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版权交易的创作者经济是加密艺术NFT的未来?
回顾境外NFT发展的历程,目前可分为三个阶段:最初NFT的出场是作为游戏内的资产,如以Axie为代表的各种P2E游戏中,NFT作为打金工具,或是以Decentraland和Sandbox为代表的卖地赚钱模式。第二阶段是NFT出现了如Superare、Artblocks为代表的加密艺术平台,开始将NFT从游戏资产的品类扩充到收藏品,且Beeple等拍卖事件将加密艺术市场推到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是PFP(社交类应用头像)的爆火带来NFT市场的Summer,植根于web2应用的PFP价值也被归功于社交认同。而境内的数字藏品目前更多是聚焦在加密艺术领域,其中的侵权问题也不乏出现。
Part1、为何加密艺术NFT,侵权容易维权难?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的原告合法享有某动漫形象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而被告作为元宇宙平台,任由用户在上面发布未经授权该动漫形象NFT作品,故原告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2022年5月19日,一名自称为“灰昼”的数字艺术设计师在海内外媒体发声,其声称自己创作的数字信徒系列NFT,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使用爬虫技术恶意盗取并在opensea上面铸造发售,而灰昼作为源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侵权人的主页留言,并声称自己才是著作权人时,却遭遇侵权人恶意拉黑、威胁,甚至伪造短消息说著作权人正在有意敲诈等情况,鉴于Opensea平台的开放性和侵权人的匿名性,该案的海外维权之路便异常艰辛。(超链接:艰难的NFT海外维权记录,(点击阅读))
2022年5月30日,腾讯旗下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因发售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引发版权授权争议。徐悲鸿美术馆5月29日在微博发布的版权声明评论区中指出,徐悲鸿美术馆并未授权“幻核”发行徐悲鸿先生的数字藏品,一时间引发人们对于幻核发售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的版权质疑。幻核平台方面相关人员向记者表示:“徐悲鸿先生过世已超过50周年,所以拍卖所得的拥有者方具有独立授权来跟幻核合作的权利。具体出处无法告知,我们严格把控合作素材的授权跟作品,发售作品都是经过授权后再发布的。”
从境外的NFT到境内数字藏品火热的同时,版权争议摆在面前,诸如来源真实性问题、区块链技术问题、版权授权链条问题、维权成本大于收益问题等。这也让我们开始思考,当我们在购买加密艺术类的NFT时,我们究竟买到了什么?
目前无论是国内的数藏平台还是海外的NFT发售平台,很少有将持有NFT的用户所获得的NFT权属问题写入了用户协议。如果说购买NFT的用户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任何版权,那用户购买的NFT和网上下载的图片有多大区别?如果说购买NFT的用户实际获得了艺术品的版权,那么就加密艺术行业而言,不同类型的加密艺术所对应的用户所获权属问题是否有所区别?
(图片来源网址:https://weibo.com/noirchen)
Part2、当我们购买加密艺术NFT时究竟买了什么?
加密艺术是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一类艺术,其主要通过NFT的方式,将物理艺术品或数字艺术品铸造在区块链上,实现艺术品复制品(通常认为作品上链可类比为复制行为)的发行、持有和流通。加密艺术(CryptoArt)的载体NFT(Non-Fungible Tokens)即非同质化代币,每一个NFT具有独立且唯一的标识,使得以NFT承载的加密艺术品与传统艺术品相比,能确认其唯一性且能对其原作者及流转中的持有者做出明确的标识。加密艺术的出现使艺术品收藏和购买不再局限于少数藏家,也可以不通过苏富比、佳士得等老牌拍卖行取得,更多的艺术爱好者和普通大众得以参与其中。
那么,购买加密艺术NFT的用户,究竟买到的是艺术品复制品的所有权还是NFT背后映射的艺术品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呢?购买了 NFT 就一定拥有了所有权,可以享受分成吗?加密艺术 NFT 的所有权到底包含哪些权利?
