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区块链技术如何完美结合?
使用“区块链”一词是大多数律师不理解的流行词。它经常与诸如“比特币”之类的东西混淆——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一个化名为中本聪的神秘人物于2009年推出。
区块链和比特币是不同的。区块链可视为Microsoft Windows等操作系统,“比特币”可视为可以在区块链上运行的众多应用程序之一。
将区块链视为一个计算机账本,它可以记录信息并将其转换为带有数字时间戳的加密哈希值,称为“区块”,然后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将其链接到下一个“区块”中的其他信息。
每个单独的区块现在都提供一个唯一的指纹,用于识别链中的特定区块(“哈希”)、链中前一个区块的“哈希”代码、以及一个能够证明信息何时被放入区块链中特定区块的数字时间戳。
了解区块链操作系统功能的关键是需要了解加密哈希。MD5代表MD5信息摘要算法(Message-Digest Algorithm 5),由麻省理工学院教授Ronald Rivest于1991年发明以取代MD4标准。因为无法逆转加密,MD5是一种单向哈希函数。今天,MD5被广泛用于将可变长度的纯文本转换为128位哈希值,以32位十六进制表示。
哈希码创建唯一且不可变的防篡改记录。数字取证专家通常使用哈希的方法来验证数字证据的副本是否与制作副本的原始数据相匹配,即哈希或“指纹”匹配。区块链提供了一个高效、经济、可靠和安全的系统,用于管理商业秘密元数据(Metadata),并在区块链中内置时间戳功能,按时间顺序链接区块。
这不存在安全风险,因为区块链仅捕获商业秘密元数据(而非实际商业秘密),然后使用单向哈希函数对商业秘密元数据进行加密。32个字符的字母数字哈希代码是无法破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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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盗用诉讼中的原告必须证明其存在、所有权、通知和访问(“EONA”证明):
存在: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即存在商业秘密。
所有权:原告对信息拥有所有权。
通知:被告已实际、推定或暗示通知该信息的商业秘密状态。
访问:被告可以访问信息,即没有独立开发信息。
这些证据的证明可以通过证人的证词和文件或其他物证的承认来证实,或者现在,正如本文所讨论的,区块链证据的承认。
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是事实密集型的。商业秘密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涉嫌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是一个事实问题;被告通知和获取涉嫌商业秘密的证据是一个事实问题以及盗用证据——未经授权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区块链证据可以大大减少或消除商业秘密盗用诉讼中的重大事实问题,为当事人节省数百万美元的发现成本。
证据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是,证据的支持者表明所提议证据的真实性。认证要求证据的支持者证明证据“就是支持者声称的那样”。
但是,对于“过程或系统”有一个特殊的规则。证据规则允许使用描述“过程或系统”并显示其产生准确结果的证据来验证“过程或系统”。
数字取证专家多年来一直使用密码学和哈希码。今天有数以千计的应用程序使用区块链平台。区块链证据的认证不会成为初审法院的问题。各州正在制定特殊的“区块链”法规。
以伊利诺伊州为例,2020 年 1 月 1 日,伊利诺伊州区块链技术法案生效。
我们可以查看该法案第 5 节中的这些法律定义:第5节,本法律适用于:
“区块链”是指由多方通过去中心化方法创建的电子记录,用于验证和存储交易的数字记录,该记录通过使用先前交易信息的哈希进行加密保护。
“哈希算法”是指一种数学算法,它执行输入数据到指定大小的输出数据的单向转换,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
“电子”是指与具有电气、数字、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功能的技术相关的技术。
“电子记录”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包括区块链或智能合约)创建、生成、发送、传达、接收或存储的记录。
“记录”是指刻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智能合约”是指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储的合约,通过使用区块链进行验证。
应用这些法定定义,伊利诺伊州立法机关在该法案的第 10 节中规定了区块链的以下允许用途:
第10节,区块链的使用范围:
不能仅仅因为区块链被用于创建、存储或验证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就否认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的法律效力或可执行性。
在程序中,不能仅仅因为区块链用于创建、存储或验证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而排除智能合约、记录或签名的证据。
如果法律要求记录必须是书面的,则以电子方式提交包含该记录的区块链也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要求签名,则提交以电子方式包含签名或验证某人提供签名的区块链符合法律要求。
伊利诺伊州在规则 902(12) 中解决了由电子流程或系统生成认证记录的可接受性——由电子过程或系统生成的记录产生准确的结果,因此合格人员的认证显示,区块链技术符合这些法定要求。
多年来,亚洲部分地区因未能在法院保护商业秘密而受到批评,而困扰亚洲部分地区的问题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有关。
例如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甚至在大陆法系中,法律还并不完善。
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普通法体系,拥有强大的审前证据:审问、文件出示请求、证词、承认请求、普通法判例。
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通常要求商业秘密持有人(负有举证责任)使用从庭审前获得的证据,从而找出商业秘密盗用的证据。
由于没有发现权,没有质询、没有文件出示要求、也没有证词,中国法院的原告无法通过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盗用的举证。
美国和中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似乎难以解决,但中国最近在两个主要方面改变了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接受区块链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盗用;
在满足某些假设条件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使用区块链系统,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在区块链上保存所需证明要素的商业秘密证据:存在性、所有权、通知和访问。商业秘密持有人现在可以更有效、更高效地在中国执行和保护商业秘密而无需被发现。
加上这些使用区块链证据建立的证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AUCL)最近的修正案还规定,如果证据证明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证明不存在商业秘密侵占行为。
因此,区块链技术在美国和国际上都改变了商业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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