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NFT倡议》的解读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三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下称“《NFT倡议》”)。 《NFT倡议》是三个行业自律组织首次统一就NFT发声,这对于NFT行业的合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 三会的性质
1.1.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是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1.2. 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称“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2018年3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变更为银保监会。
1.3.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NFT倡议》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会不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因此《NFT倡议》并不属于《立法法》下的规章。
尽管《NFT倡议》不是部门规章,但这并不意味着《NFT倡议》不重要。相反,《NFT倡议》对于所有NFT相关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NFT的正本清源
在《NFT倡议》中,第一次把NFT的中文确定为“非同质化通证”。这使得市场上此前有一种担心NFT的中文译名“非同质化代币”而可能触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九四公告”)的忧虑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也说明了NFT本身被认定为一项中性的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
在肯定了NFT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之后,《NFT倡议》指出了NFT“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因此,从本质上而言,NFT是中性的技术具有一定价值,但是不当的行为可能导致相应的风险。这个“二分法”凸显了三会以至于监管部门对NFT这一前沿事物的核心观点,即有价值,但是需要严格监管。这一点和监管部门对待“虚拟货币”的态度截然不同。
4.NFT应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
《NFT倡议》对NFT行业的首要要求是“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
4.1. 首先,价值取向应该是“向善”,通过合理选择应用场景并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来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这点不难看出,三会乃至监管部门对于NFT正面作用的评价。
4.2.其次,明确了须确保NFT产品的价值应有充分的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这意味着,三会乃至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市场上已经发生的NFT的炒作行为。
4.3.第三, 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NFT作为新兴事物,其本身的法律性质和权利边界尚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NFT倡议》明确提出了NFT不可侵犯在先知识产权。此外,《NFT倡议》也明确了NFT产品必须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限制,毕竟目前大部分的购买者都是自然人。
5.NFT应该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
尽管NFT的中文译名被确定为“非同质化通证”而非“非同质化代币”,考虑到数字资产的特有属性,不当的商业模式或者安排仍然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侵犯消费者权益。
有鉴于此,《NFT倡议》要求“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并提出了如下的规范:
5.1.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Our Comments:
一旦NFT是基于金融资产而发行,那么毫无疑问,NFT的性质将演变为另外一种形式的金融资产。
5.2.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Our Comments:
一旦NFT的非同质化特征被削弱,那么NFT就很容易落入“代币”的范围而使得NFT的发行被认定为ICO。
5.3.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Our Comments:
NFT是否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一直是业内最关心的问题。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国务院37号文、38号文等相关法规对于NFT交易的适用还需要监管部门的进一步阐述。
我们理解,三会乃至监管层关注的是,二级市场是否会出现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是否会出现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以及会不会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5.4.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Our Comments:
根据237号文,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5.5.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Our Comments:
AML和KYC是任何一个涉及数字资产业务中的必然合规要求。
《NFT倡议》事实上也是提供了NFT业务的最佳实践要求。
5.6.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Our Comments:
这是三会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而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的倡议。
消费者有权投资NFT,但是三会提醒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简单总结,三会的前述底线规范是为了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Scan QR code with We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