济”带来的治理变革
⒈分布式账本技术让多方主体平等参与到通证经济
从法律关系主体上来看,基于区块链平台,多方主体都可以参与到通证经济中。此处的多方主体不只是数量上的概念,更是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在社会价值导向下的区块链将开启开源经济社区的推广,用市场通联的方式变革原来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谋求的是多方共赢。”
首先,设计和运行区块链平台的主体,往往是科技公司或去中心化自组织,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其次,区块链平台上的经营者(包括项目方),往往是通过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实现自己的经营。此处的经营者实则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购买区块链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的项目方,可视为广义的经营者;二是购买或使用项目方提供的行业平台进行具体经营的商户,可视为狭义的经营者。项目方相当于《规定》中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中的运行者。当然,项目方也可自行设计和运行区块链平台,即成为开发者与运行者。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来看,这一情形已发生,且将随着区块链技术不断成熟而愈加普遍。下文为了表述方便,如没有特殊说明,将直接使用“经营者”代表商户,与广义上的经营者“项目方”进行区别。
再次,参与到经营者(包括项目方)经营活动的一般公众,是通证的所有者或贡献者。
最后,是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
其中,经营者、大众和政府部门可视为《规定》中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如上四方参与主体形成了通证经济的开放生态。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上来看,无论是通证经济中各个具体参与的主体,还是负责监管通证经济合法发展的政府部门,他们在区块链平台上的“数字身份”都是平等的,任何经营者在满足法律规定和区块链规则协议的基础上,都可以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任何公众也都可以参与到经营者的活动中来,满足激励机制的行为都可以无差别地受到通证的奖励。此外,区块链的加密特性让参与者的“数字身份”准匿名化,参与各方虽然可以看得到彼此,但又不明确知道彼此的身份,形成了通证经济既包容又隐私的生态。
⒉智能合约技术让通证经济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自动实现
从法律关系内容上来看,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经由智能合约确定并执行。在现实世界,我们有法律和道德作为行为准则。在区块链世界,代码就是规则,而智能合约就是确保这套规则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机制。“网络空间生而自由,政府可以威慑,但网络行为却无法控制;法律可以通过,但其对于网络空间却没有实际意义。”放在区块链的网络世界里,这句话似乎变得不那么准确。虽然区块链技术核心的思想是自由,自由地交易而不受中间机构、第三方的干预,但是自以太坊之后,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完美结合在一起,让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出现了交融。现实世界的规则可以通过代码写入智能合约,并依靠代码设计以自动执行。也就是通证经济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有可能被写入不同的智能合约中,充分实现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确定的行为得以完成时,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也就是义务将被强制执行,从而确保权利得以实现。相应地,通证经济中不同合同主体之间的纠纷也会随着合同的可靠执行而有所减少。毫无疑问,智能合约也减轻了政府部门监管的负担。
⒊通证的发行和分配机制促进通证在流通中获得价值
从法律关系客体上来看,物、行为和精神产品等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通证经济中都能以通证的形式体现。在产品服务型的通证中,相应的物、精神产品或者行为在区块链世界里的存在形式就是通证;而在奖励型通证中,参与主体的一定行为所追求的结果也是通证。通证经济与实体经济相比,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物或者精神产品理论上可以被分为无限个小的单位,通过通证的高效流通获得更多的价值。换言之,物或精神产品上所承载的权利在通证经济下,是可以被细化的,被细化的物或精神产品上可以存在不同的通证。通证的存在既可以是为了让权利得以细化,比如版权就是多种权利的集合,让不同权利主体享受到权利实现所带来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让实物资产在区块链世界得到无限分割,解除了因其实物形态所造成的事实上难以分割或不能被进一步分割的物理限制,发挥实物资产在现实世界所不能发挥的优势。通证经济,成为不可忽视的新金融力量。
通证可以让不同权利主体享受到权利实现所带来的利益,充分发挥了利益的驱动作用,让利益成为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各显其能的最强有力的推动剂。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硬币的另一面是,既然有利益的推动,就一定会有人逾越规则的制约或利用规则的漏洞,谋求非法或不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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