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拥有数字货币技术不等于可以发行数字人民币

财经五月花 view 33 2020-11-2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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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拥有数字货币技术不等于可以发行数字人民币

“技术能否被应用好,充分发挥该技术的性能,则在于对应用领域的深刻理解。即使在金融领域,数字货币技术的应用,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数字货币。”

11月25日,浙商银行前行长刘晓春在《财经》年会上做出如上表述,其认为一个机构有数字货币技术,不等于就可以发行数字人民币。纸质人民币主要依赖造纸术和印刷术,但一个印刷厂有再好的技术,也不能印人民币。“所以,不必因为人民银行要发行数字货币,就对那些技术公司在发行数字货币方面有太多的想象。”

我国央行即将发行的数字货币,是M0的一部分,它的性质与现钞相同。也就是说,今后现金是由三种形态组成的,即纸币、硬币和数字货币。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并不是人民币之外的另一种货币。

不过,刘晓春认为,对作为现金的数字货币的作用还需要实践的检验,不必有太过夸张的想象。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数字货币虽然克服了纸币、硬币的物理局限,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即收付双方都需要具备共容设备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收付。这也是为什么央行在发行前要进行大量测试的原因。

M1、M2是不是可以用数字货币?刘晓春表示,这问题跟M1、M2是不是可以用纸币是一样的。M0、M1、M2的定义,不是根据货币的材质或形态,而是根据货币的流通形态或存在性质来区分的,它和科技技术没什么关系,跟会计技术有关。M1、M2中的流通中现金,其中一部分就是数字货币,从这个角度说,M1、M2中包括数字货币。但M1、M2的主要部分不是流通中现金,当然就不可能是数字货币。

为此,数字货币技术有没有可能用于M1、M2的领域呢?刘晓春认为这可能是数字货币技术一个非常有想象力的领域。“数字货币技术能否替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于银行的账户体系和支付体系,不在于两种技术的技术优劣,而在于两种技术在这个应用领域的适用性。”

最后,刘晓春就即将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提几点建议:一、高度关注发行环节的流畅性。二、数字货币应当纳入现金发行系统统一管理。三、制定数字货币的会计规则。四、制定数字货币跨境使用和结算管理办法。

以下为刘晓春发言全文:

一般来说,一项技术的应用范围越广,其效用价值越大。技术需要应用,但技术不等于应用。形成数字货币的技术,比如加密代码,本身并不就是货币。这项技术应该有更广阔的应用领域。技术能否被应用好,充分发挥该技术的性能,则在于对应用领域的深刻理解。即使在金融领域,数字货币技术的应用,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数字货币。

发行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权力。一个机构有数字货币技术,不等于就可以发行数字人民币。纸质人民币主要依赖造纸术和印刷术,但一个印刷厂有再好的技术,也不能印人民币。所以,不必因为人民银行要发行数字货币,就对那些技术公司在发行数字货币方面有太多的想象。

我国央行即将发行的数字货币,是M0的一部分,它的性质与现钞相同。也就是说,今后现金是由三种形态组成的,即纸币、硬币和数字货币。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并不是人民币之外的另一种货币。

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消费习惯的变化,数字货币的应用,会对货币流通等带来一些新的变化,比如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社会效率的提高等。由于技术的原因,还可能降低货币的发行和管理成本。不过,对作为现金的数字货币的作用还需要实践的检验,不必有太过夸张的想象。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数字货币虽然克服了纸币、硬币的物理局限,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即收付双方都需要具备共容设备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收付。这也是为什么央行在发行前要进行大量测试的原因。

贷款可不可以用数字货币发放?我觉得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采用汇款支付、现金支付、转账支票支付、托收支付等,都是可以的,没有什么障碍。

M1、M2是不是可以用数字货币?这问题跟M1、M2是不是可以用纸币是一样的。M0、M1、M2的定义,不是根据货币的材质或形态,而是根据货币的流通形态或存在性质来区分的,它和科技技术没什么关系,跟会计技术有关。M1、M2中的流通中现金,其中一部分就是数字货币,从这个角度说,M1、M2中包括数字货币。但M1、M2的主要部分不是流通中现金,当然就不可能是数字货币。

那么,数字货币技术有没有可能用于M1、M2的领域呢?我觉得这可能是数字货币技术一个非常有想象力的领域。流通货币中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都是会计账户中的货币,也可以称作记账货币。它的前提是一套社会共同遵守的记账规则,与所使用的材质无关。可以用锲形文字记载在泥板上,可以用纸质账簿记载。有了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后,我们现在都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记载,所以有时又称电子货币。现在有了数字货币技术,是不是有可能用数字货币技术替代现有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来承载银行的账户系统?理论上,我认为完全是可能的。如果可以,这个想象空间是非常巨大的。要知道,我们国家目前这套基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银行账户体系和支付体系是持续三十多年的投入建立起来的,有形的软硬件投入好计算,无形的人力投入根本无法计数。

数字货币技术能否替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于银行的账户体系和支付体系,不在于两种技术的技术优劣,而在于两种技术在这个应用领域的适用性。首先,是在记账、核算、支付中的流畅、方便、快捷、安全、准确、超大容量、高频和瞬间并发等性能。其次是巨大的替代成本。即使在各种性能上,数字货币技术超过电子计算机技术,但替代成本过大,即性能提高所产生的效益并不能覆盖替代成本投入,则数字货币技术的替代是很难成功的。但不管怎么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索的数字货币技术应用领域。

当我们用数字货币技术替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实现银行账户体系和支付体系的数字化,那么银行账户之间转移的货币金额就是一串串的数字加密代码,与数字货币是同一类物质。但这依然不是数字货币,还是存款货币或者记账货币,因为它还是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的,不是货币所有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货币。这可以更现实地告诉我们,支撑数字货币的技术,其本身不是货币。用这个技术产生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货币。

