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inbase面临集体诉讼,如何定义“欺骗性广告”?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view 47 2021-7-22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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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遭遇集体诉讼,面临超过500万美元的赔偿诉求,事件的起因是有用户声称Coinbase进行了误导性狗狗币促销活动。

据用户David Suski所述,狗狗币在Coinbase Pro平台上架后,平台便推出抽奖活动极力推广,促进购买。Coinbase在抽奖活动期间宣称总计有价值120万美元的狗狗币奖品,但至少要交易超过100美元的狗狗币才有资格参加抽奖活动。事实上,这个活动可以免费参加,只要填入要求的基本讯息就可以进入活动,但出于平台经济利益的考量,Coinbase并没有透漏这一事实。用户表示被coinbase误导认为只有交易超过100美元的狗狗币才有资格参加抽奖活动,并以“欺骗性广告”为由提起了诉讼。

在评析上述案件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欺骗性广告?

“欺骗性广告”一次百年前就已出现在美国。1914年美国组建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 ,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反欺骗性广告。但 FTC 当时亦没有对欺骗性广告予以明确定义。1980年美国政府对FTC进行了改革,随后,FTC对欺骗性广告的定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修改,其现行的定义是:如果一个广告传递错误的信息,或是省略必要的信息,或是采用其他的做法,从而误导消费者,以至消费者如果合乎情理地据此行动会损害自身利益,那么该广告就是欺骗性的。

从这一定义来看,Coinbase该项抽奖活动具有误导性,因为抽奖规则实际上允许任何人免费参与,但是该规则并未在邮件内容中透露,相反在邮件中仅表明需交易100美元狗狗币的参与门槛,免费参与仅在另外的规则和细节页面中提及。

目前,该案是否构成欺骗性广告还有待最终裁判结果,一则是因为公开能检索到的材料有限;二来则是因为本案涉及的是虚拟货币狗狗币,按照美国对虚拟货币证券性质判定的一般做法,本案该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还是证券欺诈角度处理还未可知。

但不论结果如何,Coinbase的这一案例已经足够引起行业的警示。

在我国也有虚拟货币认定“欺骗”的先例。我国一般把虚拟货币认定为虚拟产品,根据现行规定,虚拟货币发行方承担的责任就与商品经营者类似,而受委托对虚拟货币进行宣传的网站和为其“站台”的人员则分别扮演了类似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角色。

因此,若虚拟货币白皮书以及线上或线下的宣传中存在虚假和欺骗的情况,投资人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不仅可以追究发行方的责任,还可以在其“跑路”的情况下要求宣传网站或为发行方“站台”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在先前被立案的区块链项目中,投资人也多是以“白皮书涉嫌虚假宣传及造假”、“误导投资人判断”作为诉讼理由起诉。比较典型的案例如,“英雄链”因为白皮书虚假宣传而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为由立案。

“英雄链”曾是被众多投资者疯狂追捧的明星项目,白皮书所称的项目顾问及投资人团队也异常豪华。同集资诈骗案相似,“英雄链”利用虚拟币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吸收资金池,所得资金并没有用于真实项目,项目破发后也无法归还所募的巨额资金,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确实可以起到营销目的,但是稍不慎重就会面临民事起诉乃至刑事起诉。对于从业者而言,在广告宣传中要避免如下两点:

1.省略信息。这包含有意省略对消费者有利或不利的信息。Coinbase之所以遭受诉讼就是由于没有公开体现可以免费参与的信息。

2.虚假宣传。就虚拟货币而言,这主要是针对白皮书和虚假宣传投资前景。在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虚假宣传还可能涉及传销、诈骗等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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