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来说,所有权是一个常见的法律名词,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特有权利,其包含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是最重要的物权与财产权。它是交易发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结果。而艺术品的所有权并不能简单被定义。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其立法以保护创作专有权利与促进知识广泛传播为二元立法宗旨,一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专有权进行保护以激励知识创作者,促进科学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兼顾公共利益的平衡,使得已有的知识能被充分传播和利用,进行知识的再创作。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赋予了版权所有者复制、发行创作性作品的专属权利。艺术品的版权纷争始终被人们热议,作为艺术家,无论怎样“严防死守”,都可能遇到侵权问题;作为藏家,如果你花高价买了一件艺术品,没过多久艺术家又复制了一批一模一样的进行销售,你便很可能会因此陷入版权争夺的纠纷中。区块链技术理论上能够建立更透明的权属归属机制,但技术本身也并不能直接解决艺术品所有权自身复杂性的问题。
Robert Alice
《Block 21(42.36433°N,-71.26189°E)》
来自《Portraits of a Mind》心灵的肖像系列
Part3、加密艺术售卖是物权的流转还是版权交易?
国内外对于加密艺术的热潮不退,带资进组的项目方大佬争相与知名艺术家合作联名发售NFT艺术作品,各种蓝筹NFT项目应接不暇,势单力薄的小项目方在资本和规模上虽无法与其一争高下,但凭借对加密艺术市场的一腔热诚,转而追寻更加灵活机动的NFT发行售卖模式。在爆炸性的融资和热炒背后,加密艺术品的发售和流转,投资人买入的究竟是艺术品的物权所有权还是著作权?其背后的所有权价值和艺术价值又有何种支撑?要回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加密艺术NFT的分类。
从当前的加密艺术市场来看,以创作来源区分,加密艺术可以分为生成艺术和电子艺术和物理艺术:
第一类
生成艺术。在当前的加密艺术市场中,生成艺术占据了半壁江山,以Art Blocks为主流的生成艺术铸造平台引起了众多传统拍卖行的注意。以加密朋克为典型代表的生成艺术也可以被理解为算法艺术的一种,艺术家们通过编程语言编写代码,经由计算机编译输出一系列视觉结果。新的编程语言使艺术家们能以有趣的方式推进数字边界,使得计算机将有序的输入处理成独特的输出。生成艺术可以被视为艺术创作与技术的高度结合。
第二类
数字艺术。关于数字艺术的概念,《数字艺术论》概言,“所谓的数字艺术(Digital art),通常是艺术家利用计算机为核心的各类数字信息处理设备,通过构建在数字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的创作平台,对自己的创作意念进行描述和实现,最终完成基础数字技术的艺术作品。”一般而言,数字艺术包括数字绘画、数字摄像、电脑游戏、电子照片等等。
第三类
物理艺术。物理艺术主要是原创作者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合法授权等,通过数字技术转换工具,将实物作品转换成数字文件并存储在IPFS或其他分布式存储,并通过智能合约上链生成NFT,呈现形式通常包括油画、水墨画等现实作品的NFT作品。
无论是生成艺术还是数字艺术,其作品本身的就不存在物理载体,这种直接采用数字技术创作出的作品,其每一个复制件均被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所指代,产生了“准有形性”、“唯一性”和“稀缺性”的效果。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项目方通过打造艺术IP和运用智能合约,将特定的数字作品包装为数字商品。而存在物理载体的加密艺术NFT则更像是对传统艺术作品进行加密升级,将现实世界中的艺术作品以技术手段映射进加密世界之中。
当加密艺术品符合数字商品定义且具备财产价值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虚拟财产”的规定:数字商品系一种虚拟财产,民事主体对于虚拟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虚拟财产是否能够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物,作为一种新形态下的物归于物权法保护范畴始终存有争议,但承认数字商品的财产价值属性受法律保护应是没有争议的。
那么拥有加密艺术品NFT是否就意味着购买者享有该作品的完整版权?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NFT购买者严格意义上不具有该数字商品本身映射的数字/物理作品的完整版权。例如,阿里巴巴“鲸探”明确,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创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拥有者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美国NFT数字藏品铸造公司Dapper Labs Inc.对NFT平台中发生的交易与权利限制拟制了规范的授权文件。NFT数字藏品买家所享有的权利会受到如下限制:
(1)禁止对数字藏品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2)禁止利用数字藏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为其他第三人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背书;
(3)禁止以盈利为目的对数字藏品进行销售,但每年由此获得的利润在10万美元以内的部分,作者予以许可;
(4)禁止为数字藏品申请商标、著作权,或其他任何额外的知识产权;
(5)禁止以使第三人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使用数字藏品等。
我们认为,从权属转移来说,NFT加密艺术品尽管具有“非同质化代币”的“唯一性”,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对源作品的著作权,在转售过程中,未经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作品本身的版权未得到转移,大多数的NFT持有者也并不拥有源艺术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财产权),不能对其进行改编或用于商业用途等。
Part4、基于版权交易的创作者经济模式是加密艺术的未来吗?