货币、货币体系的作用,不仅仅是支付,货币持有人之间点对点支付在现代经济中也不是货币支付的主流,更不是货币和货币体系的唯一命题。货币、货币体系是一系列各国货币发行、流通、支付、汇兑、货币兑换、汇率等的规则和法律安排。如果仅以快捷、匿名的点对点支付作为优势,用所谓的数字货币颠覆现有的货币和货币体系,无异于以“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作为未来社会的蓝图。所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颠覆国际货币体系等,恐怕都是数字货币不堪承受之重。

支付体系支付的是货币,但支付体系本身是一套关于支付的制度和机制,不是货币。支付实现的是货币的转移,但支付工具不一定就是货币,往往更多的使用的是货币的代表,即有价凭证。所以,数字货币的点对点支付,并不能满足现代和未来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的需要。但这并不表示数字货币技术就没有其他用武之地。

除了货币本身,我们的支付工具还有支票、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有转账、汇款、托收、信用证等。此外,一些所谓的代币、稳定币,虽然都带一个“币”字,但都不是货币本身,只是货币的代表,用传统的名词,就是代价券。单位、学校的饭票,购物券,赌场的筹码等,都是诸如此类的东西。摩根大通银行研发的摩根币(JPM Coin),从它的规则看,实际上是利用数字加密技术开发的银行本票。客户以等值美元向摩根大通银行购得等值的摩根币,摩根大通银行是摩根币(本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摩根大通银行无条件向持有人兑付等值美元。再比如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银行账户的持有人,考虑到出票人的银行账户到时可能不敷兑付,就是所谓空头支票,所以在流转过程中,每一个经手人都要背书,以便追索债务。我们数字货币技术中的一些留痕、可追溯的功能,正符合支票所具备的特点。

所以,数字货币技术,或者说数字加密技术,即使在金融领域,是有非常大的应用空间的,没有必要只是局限在数字货币这个概念上。这里的关键,不是技术,而是对金融业务和金融制度的理解和把握。

最后,就即将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提几点建议:

一、高度关注发行环节的流畅性。

货币的流通要畅通、高效,支付、流通环节的安排很重要,但央行的发行、管理环节同样重要,而且是整个发行的基础。现在在测试的,可能主要的侧重于流通环节。但如果发行和管理环节不流畅,架构复杂,会严重影响发行效果,甚至成败。

在纸币状态下,流通中现金管理,有货币的设计、印制、库存、押运、调拨、防伪、回笼、销毁等环节。在这些过程中,央行只面对商业银行,不直接面对市场。即使在一些偏远地区,没有央行的分支机构,可以由个别商业银行代理央行现金发行,但代理发行工作也只面对当地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不直接面对社会公众。在整个流通过程中,现金兑换无障碍,全免费。

数字货币状态下,虽然没有了物理货币的保管、押运、调拨等,但虚拟状态的设计、制作、库存、调拨、防伪、回笼、销毁等依然不可或缺。由于没有物理搬运,调拨、发行在技术上应该更简单和快捷,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数字货币往来可以像现在客户处理存款户一样在线上自动操作数字货币的领取和缴存。

央行与商业银行数字货币发行上,可以采取几种模式:一种是所有商业银行由总行对央行,再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行内的调拨;第二种是,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对央行总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对当地央行分支机构;第三种是,如同现在现钞的发行体系。

数字货币使用虽然没有纸币、硬币物理的重量和体积的局限性,但却有使用条件的局限性。数字钱包和网络的设计和维护至关重要,这项工作的制度安排会从根本上影响数字货币发行的成败。数字钱包技术,必须是央行指定的,但如何发放到个人和机构,却是有讲究的。就好比卖皮夹的尽管可以赚皮夹的钱,但不能拉客户的存款户和金融业务。数字货币的兑换,更不应该在商业银行之外有第三方机构进行商业化经营。

数字货币网络的运维成本,相当于现金管理成本,不应该向社会机构和个人收取。如果数字货币网络运维交由社会商业机构办理,并且数字货币的发行、回笼等也通过这样的机构办理,无异于在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中增加了中介机构,将大大降低数字货币的流通效率并提升数字货币的流通成本。

二、数字货币应当纳入现金发行系统统一管理。

央行数字货币是M0的一部分,一方面因为其特有的技术和流通渠道,需要有特定的发行和管理规则和体系,同时,作为现金的一部分,也必须纳入现金发行和管理体系中进行统一管理。如果数字货币独立于现金管理之外,那是真的会影响和扰乱货币政策的执行的。

三、制定数字货币的会计规则。

在数字货币正式发行前,要制定数字货币的会计规则,这是数字货币发行顺利的前提条件之一。建议在现金科目下分设现钞和数字货币子目。

四、制定数字货币跨境使用和结算管理办法。

在纸币条件下,我们只要管理现钞的进出境,至于人民币现钞在境外的使用,则不需要管理。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推进,我们对人民币信用卡在境外的支付和提现做了制度安排,对人民币记账货币的跨境结算和清算做了制度安排。这些安排,都是非常复杂的。数字货币要在境外流通,由于技术上的局限性,反而比现钞管理更加复杂,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首先要确认是否允许数字人民币在境外流通使用。如果允许,则需要明确:1、如何监督个人携带数字货币出境;2、如何监督线上的跨境支付;3、境外数字钱包(数字金库)的发行管理;4、境外数字货币回笼、钞汇兑换、清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5、境外数字货币、数字钱包防伪打假、反洗钱和防网络攻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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