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律动币圈 view 13846 2021-9-2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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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 [2021] 2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做出明确规定。

此次发文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们预计,根据这一通知,未来公检法部门在办理涉虚拟货币案件时将很可能直接引用该《通知》,从而为案件定性。下文我们具体分析,《通知》将对虚拟货币委托合同纠纷产生怎样的影响。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01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还能有效吗?

在实务中,要想判断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先确定委托投资关系的成立。在现实中,大部分时候,委托他人替自己投资虚拟货币都尚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没有签纸质合同不代表委托投资关系不存在。但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即没有书面合同也能成立合同关系。

在大量的司法实务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委托投资的意向且已经完成转账等行为时,法院判决中通常会认可委托投资合同的成立。

委托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委托合同有效。在《通知》出台以前,有大量的法院判决引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认定无效,而具体的理由各不相同,有认为该合同违反金融监管政策的,有认为虚拟货币本身为非法标的物的,有认为该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

但也有一些典型案例认可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有效,具体原因包括两点:第一,虚拟货币作为合同标的物,本身不违法,且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虚拟货币全国优秀案例——闫某东等诉李某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有所论述。第二,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不违反已失效的《合同法》或现行《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故而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在昨日的《通知》发出来以后,我们认为,未来司法裁判中对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法院很可能会直接引用《通知》中的第一条第四款,“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此认定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故而无效。

事实上,认定虚拟货币的民事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并非今日才有之观点,早在《通知》出台之前,已有部分法院认定虚拟货币的民事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故而合同无效,但具体这里的公序良俗是指什么,法院的判决并未给出详细的观点。

通常来说,公序良俗在民法中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虚拟货币领域,认为虚拟货币相关交易违法公序良俗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十一条,“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虚拟货币的案件时,如认为该合同内容涉及到金融安全、社会影响大时,可认定合同无效,而在《通知》出台之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一规定可能会被司法部门直接引用,故而认定合同无效。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02

委托合同无效,委托投资的钱或币还能要回来吗?

在昨日的《通知》出台之前,现有的司法裁判中,认可委托投资合同无效的,并不必然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为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因平台跑路、币价波动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的,在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后,有的法院依据《合同法》(已失效)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受托人返还财产,有的法院据此要求双方各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也有法院认为,依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应当风险自担,还有法院认为,基于虚拟货币的相关债务违法,因而法律不予保护委托人的财产。

在《通知》出台之后,对于认定合同无效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钱或者币是否能够追回的问题,我们认为,依照《通知》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因投资失败导致的损失,能够被追回的可能性非常低,毕竟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多次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普通民众虚拟货币投资风险自担,但对于因受托人违约,如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擅自为委托人管理财产或者投资虚拟货币,或者受托人自行占有不予返还委托人的财产,在这些情况下,委托人是否还能要回委托投资的虚拟货币或者法币,存在一定的争议。

这需要先行认定,虚拟货币作为标的物,是否属于财产,个体持有虚拟货币是否合法?虚拟货币被侵占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对此,我们认为,《通知》出台的目的都在于打击违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保障公民正当利益。即便《通知》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但这并不代表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本身即为违法物。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也应当考虑《九民纪要》相关条款,避免让违约之人获益,真正通过司法裁判来维护金融秩序的同时,保障个案的公平正义。

03

写在最后

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提醒广大的投资者,如在《通知》出台之前,已经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可尽快解除委托,及时保障自身的权益,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需及时了解,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山雨已来,我们提醒各位币圈朋友们,投资需谨慎,维权需趁早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

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 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祥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ハ)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 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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