无论是传统艺术市场还是加密艺术市场的发展,良好的创作者经济模式都是无法绕开的永恒话题,打造web3时代的创作者经济新模式绝非是把传统法律框架引入到web3的轨道中来。
传统法律框架内,艺术品自身的版权即存在复杂的法律问题。区块链记录的所有权和NFT平台践行的版权与传统法律框架下艺术品的版权所有权存在较大的差距,简单引入传统法律规制加密艺术品版权交易在理论和实操层面都将无法推行。
目前,无论是境外基于公链的NFT还是境内基于联盟链的数字藏品,平台的用户协议少有关于NFT所有权究竟指代的具体权限进行说明,甚至不少相互矛盾的观点,将物理世界中艺术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同NFT作为虚拟商品的数字财产所有权相混淆,这实际上也为加密艺术NFT的版权之争埋下隐患。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在NFT技术之下,将版权保护单独出来以或授权或许可的方式创新运用其价值激励,也许是创建更好的创作者经济模式不可缺少的尝试。
(1)官网特别约定的方式对NFT作品商业用途做出安排
在境外NFT项目中,授予NFT持有者以版权用途的典型代表是蓝筹项目“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项目,其官网明确规定了该NFT项目的条款和条件(Terms & Conditions),其中对NFT持有者可将NFT用于商业用途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授予或转让部分或全部的艺术品版权给予NFT的购买者,以使得NFT购买者可利用持有的NFT获得艺术品版权相关的更多经济利益。
Bored Ape Yacht Club官网Terms & Conditions
这种商业许可也意味着“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NFT的持有人,经过权利人(发行方)的许可,获得了艺术品本身的知识产权使用权(License to Use),许可使用的期限没有限制,许可使用的范围为全球。NFT艺术品的持有人以此可以基于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创作衍生作品。这也就是在这个项目爆红后大街小巷充满了印有这个项目IP图案的各类产品的权利来源。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聊猿NFT的持有者们并不是花重金买了一个头像,而是花重金获得了一个现象级IP全球范围内无期限限制的部分知识产权权利。
在境内的数字藏品平台,大多数的平台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数字藏品的购买行为不会导致作品版权转移,如某平台声明:“您理解并同意,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您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
(2)打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交易”平台
国内艺术品版权交易平台中比较典型的代表为“无界版图”,该平台是由国内成立最早的区块链公司之一——“巴比特”创建,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打造的“版权交易”平台之一。其核心的创新点之一在于引入了区块链技术,创作者上架作品的同时,平台会为作品提供基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代理登记服务,并将作品上传至区块链进行存证。作品上架即确权的同时,分离版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加密艺术品的所有权、改编权、使用权进行细分后单独售出。这种全新的版权交易模式更像是平台为中国艺术家们打造一个本土化的IP交易平台并提供运营,拓宽创作者经济收益来源,激励创作者生产创造出更加优质的艺术作品。
(图片来源:无界版图官网)
参考文献:
1.艰难的NFT海外维权记录https://mp.weixin.qq.com/s/_fgenbdtuoLgyoaamZcXRw。
2.腾讯旗下公司发布徐悲鸿数字藏品引版权争议,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56520243&ver=3890&signature=5XJ1-HdExC1pntuy7HXXQd7s7eX9BLv35k3MNkkBxHwsqVOSLxaFJGuZ8osnnEmG-HtVwVgacxod8N17t8XDmqURs4s9sAhop9ZYJNZw*nsIj*yaZ4Exig0s72hRdztV&new=1。
3. defining music NFT ownership from the digital to the analog world,https://www.waterandmusic.com/defining-music-nft-ownership-from-the-digital-to-the-analog-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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